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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国知网与入编期刊及其作者关系十论——从赵德馨教授诉中国知网侵权案说起

加入时间:2022/1/24 11:35:02   来源: 朱剑 独立精神 
编者按

昨天刊出了前三论,讨论了中国知网和知网模式的由来、特点及是非功过。今天接着刊出中四论,论述知网模式下的作者、期刊定位及其与知网的复杂关系,以及知网模式下的危机解决方案和对知网模式的反思。从中不难看到期刊的尴尬:期刊在以自己的领地和权利换取知网数字出版和传播的同时,也间接地使作者权利蒙受损失,而且还存在着因违约而遭知网追责的风险,这一切皆源于两个出版主体的并存。因此,与知网决策者一样,期刊人也应对知网模式有所警醒和反思。


一、一场诉讼引出的话题
二、知网模式的由来与特点
三、知网模式的是非功过
四、知网与作者的博弈

凭借知网模式的精巧设计,成立20多年来,知网在学术传播中可谓如鱼得水,但也不是没有烦恼,除了竞争对手的明枪暗箭外,总是与某些作者的维权行动相伴随。由于知网在处理作者维权问题上的一贯低调以及公众对知网关注度有一个逐渐提升的过程,像赵德馨教授诉知网侵权一案引起舆论轰动的事,以前很少能见到,而这一诉案正好为我们提供了解析知网与作者博弈情形的典型案例。


(一)特殊的“买家”与“卖家”关系

在知网模式下的作者—期刊—知网—读者关系链中,知网与作者并不直接连接,而只与期刊和读者连接(与期刊的关系稍后再作分析),读者与知网的关系本来极为简单,就是买家与卖家的关系,卖家所销售商品的成本买家是不知情的,买家既然买了,就是认可了商品的价格(独家垄断的情况下则不得不认),除了买到伪劣产品,一般不大会与卖家产生纠纷。然而,由于学术期刊出版的特殊性,作者与读者有着很大的和潜在的重合度,作者与读者这两个角色实际上是同一群人,即学者。作者和读者的重合使这个首尾本不该相交的直线型链条变成了闭环,看似相互独立的四个角色,实际上只有三个。也就是说,卖家将买家生产的“货物”又卖给了买家,所以,买家多少都是知道一点“货物”底细的,但又不全部知情,这就让买卖关系变得有点复杂起来。

具体到赵德馨教授,他就是一位兼具知网数据来源者和知网数据消费者双重角色的学者。他知道自己的作品出现在知网上,却不知道是如何出现的;他不知道知网有没有付出报酬,却知道自己从没收到任何报酬;他唯一被明确告知的是,在知网学术期刊库阅读和下载包括自己作品在内的所有作品是要付钱的,而且,他还可以从知网的售卖页面上知道更多的细节:每篇文章单价是多少,迄今已被下载了多少次,做一个简单的乘法就知道知网用他的作品赚了读者多少钱(实际上,知网赚不到这个乘法的得数,因为包库是销售的主要方式,但每个包库用户当年下载总量无疑会成为下一年知网与该包库用户间谈价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不公平”就会成为身兼作者和用户(读者)双重角色的赵德馨教授的强烈感觉。于是,他起而维权,将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知网)告上了知识产权法庭。

按说每位在学术期刊发表过文章的作者以读者身份登录知网下载作品时,都该有与赵德馨教授相同的感受,可为何愤而起诉知网的学者相对而言并不多呢?其原因也许比赵德馨教授告诉记者的(怕下架作品)要复杂,既可能与知网销售方式有关,各高校和科研机构基本都是以包库方式购买本单位需要的知网相关数据库(期刊库当然是必买的),学者个人在校园网等单位内部网下载知网文献是无需付费的(因为单位已统一买单了),所以,感受不大会如退休在家的赵德馨教授那样强烈,对知网的感受应该更接近OA网站;也可能虽然感受到了被侵权,但嫌打官司麻烦,或对胜诉信心不足而听之任之了。但最重要的原因应该在于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知网改变了学术传播的样态,使得文献搜集、检索、阅读和使用较之纸本时代变得容易和简单了许多,甚至学术研究方式方法也因此发生了某些变化,对于这样的改变,学者是欢迎的,并逐步依赖上了,有人甚至到了离开知网这样的数据库就难以做学问的地步,所以即使知道知网有侵权的嫌疑也宽容地不予深究了。另一方面则在于这样的革命性变化使得学者个人学术研究和学术影响与学术传播效率的联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密,较之纸本时代,知网对论文传播效率的提升有目共睹,在维护版权还是扩大学术影响的权衡中,学者心中的天平逐渐倒向了后者(开放获取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缘此而问世的),而当科研体制和评价机制更加强化了学术传播的价值,以致成为学者得到体制承认的前提时,学者所关心的已不仅是学术影响,而且还有赵德馨教授所说的对于知网下架其作品可能危及学术前程的担忧甚至畏惧了。

