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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大事件】浅析论文查重和下载服务的法律规制——从知网涉垄断行为调查谈起

加入时间:2022/5/24 12:01:10   来源: 网舆勘策院 杨勇 
 作者:杨勇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 研究员


摘 要

鉴于查重服务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属性,应由教育部出台相关政策,指定相关公益类事业单位具体管理此类业务,既可以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也可以制定收费标准向个人用户提供适度收费服务。

本文主要针对知网近期出现的几大争议点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第一,建议教育部加强论文数据库指导与管理,建立统一的国家公益数据库;第二,建议国家版权局指导“打通”授权链、收费模式等环节,加强对相关著作权授权行为的监管。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加强对学术期刊评价指标等服务的管理;第三,对于论文查重等基础性服务,建议教育部可考虑加强管理,指导定价、规范合同等;第四,建议教育部出面拆分数据库市场业务,引导市场主体有序开展竞争;第五,建议知网进行有效整改,规范经营行为等。


一、问题的提出

2022年5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近日,市场监督总局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总局暂未透露,知网的何种服务涉嫌何种垄断行为。本文抛砖引玉,从知网近期已被披露的几起纠纷谈起,以为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市场建设建言献策。

近期,知网主要涉及以下三点争议:

第一,赵德馨教授维权知网。相关纠纷的裁判结果清晰明了,“被告在其经营的‘中国知网’网站上登载了原告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i]但笔者认为,此案仍存在几点遗留问题。首先,司法个案实现了其应有的正义,知网所收录其他论文的作者的权益,又该如何实现?其次,据裁判文书显示,涉案作品由赵德馨和易棉阳共同创作完成,但易棉阳声明放弃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作者的易棉阳,为何会放弃向知网维权?

第二,服务费连年上涨,中科院不堪重负,表示停用知网。从表面看,这起纠纷似乎只是协议双方就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需注意的是,试图停用知网的高校并非中科院一家,更离谱的是,不少高校在停用后又不得不无奈重新开通知网。[ii]如此就产生一个问题,即知网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对“郭兵诉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立案。该案案情简单,即知网拒绝向个人用户提供查重服务,双方诉争内容为前述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论文查重服务属于行政事务

就知网拒绝向个人提供查重服务而言,目前,各界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此行为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该讨论显然预设了一个前提,即查重服务理所当然地属于一项市场经营行为的盈利业务。对此,笔者认为,查重服务属于行政事务,应由教育部管理。

(一)论文查重属于行政事务

众所周知,查重服务主要是为了解决学术不端问题。针对学术不端问题,教育部曾多次发文。2012年11月13日,教育部公布部门规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亦称“《处理办法》”)。《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了学术不端的检测范围,即“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iii]《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了处罚单位及处罚措施,即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术不端的,由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并向社会公布。[iv]由此可见,之所以需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为了保证学位授予的正当性。教育部对学位申请人员的论文的查重要求是教育部管理学位论文的行政管理职责和行政管理要求的体现。

至于如何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亦公布了相关文件予以指导。2016年6月16日,教育部公布部门规章《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8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2021年12月24日,教育部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由此可见,“利用抽检信息平台”成为了学术不端检测的一项“门槛性”手段。

从上述教育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明确,教育部将论文查重和论文查重方法的要求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并纳入行政管理范围。据此,笔者认为,学位授予、学术不端查处及其所涉的查重服务,应属于行政事务和公益性公共事业服务。

比如,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一案”中,对其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做出了清晰的阐述。该案的起因是,北京大学认为于艳茹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故依据规定撤销于艳茹的博士学位。于艳茹认为北京大学未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故而提起诉讼。

此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先明确案由,即该案属于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北京大学向于艳茹作出的《撤销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v]由此可见,在涉学位授予、学术不端查处及其所涉的查重服务等事项上,学位授予单位属于行政机关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是行政职权,所涉事务应均属于行政事项。

对此,还可从另一角度进行佐证。依据《处理办法》第11条,“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显然,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或撤销授予学位资格、问责等均为内部行政管理的惩戒措施。据此,在学术不端及所涉的查重事务上,学位授予单位行使的是行政职权,对违反《处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各级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门追究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的行政责任。

