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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 | 教辅图书使用他人作品当心侵权!

加入时间:2024/4/22 18:00:09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期:2024年04月17日

第09版:维权综合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在教辅图书中使用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吗?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起诉湖北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湖北教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两起案件作出集中宣判,认定湖北教育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中学奇迹课堂·语文:配人教教材·八年级·下册》(下称涉案图书)中使用《回延安》《桂林山水歌》《安塞腰鼓》3部作品的行为均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文著协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湖北教育出版社应停止侵权,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该案当事人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涉及教辅图书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焦点问题,因此,该案引发了业界关注。

 

热门图书引发争议

 

2007年6月6日,国家版权局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准许文著协按照章程规定的作品种类和权利范围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在随后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开展中,文著协分别与作家贺敬之、刘成章签订《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获得两位作家的独家授权,文著协以信托方式管理其所有作品的发行权、复制权、法定许可获酬权等相关权利,其中包括该案所涉3部作品,即贺敬之创作的现代诗《回延安》《桂林山水歌》以及刘成章创作的散文《安塞腰鼓》。

 

经文著协调查发现,涉案图书节选了《回延安》《桂林山水歌》超过50%的内容,对《安塞腰鼓》进行了全文刊登。此外,涉案图书还对3部作品进行了逐句、逐段解读,并配有图片供相关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作品。文著协认为,湖北教育出版社未经许可,在涉案图书中使用3部作品以及在多个渠道公开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文著协的合法权益。据此,文著协分两案将湖北教育出版社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据了解,湖北教育出版社成立于1982年11月,是一家以教材教辅、中小学课外读物出版为重点,经典阅读、教育理论、学术文化等图书出版为特色的综合性教育出版社,在业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图书于2017年10月首次出版,截至2021年11月,该书已有5次印刷,颇受读者喜爱。

 

二审支持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受理两案后,围绕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涉案图书对《桂林山水歌》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问题上,西城法院认为,涉案图书对该作品的节选比例约为50%,下设三道习题,没有介绍、评论或说明等情况,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湖北教育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该作品刊登于涉案图书中并出版发行的行为侵犯了文著协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涉案图书对《回延安》《安塞腰鼓》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上,西城法院认为,涉案图书对两部作品进行了句解、段解、点评赏析,并配合图片解读作品的意境、含义、中心思想,同时结合两部作品的内容介绍与之契合的自然景观、风土人情、民俗特色、修辞手法等,该内容的主要作用是向读者介绍、评论和分析涉案作品,使用方式均在适度范围内。从涉案图书的使用场景来看,涉案图书为教辅材料,主要供教学和未成年人使用,并不影响两部作品的正常使用,亦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湖北教育出版社对《回延安》《安塞腰鼓》两部作品的使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后,文著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教育出版社在二审中辩称,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以及对相关文字作品的解读,符合合理使用中适当引用的规定,被诉行为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湖北教育出版社对上述3部作品的使用均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文著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明确合理使用边界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当引用”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情形下,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那么,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图书使用相关作品的行为均不构成合理使用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断是否构成“适当引用”,一般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引用的对象限于已发表的作品;引用的目的必须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及作品名称;引用必须“适当”,通常情况下,被引用作品不能构成新作品的主体部分或实质内容,二者不能形成实质性的替代或竞争关系,不宜大量引用、全文引用,应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且引用行为不得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以涉案图书对《回延安》《安塞腰鼓》的使用为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图书对两部作品进行了全文引用,且对按照单句或多句的方式拆解后的作品原文内容进行了顺序标注,并用不同颜色字体使被引用的作品原文内容与讲解部分进行了区分显示,此种引用方式可以使读者在完全脱离教材收录的涉案权利作品的情形下,仅通过阅读涉案图书就能直观、轻易地获取涉案权利作品的原文,该引用已形成了实质性替代的效果。其次,从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涉案图书对作品的全文引用已达到实质性替代被引用作品的程度,势必会与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利用相竞争,从而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许可范围,使权利人丧失相应的经济收益,进而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写教科书使用作品适用法定许可,而不是合理使用的考量之义。因此,涉案图书的引用行为无法构成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




原发媒体 / 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文发表日期 / 2024年04月17日
作者 / 本报记者 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