由此可见,在知网模式下,知网在与作者的博弈中,只要尽可能做好服务学术研究的工作,努力提高学术传播效率,培养起学者对知网的依赖,同时,尽可能做好服务学术管理的工作,尽可能深地嵌入学术管理的体系之中,就能使自己处于主动和有利的位置,从而把作者起诉这样的风险事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使知网模式比较平顺地运行下去。知网创立以来,确实每次作者维权事件都波澜不兴地、最多也就是有惊无险地渡过了,尚未真正危及知网模式的运行。


(二)难以迈过的坎

但是,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作者著作权意识的日益增加,知网要想以学术期刊独立出版主体的身份继续存在和发展,必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获得独立信息源,这在知网模式下可以说无解,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以学术期刊作为其信息源,这就使其作为独立主体的身份打了不小的折扣。除了独立信息源问题以外,知网还必须过的一个难关就是:作为独立的出版主体,向作者支付稿酬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出版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赵德馨教授在系列诉案中之所以胜诉,正是因为获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知网之所以败诉,正是因为违反了《著作权法》。法庭判决赔款的数额,则是根据《著作权法》,认定当事人并无关于稿酬标准的约定,遂按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每千字80—300元,大多取中间值计算的。此案对知网来说,可谓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尽管知网已是拥有了诸如评价、查重、翻译、出版等外延功能,并深深地嵌入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和科研管理等一系列复杂算计之中,使得一般学者视赵德馨教授的维权之路为畏途,但并不能因此而完全排除群诉知网案件出现的可能。尤其是知网如果将赵德馨教授作品恢复上架,无疑将打消许多想起诉但又担忧作品被下架的作者的顾虑,必然加大知网遭遇群诉的风险。

如果这样的风险真的出现了,原告都能像赵德馨教授那样获胜,且按类似标准获赔,那么,一旦这个“群”的人数或涉案作品数超过了一定的阈值,就不是知网所能赔付得起的了,必定破产无疑。知网发展到今天,入库文献量已以亿计,仅期刊文献就达到了6 000万篇这样的数量级,一旦败诉,因为双方从未约定过稿酬标准(知网充其量只是与入编期刊约定了每年打包支付的数额,既没有约定每位作者应得之标准和数额,与作者之间更没有协议和约定),法庭大概率还是会按每千字80—300元的标准计算赔款,因此,哪怕只有1%的文献作者起诉,也意味着要以此标准向60万篇文献的作者赔款,这将是一笔怎样的数字?知网再富有,恐怕也是拿不出的,何况还有99%的作者在等着。期刊数据库并非知网一家,但经营模式均相类同,若知网因败诉而破产,其他数据库也会因类似官司而无一幸存,那么,中国学术传播会倒退回20多年前,如此代价又有谁承担得起?从这个角度说,赵德馨教授的成功也是不可能为更多人复制的,大规模群诉一旦发生,必定成为没有任何赢家的零和博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三)两难选择

其实,知网因赵德馨胜诉消息的披露而陷入舆论旋涡的困境,笔者早在十年前就预言过:“无论从国家,还是从期刊和作者的层面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较1990年代有了明显提升,这必将促进网络传播环境的改善。在此前提下,我们应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期刊数据库与各入编期刊并没有建立起真正平等的合作关系,在起步阶段,期刊数据库用近乎掠夺的方式,以极小的代价取得了各入编期刊的论文数据,完成了原始积累,但也留下了隐患,著作权保护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已成为其发展之路上的定时炸弹。”这颗“炸弹”只要不排除,其能量就会越来越大,知网的20多年就是伴随着这颗不断长大的“炸弹”一路走过来的,排除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

于是,作者授权问题就成为悬在知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知网将再一次面临着两难选择:是改革知网模式,比如增加给予作者的报酬以取得作者授权,至少是谅解,还是在不改变知网模式的前提下,通过增强用户黏性来努力降低作者提起侵权诉讼的概率?此前,知网一直选择了后者。可见,置身于目前的学术生态环境,作者和期刊对学术传播效率的追求或许已超越了凭借著作权获得合理报酬的价值意义,知网正是如此预判了中国在印刷技术与数网技术迭代时期将会显现的这一趋势,才得以在实现高效传播的同时基本无视著作权人(作者)拥有的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那么,在轰动一时的赵德馨教授起诉知网侵权案发生之后呢,知网还会如此选择吗?或者说知网还能如此选择吗?