(二)个人论文查重属于公民需求的公共服务

当然,可能有人认为,教师、学生个人进行论文查重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行政管理事务。笔者不同意此观点。首先,个人之所以需要论文查重服务,完全是因为教育部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实施了行政管理职能和具体的行政要求。如果个人不执行此要求,将无法通过论文审查,并获得相关学位证书。此类要求与银行开户验证用户的身份证信息、公民因工作等原因需要公安部门提供公民的无犯罪记录的公共行政服务类同。因行政管理而导致的公民需求的公共服务,应由行政部门管理和提供,并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此类服务的管理行为和收费标准。因论文查重要求而导致的查重服务的需求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属性,应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

公共产品来源于西方公共经济学概念,主要是指在消费上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非排他性是指很难排除任何人享受公共产品带来的好处,非竞争性是指增加一个人消费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vi]显然,查重服务符合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而西方公共经济学之所以提出公共产品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解释公共产品提供上的市场失灵现象和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从而提出应当将政府的职能局限于仅仅提供公共产品的有限政府的理念。[vii]

综上,笔者认为,鉴于查重服务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属性,应由教育部出台相关政策,指定相关公益类事业单位具体管理此类业务,既可以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也可以制定收费标准向个人用户提供适度收费服务。


三、未经许可登载论文供用户下载受著作权法规制


(一)未经权利人许可登载论文供用户下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赵德馨等教授诉知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可知,知网未经许可登载了文字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这些案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问题,或许更需要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关注。

首先,知网的授权模式易引起争议。在赵德馨诉知网案中,知网抗辩称其已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涉期刊中存在《求索》、《百年潮》、《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在征稿过程中已通过稿约、版权声明等形式公开告知已被《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收录等事实,使用费用以稿酬形式支付,原告投稿即视为同意案涉文章被收录和信息网络传播。”[viii]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的稿约为例,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作者若不同意论文被相关数据库收录,稿约时务请注明。凡被本刊录用的稿件将同时通过因特网进行网络出版或提供信息服务,稿件刊用后,将一次性支付作者著作权使用报酬(即包括印刷版、光盘版和网络版等各种使用方式的报酬)。

对此,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明确,“投稿须知中关于作品将编入两个数据库的文字表述来看,该意思表示中仅告知作者作品将入两库,对于两库如何使用作品未明确告知,也未明确告知两库将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更未向作者告知相关的许可类型、许可期限、地域范围等许可使用合同的必要内容。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投稿须知中该条款不能视为原告与杂志社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达成合意,该条款不产生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效力。”[ix]

进一步而言,笔者认为,即使稿约、版权声明明确了许可类型、许可期限等必要内容,也应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对作者不产生约束力。之所以应认定为格式条款,主要是因为作者在订立相关合同时,完全处于弱势地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期刊也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在赵德馨诉知网一案中,赵教授在采访中所透露的信息或许更为惊人。“一家知名期刊的负责人曾打来电话劝我妥协。与知网‘撕破脸’后,知网会把我以及相关合作者的文章全部下架,而这些文章分散刊登在期刊上,会‘连累’期刊被知网下架,后期对期刊的收录也会降级。”[x]换言之,知网通过下架作者论文、对期刊进行降级等措施,使得作者或期刊不得不与知网达成“合作”。此行为还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此,笔者将在后文进一步论述。

(二)以盈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用户下载论文涉嫌著作权侵权的行政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网提供向用户收费下载论文服务是引起作者极大争议的服务事项。即使作者本人下载论文仍然需要支付不菲的费用,进而引起作者极大反感,成为社会热点。知网提供收费下载论文的行为系典型的以商业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下,可构成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的行政违法行为,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可介入查处。

另外,《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由此可见,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有四: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三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四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即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若知网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话,则可能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风险巨大。


四、知网的部分经营活动受反垄断法规制


应当说,知网拒绝向个人提供查重服务,通过“下架”论文、降低评级等措施“强迫”作者、期刊“授权”,以及连年针对高校上涨服务费,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受反垄断法规制。

(一)知网部分经营活动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依据《反垄断法》第6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关于知网的市场支配地位,显然毋庸置疑。据百度百科披露,[xii]知网数据库涵盖范围如下:

与其具备竞争关系的万方、维普相比,知网也明显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图片来源:李金兰:《CNKI、万方、维普资源比较与分析》)

依据《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若知网高价向高校销售数据库,通过“降评级”、“下架论文”等措施“迫使”期刊授权涉嫌违反该条第1项规定,知网拒绝向个人提供查重服务涉嫌违反第3项规定。

(二)知网支配地位的来源探讨

另外,依据《反垄断法》第5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当然,知网的支配地位是其长期努力经营的市场竞争成果。但诚如上文所述,知网能够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知网“垄断”了本属于行政事务的查重服务。另外一方面或是因为知网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学术期刊评级。“专家认为,我国此前一直缺乏客观、透明、规范的学术期刊评价指标,单纯地看重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期刊的名气,往往出现‘以数论刊’、‘以刊论文’的现象,《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有望扭转这一局面。《中国学术期刊文献评价统计分析系统》(V1.0)是《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一个面向各入编期刊编辑部的应用子系统,其基础数据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与‘中国引文数据库’,以及CNKI中国知网中心网站的日志记录。”[xiii]

由此可见,并非知网这家企业必需“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这种支配地位与行政部门的直接或间接授权相关,即其支配地位来源于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


五、建 议


针对上述分析,笔者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为我国数据库服务市场的良好有序发展建言献策。

(一)建议教育部建立统一的国家公益数据库

说到数据库治理,不得不提的是目前国际学术界在推行的“开放存取(Open Access)”。目前,主要分为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被称作“金色道路”的开放存取期刊;另一种是被称作“绿色道路”的自存储。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前者一经上线即向公众免费开放,而后者需经过一定禁止期。在开放存取下,公众可以免费阅读、下载、复制文献资料,但作者需支付发表费用。总的来说,开放存取的本质,其实是将原本由用户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了作者。笔者认为,此模式是否能在我国落地,值得探讨。

从上文关于知网服务内容的阐述可知,知网所有业务的核心支撑在于其庞大的数据库资源。而在这方面,知网本质上其实只是一个服务平台。换言之,知网上传了作者的文献资源,供公众阅读、下载。需注意的是,知网与其他视频服务平台、外卖服务平台存在一定差异。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兼具公共服务和商业盈利双重性质,不宜完全商业化。况且社会公众需要的是一个拥有海量文献资源的数据库,而非被资本瓜分的七零八落的数据库。

基于此,笔者认为,或许可从国家层面,由教育部建立一个国家公益数据库。诚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胡钢律师所指出的,“需要基于引导我国资本健康发展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精神,全面治理学术文献平台,促进科教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xiv]

当然,开放存取模式的经验告诉我们,必然有一方主体需要承担一定费用。对此,国家公益数据库的建设可考虑以下两个模式。第一种,当然是作者、用户“全免费”,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成本由政府承担。第二种,即保持用户付费模式,但需明确作者、出版方以及平台之间的分成比例。其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如用户付费模式、各方分成比例等,可由国家版权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完成。

(二)建议教育部、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加强对数据库市场的指导与管理

首先,教育部可以从知网手中收回查重服务等行政事务,由教育部统一向高校提供。对于个人查重服务,可免费或低成本向个人提供。另外,教育部可考虑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打击查重服务中的黑灰产业。对于学术期刊评级等事务,应参照准行政事务进行管理,而非放任一家企业掌握话语权。

当然,教育部也可考虑将上述业务“外包”给企业。在这方面,一是可以考虑通过招标的方式,由企业进行公平竞标。二是可以考虑企业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身份承担相关服务。由教育部在授权协议中,明确企业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

其次,对于高校和知网之间采购数据库的矛盾,教育部也可加强指导。对于某些独创性较低的数据库,教育部应当强制知网免费向高校开放。对于独创性较高的数据库,知网可以向高校收费,但教育部可考虑指导定价、示范合同等措施。

