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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文章署名张冠李戴那些事儿

加入时间:2022-01-04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近期,文著协小伙伴们向作家逐一核实报刊转载篇目准备分配转载稿酬时,发给余华老师核实的19篇文章中,余华老师称有两篇不是他写的,其中《家徽》一文曾被《中华活页文选》转载。余华老师的回复让我回忆起几年前我们为了找到这篇文章真正作者的一段心路历程。


余华:《家徽》不是我作品

《家徽》这篇文章除了被报刊广泛转载外,还曾被用于某年江苏连云港市中考试卷阅读理解题。第一次联系这篇文章的版权是在2019年,那时候还有不到一个月就要到国庆佳节,大街小巷都红旗招展花团锦簇喜迎国庆,同时为庆祝中蒙建交70周年,中蒙两国决定,在蒙古国翻译出版《70周年70位作家70篇小说》一书,以增进两国人民的互相了解。文著协按照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的指派,接受蒙古国驻华大使馆委托,负责解决书中作品的版权授权事宜。

《70周年70位作家70篇小说》封面

由于作品数量比较多,而距离大使馆确定的新书发布会只有不到一个月,当时文著协会员部全员出动,仅用两周就解决了全部作品的版权授权。

当时,我们按照蒙古国大使馆提供的篇目,致电余华老师。本来预想是一次比较愉快的通话,毕竟和余华老师在版权输出方面的合作也不是第一次了,上一次,文著协作为“中俄经典与现代作品互译出版项目”的中方执行协调机构,联系余华老师商谈《兄弟》的俄文版权,余华老师非常支持。但是,这一次,余华老师明确表示这篇不是他的作品,作为小读者小粉丝,能够和余华大神直接电话沟通,内心本就已经抑制不住的兴奋,再加上紧张激动的心情,竟然让我忘记问余华大神是否知道这篇文章的作者。

中俄互译项目 俄文版《兄弟》封面


余华文章透生机

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能和蒙古大使馆沟通能否替换文章,但是由于时间太紧张了,替换和翻译根本来不及,大使馆还是希望我们可以解决《家徽》的版权。可是,在浩瀚的互联网中,想要找到一篇文章的真正作者,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还是想再问问余华老师认不认识这篇文章的作者。余华大神作为我仰望的存在,我再也没有勇气拿起电话听筒打搅他。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从余华的多篇文章中发现,他曾在一篇文章中写到“我先说一件事,刚才收到湖北作家胡成中的信,一九九五年他在《百花园》发表了一篇散文《家徽》,被喜马拉雅电台《十点读书》栏目以我的名字播放。我觉得喜马拉雅电台不是弄错,是故意的,余华和胡成中这两个名字很难弄混,我们应该谴责这种行为,我建议胡成中先生去起诉他们。”这篇文章给我找寻作者充满绝望的路上带来了希望,但是按照大神文中的名字去检索,检索不出来文章和姓名适配的条目,通过某知名知识服务平台检索这篇文章的作者,结果绝大多数署名也都是余华。本来还以为是“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没想到又一次穷途末路了,失落挫败的情绪就像气球一样在空气中不断膨胀。


图书最终帮了忙

夜半,辗转反侧,再次复盘自己的找人过程,我觉得这篇文章既然正式发表过,那一定有图书收录时署名是对的,可以换一条思路继续找人。果然,按照这个思路,我找到1996年新华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当代小小说精品库·冬之卷》这本书收录的《家徽》署名是胡晨钟。经历数天,感觉我离成功近在咫尺。按照这个名字,我顺利查到了胡老师的返聘单位,与他本人几次通话,很快解决了《家徽》一文的版权。但是,在跟胡老师沟通的时候,胡老师也希望能够有机构可以解决这件令他十分苦恼的事情,他在微信里表示“我所说之事,尚请放在心中,此类事情,应该是国家文著协的解决范围。拜托!”


余光中也曾被张冠李戴

无独有偶,诸如此类“张冠李戴”,我们也处理过几起。文著协曾受某出版社之托,联系余光中的文章《写给未来的你》一文版权,余光中助理明确回复,这篇不是余光中教授作品。在网上这篇文章的声明也有很多,经其他同事联系并核实,这篇文章的真正作者是广东作家张梅,这篇文章的名称应为《给我未来的孩子》。诸如此类情况,在协会日常工作中偶有遇到,冯骥才老师就曾在自己博客上郑重声明,《大度读人》一文不是他所写。

张梅老师曾经对媒体讲,“部分网络社交媒体的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余老先生不尊重,也是对她本人著作的侵权,希望它们能严谨对待,及时改正错误。”这也正是我想提醒各位媒体编辑的,希望编辑老师在选文中能够更加严谨,找到真正的作者,标明出处,以免张冠李戴,侵犯作者署名权,而且,一旦疏忽,以讹传讹,受伤害的不仅仅是原作者,还有被张冠李戴的人和读者。原作者至少可以要求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予以更正。


“冒名顶替”属侵权

当然,还经常有“文抄公”将名家作品改为自己署名去发表甚至出版,这种故意攫取他人成果的“冒名顶替”者,已经不是由于媒体疏忽造成的张冠李戴,而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涉嫌侵犯原作者的整体版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发表“冒名顶替”作品的报刊社、出版社也难咎其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原作者有权要求刊发“冒名顶替”文章的报刊社、出版社公开赔礼道歉,收回图书,停止侵权,按照国家稿酬标准或权利使用费的2-5倍进行经济赔偿。原作者还可以向“冒名顶替”者所在单位举报,要求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