五、知网与期刊的博弈

与赵德馨教授这样勇于维权的作者相比,期刊对于知网几乎没有过积极抗争,而是保持了一贯的合作,但所谓合作对双方而言却都是十分消极的,这就使得知网与期刊的博弈显得颇为扑朔迷离。

(一)入编期刊的角色定位

在知网模式下的作者—期刊—知网—读者关系链中,期刊的角色是被这样定位的:一是知网数据的提供者;二是作为知网的被委托者,为知网获取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的授权。这两个角色对于知网的平稳和合法运营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知网自身是不可能生产期刊论文原始数据的,所以不得不依靠期刊提供,这很好理解;获取作者授权则事关知网运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知网为何不直接与作者签约?如果当年知网与赵德馨教授有约在先,又怎会有如今的败诉?从技术上看,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知网收录的文献数量是以亿计的,原则上,因商业用途收录的每一篇文献,都必须与其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主要是汇编权和网络传播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知网如要做到这一点,得拥有一支人数众多的专门队伍穿梭于全国乃至全世界来追着作者签约,这样做人力成本太高,而成功率却不会太高。二是知网并不是这些文献的原始出版者,在收到入编期刊提交的数据前,不会知道需要与谁签约,待得知期刊作者信息后再谋求签约,签约后再将作品上线,这对以传播效率为卖点的知网来说,时间成本太高了,而且提前出版、网络首发等吸引期刊、作者和读者的新业务就更难开展。当然,技术的原因总是可以通过技术的方法来解决的,不直接与作者签约还有一个技术解决不了的问题,那就是稿酬(这一点下文再分析)。所以,通过期刊来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是知网的唯一选择。

在出版界,出版社出版每一部书稿前与作者签约都是必需的程序,但在期刊界,因为作者众多,长期以来的惯例就是,作者既然向期刊投稿,那么,期刊合理使用作者的著作权(在纸质期刊发表并发行)就是得到作者认可的,即使不签约,只要期刊不拿着作者作品作其他用途,就不会有作者状告期刊侵权。但期刊若将作者作品的原始数据交给知网收录,而知网又向非特定读者提供付费下载和阅读,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需要作者专门授权。如果获取这项授权的协议由期刊代表知网来签署,那么,这就要求所有知网入编期刊就其发表的每一篇论文都要与作者签署包含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使用许可和给付报酬及标准等内容的著作权协议。

(二)期刊的消极应对

其实,几乎所有入编期刊都是在与知网签署了载明由期刊负责获取作者向知网授权条款在内的合作协议后才被知网收录的,那么,入编期刊有没有严格地履行协议呢?从赵德馨教授诉知网案一系列判决书中很容易找到答案:赵德馨教授起诉知网侵权的160多篇论文虽然分别发表在各种不同的期刊上,但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大致相同,被告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知网)都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入编期刊签署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协议书》,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获得了相应的许可,但均未获法庭认可,每份判决书都陈述了大致相同的不予认可理由,仅录其中的一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XX(原发期刊名,引者略去)编辑部从赵德馨处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的权利,故此不能视为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侵害了赵德馨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可见,虽然发表赵德馨教授160多篇论文的各家期刊都与知网签署了协议,然而,知网却拿不出这些期刊本应根据约定与作者签署的著作权使用和转授协议来证明自己的无辜,显然,这些入编期刊早该与作者签署的授权协议很可能从来就没有存在过。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呢?应该说,不管是入编期刊还是知网都明白:只要有入编期刊没有与作者签署协议,或即使签署但却没有严格履行协议,就会造成知网侵犯作者著作权的风险;又因为根据入编协议,造成这一后果的责任应该在期刊,有与期刊的协议在手,知网完全可以向期刊追责,包括索赔因期刊违约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那么,入编期刊对这种情况的出现难道就不担心吗?吊诡的是,还真不用担心,自问世20多年来,知网虽然不断地输掉著作权官司而赔款,却一次也没有凭借与期刊的入编协议起诉期刊违约进行索赔,即使此次输掉与赵德馨教授的系列官司而引起轰动,甚至引发了网络狂欢式的“围殴”,也只字未提自己的“冤屈”和要向入编期刊追究违约之责的任何表示,只表示要与期刊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责任。与知网类同的其他期刊数据库公司,也不乏输掉与作者著作权官司的经历,除了龙源公司在2010年那场也曾引起轰动的官司后曾表示要向期刊追究责任最后却也不了了之外,“5月27日,龙源期刊网因一起著作权纠纷诉讼败诉后,没有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因拒绝强制执行而被法院将其法人代表行政拘留”。其他公司连这样的表示也不曾有过,认赔了事。个中原因又何在?

