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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波总干事、会员李迪参加全国政协著作权法修改调研座谈会

加入时间:2019-4-28 10:16:25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4月2日,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率调研组,就“著作权法的修订”到北京市调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阎晓宏、全国政协委员陈崎嵘、刘宁、刘筱敏、张威、司法部立法一局副局长张耀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等一同调研,北京市政协主席吉林、副主席李伟、秘书长严力强等陪同。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和著名作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员、中国作协会员李迪参加调研座谈会并发言。

张洪波总干事在题为《完善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加快著作权法修改进程》的发言中,坦陈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硬伤”和文著协履行报刊转载和教科书选文稿酬转付法定职能的困境。

 

他认为,很多文摘类报刊和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利用“法定许可”制度赚得盆满钵盈,却不愿意向作者或文著协支付报酬,“法定许可”制度没有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救济保障机制,缺乏顶层设计,作者的“法定许可”获酬权形同虚设。这是非常大的社会不公平。这充分暴露了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制度的严重缺陷,这是最明显的“硬伤”。

 

为此,他呼吁,著作权法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艺术事业发展的一部专门法律,改善营商环境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修订完善应该与时俱进,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加快修改进程。

他在发言中提出了修法的具体建议

 

第一、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定许可”制度,报刊社、出版社、广电组织应该向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备案“法定许可”资质和相关信息,明确付酬的期限以及拒不付酬的罚责。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将不付酬纳入行政处罚的范畴,而且诉讼时,权利人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二、应当将网络转载文章和文字作品片段纳入“法定许可”,保障网络转载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获酬权,解决目前网络转载普遍违法的问题,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第三、应当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制定机关,保障广大作者的“法定许可”获酬权。

 

第四、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制度措施,加强对报刊转载和教科书出版单位不付酬行为的司法审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解决社会不公问题。

 

李迪在《加大侵权惩治力度,尽快修改著作权法》发言中指出了广大作家面临的版权难题。他认为,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没有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令广大作家很伤心;网络、新媒体转载作家作品没有人跟作家打招呼,更没人付酬;中国知网、万方数据、人大书报资料中心、超星、喜马拉雅等知识共享平台、有声书平台将很多作家作品、论文、会议论文、博士硕士论文都一网打尽,几乎都没有获得作者的授权。作家要查自己的文章,还要向这些平台付费。他创作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长篇小说《傍晚敲门的女人》被很多平台提供听书服务,都没有经过授权。数字网络新媒体侵权赔偿低。

 

他从文学创作者角度提出了修法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一、法定许可制度要有更详细的制度保障措施,报刊社、出版社适用法定许可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进一步明确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稿酬转付的法定地位和诉权;拒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的,在罚责中要明确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职能。

 

第二、网络转载需要规制。网络、新媒体转载应纳入法定许可并向集体管理组织付酬。

 

第三、提高行政处罚和司法审判赔偿标准。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在司法审判中,针对侵权违法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网络侵权,还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网络新媒体、平台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有作者授权,就应该承担侵权后果。可以考虑规定侵权最低赔偿,法定赔偿应该提高到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