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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名人信件物权不等于拥有著作权

加入时间:2019-6-28 14:33:53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袁博 
 

取得名人信件物权不等于拥有著作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袁博

    近年来,因为名人书信而引发的各种版权问题屡见报端,而人们对于私人书信的版权认知,又存在两种典型的认知误区,以下逐一分析。

    误区一

    拍卖名人书信的双方往往无视信件版权。

    未经名人同意,在网上拍卖名人的书信,会涉嫌侵犯名人的著作权。

    拍卖名人书信的卖家一般系通过其他渠道从他人处合法购入相关作品原件,换言之,已经对相关的作品载体(书信原件)取得了合法的物权(所有权),因此有权对其作出法律上的处分(例如出售)。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他人作品原件的所有权(物权),不代表就取得了他人作品原件上所承载的作品的著作权。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网络卖家有权出售作品原件,但不得侵犯原件的作品权利,即未经作者许可不得侵犯其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利。同时,《著作权法》也有例外的规定,如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换言之,合法取得名人画作所有权(物权)的人有权出售画作原件,并为了出卖目的而公开展览。但是,必须注意,第一,出卖者为了出卖而公开展览时,不能侵犯名人的其他著作权(例如发表权,如果作品从未发表过,要公开出售原件就需要获得作者授权,否则会侵害作者发表权);第二,出卖者为了出卖的公开“展览”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展览”,而未经许可在网上的“展示”实际上构成对作者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因为出卖者有权展览原件,但在网络上的“展示”实际上已经是作品的复印件(数字化的照片等形式)。因此,即使网络卖家合法取得了名人的书信、画作原件,并且该原件也曾经发表过,卖家擅自在网上拍卖的行为仍然涉嫌侵害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误区二

    与名人通信的相对方常常认为自己有权发表名人书信。

    很多名人的师生朋友,在和名人的通信过程中,获得了名人的书信原件,往往容易误认为自己同时获得了公开、发表相关书信的自由,这同样是陷入了一个版权认识上的误区。名人书信不但是一种通信载体,同时往往构成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即使名人书信中所谈及的内容与收信者有关,这也并不意味着收信者就可以随意侵犯名人书信的著作权。

    换言之,收信者可以阅读相关信件,可以和朋友分享信件主要内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未经信件作者许可而公开发表、出版相关信件的“具体文字表达”,因为《著作权法》要保护的不是信息主要内容,而是具体的文字表达。事实上,这就如同前面提到的美术作品,作家将自己的美术作品赠送给他人后,他人可以自己珍藏并自我欣赏,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将之复印、发行、出版。

    因此,即使是朋友间的书信来往,也一定不能逾越《著作权法》的规范,否则,就会涉及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