这就不能不说到入编期刊在与知网合作中普遍消极的态度,典型表现就是在将每期原始数据交知网后,对知网的后续行为基本上不闻不问,听之任之,即使知网将期刊全部拆解了也不管。如果不是知网开发了诸如学术期刊评价、查重等衍生功能,期刊除了定期交数据以外甚至不会跟知网有任何交往。至于充当受委托人代表知网与作者签署著作权协议,除了少量期刊一直坚持以外,大多期刊要么从来就没做,要么做了一段时间后嫌麻烦而放弃了。

汉娜·阿伦特著《反抗“平庸之恶”》

(三)期刊消极的缘由

导致入编期刊如此消极的原因,主要在于知网模式对入编期刊的角色定位和期刊的自我角色定位。知网模式的设计者就没有打算让期刊除了充当原始数据和作者授权提供者之外对知网的运行有任何参与,知网为建库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让所有期刊统一版式和编排规范,第二件事就是拆解期刊,目的还是在尽量消解被拆解论文的原发期刊印迹,使知网本身成为库中唯一的“大刊”,以让读者只知有库而不知有刊,迅速培养起读者只读库而不读刊的阅读习惯,这样才能彰显独立出版主体的身份,以实现对数字出版和传播的垄断。从第一个角色(数据提供者)定位出发,知网自然希望期刊越少参与知网的事越好。从第二个角色(受委托者)定位出发,知网需要通过期刊以知网设定的价格买到期刊和作者的数据,在这方面知网当然希望期刊越积极越好。因为在知网问世之初,学者对互联网传播重要性的认识、知网在学术界的影响是无法与今天同日而语的,以当时知网能开出的价格,是买不来多少作者授权的,这才是知网在作者授权问题上不得不求助于期刊的原因。

当然,知网给期刊开出的价格也是极低廉的,那么,期刊为什么愿意签署低价售卖(最初甚至有倒贴,即向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交纳入编费)的协议呢?一方面,这是因为学术期刊大多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靠的是行政拨款而不是发行收入来维持期刊运行,学术期刊中大多发行收入本来就很低微,有些刊物甚至从创刊时起就没有真正销售过,能获得可靠的发行和传播渠道,比增加发行收入更加重要;另一方面,在20多年前知网创办之时,期刊大多还没有清晰的版权(著作权)意识,知网为了让期刊爽快签约,也只要求期刊在显著位置发一表达“本刊已加入知网,作者如不同意,请在投稿时说明”意思的声明,这在期刊不是难事,而数字化的必要性却是真实存在的,既然知网提供了一条通往数字化的捷径,期刊也就顺水推舟地接受了。当以影响因子为标准的量化评价在科研管理中大行其道后,因为知网已垄断了学术传播,期刊一旦退出知网,评价数据即会断崖式下跌,在评价指挥棒下,一般期刊再也不敢外在于知网,至于获取作者授权等其他责任与传播和评价相比更显得无足轻重了。所以,不论加入的先后,在与知网签订协议时,大多期刊都没有经过谈判,就直接在知网拟定的格式化协议上签字盖章。可见,无论作为数据源还是受委托者,期刊在事实上都是消极或被动的。

如此看来,通过对期刊的角色定位,不管期刊积极与否,结果都是知网得以以低廉的价格获取了自己所需要的数据源和(名义上的)授权,该算知网模式很大的成功了,但责任只有在与权利对等的情况下才会得到认真履行,对于入编期刊来说,提交数据的责任与数字化和高效率传播的结果是对等的,所以,期刊大多准时甚至提前将数据交给知网;然而,以知网开出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价格似乎还无法让期刊积极地、不厌其烦地去说服作者签署著作权转授协议,大多发个知网要求的“不同意,请说明”的声明就算了事。入编期刊是如何应对受委托者这一角色的,在经历几场作者提起的维权诉讼后,知网不可能不清楚地知晓,但要就此状告入编期刊追究法律责任却颇多顾虑,因为即使获得法院支持,也只能追回已付给期刊的费用,最多再有些惩罚性的赔偿,恐不及法庭计算知网赔付作者款项标准的十之一二,赢了官司,也没啥实际意义;相反,还会激起期刊的反感和抗争,甚至危及数据源的稳定。所以,向入编期刊追责的事从来也没发生过。

如果说知网与作者的博弈会趋向零和,那么,知网与期刊则通过复杂博弈建立了一定的默契:划分了纸本出版和数字出版的边界,期刊和知网各占一边,互不干涉;期刊向知网提交原始数据,但不会为此真正承担责任;知网为期刊文献(论文)开通数字传播渠道,期刊任由知网垄断数字传播的经营和利益,实际责任亦由知网承担。很多期刊人都喜欢用“又爱又恨”来形容对知网的感受。“爱”的是知网解决了期刊数字出版和传播问题,给了很多期刊特别是几乎没有发行渠道的期刊在互联网时代生存下去的理由和机会;“恨”的是知网不仅拿走了期刊的利益,许多中小期刊还得跟着知网的指挥棒转,尽管知网的排行榜做得实在不怎么样。


