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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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参会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81024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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