最后,针对知网在库论文的授权问题,建议国家版权局、教育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各方利益主体共商。对于作者与期刊之间的许可协议,期刊与知网之间的许可协议,作者与知网之间的许可协议,国家版权局可考虑公布示范文本,以解决突出的格式合同问题,打通三方之间的授权链条。对于其中所涉的利益分配问题,国家版权局可敦促知网建立一个公开的查询平台,根据下载率进行利益分配。当然,对于收费问题,考虑到数据库的社会公共属性,国家版权局可考虑进行指导定价,而非放任企业随意定价、涨价。如此,或许方能使用户、期刊、作者、平台服务等各归各位,平息纷争。

(三)教育部、市场监管部门引导开放市场竞争

诚如《反垄断法》第1条所述,其立法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当然,抵抗垄断最好的办法,就是开放竞争。笔者认为,即使在数据库市场开放竞争,但考虑到数据库兼具公共服务和商业盈利双重属性,应当由教育部出面引导。具体而言,对其中的公共服务——如数据库的搭建,教育部应考虑禁止竞争以鼓励建设一个或几个庞大而有价值的数据库。对于数据库市场中的可营利性业务,则可考虑开放给市场竞争。

对此,笔者认为,教育部、市场监管部门可引导开放市场竞争,责令知网拆分数据库中的各项业务,规避垄断行为。教育部可以给符合资质的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或进行公开招标。此外,教育部可以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从而赋予数据库向公众提供基础服务的义务,以发挥数据库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功能。

(四)建议知网采取的整改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后,知网回应称,“全力支持,积极配合。”

笔者认为,知网至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即规范其著作权利来源。知网必须解决授权端的问题,这是其合法开展业务的基本前提。当然,也是其他数据库开展业务的基本前提。在此过程中,可诚邀国家版权局指导解决授权端问题和收费标准问题。

其次,知网应当主动列出基础服务清单,免费或低收费向高校、公众开放,如查重服务、高校基本必备的常规数据库等。在此过程中,可诚邀教育部明确基础服务范围,以实现平定争议的目的。日后,基础服务清单,也应逐步成为各企业进入数据库市场的基本门槛,以鼓励各企业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服务公众,避免行业垄断。


六、小 结

从知网的成立历史来看,其初心也是成为一个整合海量文献资源的数据库,以服务学术科研进步。据百度百科介绍,“CNKI工程是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为目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清华大学、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始建于1999年6月。在全国学术界、教育界、出版界、图书情报界等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和清华大学的直接领导下,CNKI工程集团经过多年努力,采用自主开发并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数字图书馆技术,建成了世界上全文信息量规模最大的"CNKI数字图书馆",并正式启动建设《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及CNKI网格资源共享平台,通过产业化运作,为全社会知识资源高效共享提供最丰富的知识信息资源和最有效的知识传播与数字化学习平台。”

客观地来说,知网通过其努力成为中国绝对领先的论文、期刊数据库,有其重要的价值,值得肯定。但是,任何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并不得与公共利益冲突,体现其社会服务价值。对于涉及公共服务类的经营行为应当纳入政府行政管理范围。政府部门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也需及时介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

以上仅个人学术观点与探讨,供业界参考、指正!


引注:
[i]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34778号。

[ii]参见《续订费高达千万?网传“中科院停用知网”,因高价“劝退”多所高校》,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0441712871559849&wfr=spider&for=pc,访问时间:2022年5月19日23点26分。

[iii]《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iv]《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v]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海行初字第1064号。

[vi]参见[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 卡尔·E·沃尔什[M].经济学.黄险峰,张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40.

[vii]余斌:《西方公共产品理论的局限与公共产品的定义》,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第35卷第6期。

[viii]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34778号。

[ix]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491民初34778号。

[x]参见《九旬教授赵德馨:知网“某期刊负责人曾威胁要‘封杀’我”》,https://export.shobserver.com/baijiahao/html/487229.html,访问时间:2022年5月20日17点56分。

[xi]参见《湖北知名作家状告知网索赔!被告:在库作品要赔1200亿元,没钱!》,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1353200405474725&wfr=spider&for=pc,访问时间:2022年5月20日19点46分。

[xii] 知网数据库_百度百科(baidu.com),访问时间:2022年5月18日11点30分。

[xiii] 中国知网_百度百科(baidu.com),访问时间:2022年5月18日12点10分。

[xiv]胡钢,《知网案解析与全面治理之道专家研讨会》,《数字论坛》第23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