六、知网的危机解决方案

既然多数期刊虽然签署了入编协议但却没有认真履行,靠这样的协议很难阻止作者提起侵权诉讼,那么签署这个协议还有什么意义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得回到赵德馨教授诉案来。赵德馨教授诉知网侵权案已告一段落,但尘埃尚未落定。在赵德馨教授向媒体表达了对知网输了官司就下架其作品的不满之后,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公开发布了《关于“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相关问题的说明》,除了道歉以外,还表示要反思工作中的“瑕疵漏洞”,妥善解决赵德馨教授作品再传播问题。满足赵德馨教授一人的愿望对知网来说技术上已没有什么障碍,在赔付后获取赵德馨教授授权当不再困难,至于恢复某些文献上架不过是分分钟的事,难的是这样的处理能否具有普遍意义?如能推及所有作者,则不啻对知网模式的颠覆,这是知网无论如何也不能容忍的,这时,入编协议在危机公关中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而作为最后救济手段亦不能完全排除。

(一)期刊能否分担侵权的责任

赵德馨教授诉案给知网的触动乃至震动是不言而喻的,就笔者的印象,《关于“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相关问题的说明》当是知网第一次公开承认在著作权授权方面存在不足。其中有两处这样的文字:“我社诚恳接受来自作者、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批评,全面检查在互联网业态下的著作权保护与使用授权方式,认真分析著作权授权链各环节的工作不足和瑕疵漏洞……与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单位一道正视问题、解决问题。”“对于我社曾根据法定转载许可或通过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单位取得赵德馨教授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过程中存在的工作不足,向赵德馨教授表示诚挚的歉意”。在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知网虽然表示向赵德馨教授道歉,但需要道歉的原因不是知网侵犯了赵德馨教授的知识产权,而是“工作不足”;其二,“工作不足”的原因不在知网(而在期刊),知网只是对相关环节“瑕疵漏洞”的失察,强调期刊应该与知网共同承担责任。关于如何解决赵德馨教授对知网下架其作品的不满是这样表述的:“我社将积极会同相关期刊编辑出版单位与赵德馨教授沟通,妥当处理赵德馨教授作品继续在知网平台传播的问题。”仍然在强调与入编期刊的共同责任。

知网在这篇短短几百字的《关于“赵德磬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相关问题的说明》中三次提及期刊编辑部,当然是在告诉公众:期刊编辑部难辞其咎。那么,期刊编辑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如前所述,在知网模式中,期刊被设计的角色一是期刊数据的提供者,二是作者授权的获取者,这两个角色通过知网与期刊签署的入编协议而固定下来。据此,期刊如果没有与赵德馨教授签约并转交知网支付的报酬,就是没有履行入编协议的违约行为。既然签了约,就应该为违约承担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期刊至少也该像《关于“赵德磬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相关问题的说明》所说,站出来与知网共同承担责,但到目前为止,赵德馨教授所诉被侵权的160多篇文章的原发期刊并没有一家站出来,知网好像也就点到为止,并没有动真格地追究这些期刊的责任。所以,事情并非看起来那么简单。

实际上,拟定格式化入编协议的知网法务部门不可能不明白,他们让期刊签署的就是一个后者即使积极愿意也无法完全履行的协议。无论是民法规定还是习惯做法,知网要求入编期刊获取作者对知网收录其作品的同意这一行为都属于委托授权,即知网委托期刊代表其与作者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作为委托方的知网,如果真的相信期刊能以几乎零稿酬的代价就能搞定作者向知网授权一事,肯定会通过合适的途径(比如签署专门协议),与受委托方——期刊形成正式的委托关系,将委托的事宜、条件、时限等——具体说就是其换取作者授权而承诺的责任(报酬和条件)和使用期限,一一约定清楚,作为受委托方的期刊才可能代表知网与作者商谈,作者则在自己可获得的报酬和授权之间进行比较权衡,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如同意则达成协议,如不同意则拒绝(期刊则不向知网提交该作者的作品数据),这样才可能有效防止作者与知网发生著作权纠纷。

然而,事情并不是这样的。在知网拟定的与各入编期刊格式化协议中,虽然有期刊负责获取作者授权的条款,但并没有关于委托授权一事的具体协议,至于知网将向作者提供何种条件、按什么标准支付报酬、授权时限等必要条件更是不着一字,却有“乙方(知网)将甲方(期刊)和作者的著作权使用费统一交甲方分配”的“陷阱”条款,期刊又如何能合法而公平地从作者那里取得授权?在这样的协议框架下,如果说期刊没能与作者达成授权协议是期刊的一种“违约”行为,那么,期刊的“违约”是具有某种必然性的,而且,对于这种必然发生的事,知网在与期刊签署入编协议时即可以预料,签署后也完全知情,却一直采取放任的态度。可见,大概连知网也不会相信期刊能完成这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于情于理,知网恐怕都不能也不会指望期刊在这个时候真能站出来与其共同承担责任。

