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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侵权泛滥 文著协打响维权第一枪

加入时间:2019-6-4 9:20:24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通常被称为教科书法定许可条款,即为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出版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为保障教科书法定许可条款的顺利实施以及确保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了出版单位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如未能直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上述配套法规、规章实施以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作为教科书法定许可稿酬收转的法定机构,采取积极措施,与相关出版单位沟通洽谈,尽管取得一定的成果,人教社、苏教社等十余家出版单位已按规定逐年向文著协支付教科书选文稿酬,但总体上看,沟通并不顺畅、效果也并不明显,相关出版单位采取拖延、推诿、回避的态度,不主动依法向作者或文著协提供教科书使用作品目录和样书,不履行法定的付酬义务的出版单位还有上百家,这严重损害了广大作者的合法权益,引起了作者的强烈不满。

 

为维护会员的权益,顺应会员维权的要求,文著协将教科书领域的维权工作列入2019年工作重点,计划对长期不予履行教科书付酬义务的出版单位展开包括司法诉讼、行政投诉在内的维权行动。近期,文著协已经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数家教育出版社提起了起诉,打响了教科书领域维权的第一枪。



就文著协代表会员发起的教科书维权案件,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何磊律师指出,出版单位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内付酬是法定的义务,这是落实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的关键所在,同时法律规定了文著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教科书法定许可报酬收转的法定机构,这是实现作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出版单位依法高效使用作品的有效机制保障。针对现实中法定许可付酬工作开展不顺畅的现状,何磊律师强调,逾期支付或者不予支付教科书使用作品报酬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是补偿报酬的法律责任,而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停止发行教科书)、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其中赔偿损失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教科书付酬标准的25倍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文著协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上述维权案件,让相关出版单位认清法律责任,力戒拖延推诿,铲除侥幸心理,积极履行付酬的法定义务。同时,文著协也愿意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和流程,与相关出版单位一道努力,让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真正予以落实,让著作权人的权益得以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