那么,将期刊负责获取作者授权的条款写入协议还有什么意义呢?更为合理的解释应该是:知网模式的设计者实际上直接导演了这样一场博弈(赌博):作者维权是必然会发生的,赌的是维权的规模不会超过知网所能承受的阈值,在这个前提下,入编协议中的期刊获取作者授权条款其实就是一个幌子,如果知网在某个时候因作者维权而陷入舆论的旋涡,比如赵德馨教授诉案引发了舆情,凭借这个入编协议,期刊就是一个应对舆情的“背锅侠”,但真要期刊出来负责是不大现实的。那知网模式的设计者就不担心超过其承受能力的维权行为发生吗?应该会有这样的担心,但在知网还是纸上蓝图时,目标压倒了一切,这样的捷径才会被设计出来,一旦走上这条捷径,且一走就是20多年,即使在赵德馨教授诉案发生后,知网大概也不会轻易回头,很可能会进一步利用期刊和作者不敢退出知网的心理,强压期刊,让期刊再去强压作者,以极低的稿酬签下授权协议。但这样做既不能改变知网过去侵犯期刊作者权利的事实,也不会改变未来其与期刊作者之间关系仍不平等的性质,只要不平等关系存在,作者维权引发的危机定会再现,当然,知网就更能让期刊来“背锅”。然而,这样的循环不会无止境地持续下去,总会有赌输崩盘的那一天。“如果把权利人的版权抛至脑后,想走捷径,所形成的商业模式可能就像建立在一座座‘休眠火山’上,一旦时机成熟,火山一定会爆发”。



不过,如果崩盘的那一天真的到来时,作为“幌子”的协议也是可以成为杀手锏亮出来的,既然有白纸黑字的协议在,而且期刊违约也是铁定的事实(尽管事出有因),知网向期刊追责乃至起诉期刊的事谁也不能保证不会发生。关于这一点,笔者15年前就提醒过期刊同仁:“各期刊在加入期刊数据库时,都签约承担了获得原刊作者入编授权并支付相应稿费的义务,各刊社大多发表一个‘不同意,请说明’的声明了事,这种声明在法律上对作者完全不起作用,这就使各入编期刊面临着双重的侵权和违约风险:对作者是侵权,对数据库是违约。”一旦发生诉讼,期刊将非常被动,“恐怕没有哪一家社科期刊输得起这样的官司”。

(二)毕其功于一役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那么,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作者维权问题呢?知网要避免重蹈赵德馨教授诉案的覆辙,最稳妥的办法当然是严格遵守《著作权法》,与每位被收录文献作者签署授权协议,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但除了与作者及时签约的困难以外,需支付的稿酬也是一笔可观的开支。有收才能有支,要及时足额付出作者稿酬,知网的收入至少得翻两番。知网的收入主要在打包售卖数据库,提价大概是在短时间内收入大幅增加的唯一有效办法。在数据库的售价已令包库购买单位难以忍受的今天,再成倍地涨价,实现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强行涨价造成部分单位不再订购,为补上这个收入缺口,知网只能对剩下的用户再度涨价,退出的单位就会更多,价格也就涨得更快,很快就会陷入恶性循环而难以为继。

有人提出作者放弃报酬、知网开放获取的建议,这的确是一个美好的设想,但开放获取不等于可以零成本传播,以知网如今的规模,撇开支付给作者、期刊的费用,仅数据库及衍生产品的制作和维护成本每年也得以亿元来计,这笔费用由谁来买单?开放获取运动自20世纪末兴起以来,实行开放获取的期刊或数据库大多由作者来支付制作和维护费用,也就是说,由原来的用户买单改为作者买单,作者之所以愿意掏钱,还是为了更高效的传播。如果知网也实行这样的开放获取,读者可以免费阅读和下载,但作者不但得不到报酬,还要额外向知网支付一笔不菲的制作费用,在期刊已正式发表的情况下,并且很多作者已为此向期刊付了版面费,再在另一个出版者那里由作者来为开放获取买单,实现的可能性又有多大呢?那么,这笔钱由国家来出如何?这就要回答另一个问题:如今的学术期刊绝大多数都是国家出钱办的,国家已为学术论文的出版主体(期刊)投了钱,凭什么还要给也是出版这些论文的另一个主体(知网)再投钱?放眼当今世界,大概也找不到一个这样做的国家。而且,开放获取不等于不需要作者授权,授权问题仍然绕不过去。

那么,实行知网与期刊和作者分成制如何?这是一个合理方案,其前提是要确认三者之间关系的性质,如果知网是像书店或邮局一样的发行商,则发行所得知网和期刊按比例(如3∶7 或4∶6)分配,作者按国家规定标准自期刊获取稿酬;如果知网作为另一个出版主体,则需要进行成本核算,所有入编期刊的投入总和要远远大于知网,期刊所得也应远远高于知网,而知网和期刊都应按国家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不管以什么身份与期刊和作者分成,知网都会因无法维持其目前的收入而难以为继。

因此,如今要找到毕其功于一役的解决办法几乎没有可能,即使找到逐步实施的长期方案也非易事,更何况知网面临的挑战并不止于作者维权,更大的挑战或许已经到来(稍后来议),知网要继续生存和发展,就得正视已出现的危机,反思危机的根源。


七、对知网模式的反思

知网因作者维权而引发危机的根源还在于知网模式,知网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针对同一出版对象两个出版主体的并存。我们知道,一个独立的出版主体——无论是期刊还是出版社,都应该拥有对组稿、审稿、编辑、校对、出版、发行全流程的控制(某些流程当然可以外包)。当同一出版对象,比如某部书稿或某篇论文,同时由两个出版社或期刊社出版或发表出来,就会涉及道德操守问题,作者往往会因为“一稿两投”被指为学术不端,或者两个出版社和期刊社中某一个也会被指责为恶意竞争。但知网的出现却打破了这一行业规则,使得同一出版对象有两个出版主体的情况不仅发生了,而且还被视为正常,其原因只能是两个出版主体并不在同一出版领域之内。事实也正是如此,学术期刊占据的是印刷纸本的出版,而知网占据的是数字网络出版,这是知网作为出版主体得以合法存在的根本,造成作者维权的根由也要从这中间来找。

(一)两个出版主体并存的由来

学术期刊从诞生以来无疑就是拥有出版全流程的传统出版主体,从作者那里获得稿源,经过审稿、编辑、校对,定稿后付印,纸本正式出版,向作者支付稿酬,交邮局、书店等订阅和零售渠道发行或自办发行。数网时代到来后,我国学术期刊仍然保持着传统的运作方式,唯一不同就是在纸本定稿后,增加了将出版数据交知网等数据库这一流程。在传统纸本学术期刊看来,知网等数据库经营者是与售卖期刊的邮局书店一样的发行商,只不过专门发行期刊的数字版而已。

然而,知网并不这样看,知网不是以学术期刊承销商而是以独立的“期刊出版单位”身份给自己定位的,在赵德馨教授诉案中,知网既没有以一个只是承包了学术期刊某道流程的承包者身份更没有以销售商的身份来为自己辩护,而是坚称自己是独立的出版主体,知网本质上是“期刊”。在知网的答辩意见中,这个意思表达得很清楚:“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属于期刊,拥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及期刊出版许可证,其实质是中国学术期刊出版总库数据库。实行作为期刊出版单位网络转载已在其他报刊刊登且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涉案文章,符合期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法律规定,不构成对原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尽管这个答辩意见中“不构成侵权”的观点未被法庭认可,但知网出售的确实不是装订成册的期刊或其完整的数字版,而是重新组织过(拆解)的文献,装订成册的原发期刊已经不再出现,而只有打上了知网水印和编号一篇篇论文,以“篇”而不是“册”为单位出售。可见,从获得作者作品(论文)的原始数据到成为知网的商品,的确经过了一个类似编辑出版的过程。这样的出版能否得到体制的承认,并不影响对这个事实的认定。如此一来,就出现了同一出版对象(同一篇论文)却有两个既独立又互相依赖的出版主体并存的奇特局面。

(二)两个出版主体并存的后果

对于学术期刊来说,当他们将期刊数据拱手交给知网之时,也就交出了数字出版和传播的主体身份,这一主体身份的丧失,在不远的将来也许会成为学术期刊致命的缺陷。如今,学术期刊的国际竞争已完全转移到数字出版领域,国际学术期刊在实现了从投稿到传播全流程数字化后,专业化、体系化的学术期刊集群凭借聚合型网络平台以纸本学术期刊无法比拟的竞争力席卷国际学术出版和发行市场,使得纸本学术期刊在学术传播中已基本失去了意义和价值(仍有一定的收藏价值)。然而,我国学术期刊却是另一番景象,知网虽然将小而散的学术期刊的原始数据聚合在统一平台上并实现了数字出版和传播,但知网模式同时也使纸本期刊的出版与数字出版和传播产生了断裂,期刊几乎完全放弃了数字出版和传播,这是我国学术期刊到目前为止仍然以纸本为中心、数字化转型并未真正完成的主要原因之一。更为重要的是,数字化转型本来是一个重构学术期刊体系并走向集群化集团化的难得机遇,但纸本出版与数字出版和传播的断裂,生生地阻断了中国学术期刊通过数字化转型实现体系化、集群化和集团化构建的道路。这一切都是从知网模式问世和学术期刊放弃数字出版和传播主体身份开始的。今天回看这一幕,我们当明白丧失了数字出版和传播的主体身份,丢失的恐怕不仅是学术出版中的一个流程,更可能因此而丢失了未来。

对于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知网)来说,在知网模式下,他们所做的是数字出版和网络传播,赵德馨教授的胜诉也为我们证明了这一点,如果知网做的不是出版,而仅是售卖期刊数字版,就不会有这场官司,有哪位作者会因为书店售卖他的著作而起诉书店并能胜诉和获得赔偿的?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最大的成功就在于汇集了几乎所有学术期刊的原始数据,将其发表的论文汇编成知网,包揽甚至垄断了学术传播,成为数字出版和传播领域唯一的主体。但是,如果我们认同知网是一个事实上的出版主体,那么,与另一个出版主体——学术期刊编辑部相比,这个事实上的出版主体的流程更是不完整的,期刊出版中最重要的程序——接收投稿(独立数据源)、审稿(“三审制”+专家匿名审稿)、编辑、校对,几乎都缺失了。这些缺失的程序还导致了作为“期刊”的知网几乎难以解决的致命伤:一是难以合法获得数据源;二是平台上只有唯一“大刊”(知网),与学术期刊专业化、体系化、集群化的目标背道而驰;三是以“篇”为单元的传播必然导致传播的无序,且平台收录的数据量越大会越混乱;四是不能直面作者的出版主体,其身份很难获得体制和学术界的承认。

(三)是该反思的时候了

可见,两个并存的出版主体,其实只是分享了学术期刊出版的整个流程,两者在流程上虽有重合,但各自的重心并不相同:学术期刊主要占据了前期的编辑流程,并保有出版功能,让(退)出了传播领域;知网主要垄断了后期的传播流程,并开发了出版功能,未进入前期编辑流程。作为数网时代两个独立的主体,实际上在编辑出版流程中都有严重缺陷,学术期刊的隐患在未来,而知网的隐患已成了现实中的危机。对双方而言,更严重的应该是共同的危机,两个主体之所以能并存,是因为双方划清了边界,默契地分享了学术期刊出版的红利,但这样的分享本质上还是一种重复出版,期刊和知网各自的出版物,内容、文字、格式等等是完全一样的(这与不同文种的翻译出版完全是两种性质的事),说明中国学术期刊数字化转型只是煮了一锅夹生饭,不可能不造成资源浪费,也难免对作者的侵权。赵德馨教授诉案就是对两个出版主体重复出版,而作者只收到一份报酬(期刊的稿酬)的抗议。当然,更严重的后果还在于期刊在传播领域的消失必然造成在数网时代生存空间的丢失。

那么,这种重复出版的格局是如何得到学术期刊体制容忍的呢?恰恰因为这是学术期刊体制的滞后造成的(这一点,下文再论)。当然,一旦体制的制定者下决心进行改革,对期刊的结构和布局作出调整,启动适应时代要求和潮流的数字化、专业化、集群化学术期刊建设,那么,以纸本为中心的期刊和除了唯一“大刊”(知网)不再有期刊的知网又将如何应对?笔者一直相信,这一天迟早要到来的,因为这是构建学术科技强国和中国学术国际话语权的必由之路。所以,无论是知网还是入编期刊,是不是都有必要未雨绸缪,对知网模式有一个反思?

然而,迄今为止,作为知网主人的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对知网模式好像还鲜有反思,而作为学术出版传统主体的学术期刊对知网模式与数字化转型、媒体融合之关系则缺乏应有的研究。尽管自新世纪初以来主管部门一直倡导数字化转型和媒体融合,不过对学术期刊似乎一直网开一面,体制所赋予学术期刊对学术论文发表的专属权、来自于行政拨款的经费渠道都没有实质性改变,大多期刊的经费数额还有所增加。当传统主流媒体在具有独立信息源的新媒体轮番冲击下地位岌岌可危时,传统纸本学术期刊虽然因知网的存在而丧失了在学术传播中的主体地位,但知网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数据源,需要学术期刊供给,所以,学术期刊在学术研究中的中心地位依然稳固,只要体制不改,至少在国内就很难有具有独立信息源的新媒体能够取而代之,所有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中传播的具有学术论文性质的文本,几乎都来源于学术期刊,只能是纸本期刊的附属物。至于知网,纵然其再强大,只要没有独立信息源,就不足以威胁到学术期刊的生存。所以,如今大多学术期刊对于因知网模式而失去了数字出版和传播主体地位并不十分在意,但两个出版主体并存的局面会长期延续下去吗?

八、知网模式遭遇的真正挑战

九、与挑战同时到来的机遇

十、走出知网模式才能赢得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