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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著协沙龙综述||第16期:漫谈“讲书”与原著的关系及相关法律界限

加入时间:2018-7-27 15:42:35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讲书”指讲解书的内容,特别是解释书的主旨、特点、主要观点与关键内容。讲书作为教育及知识分享的方式,古来有之,但都是在较为封闭的场合、较为少量的受众中进行。近两年来,讲书作为一种围绕图书的知识分享形式,经过商业运作,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模式,相关产品不断推出,吸引了相当数量的流量和资本。由于“讲”书离不开书,讲书产品依托于图书产品,受众广泛的讲书产品与图书之间的关系也引起了出版人及法律人的关注。为此,文著协沙龙第16期聚焦讲书,邀请了讲书行业的实践人员、研究人员及相关法律专家,一起来聊聊讲书与原著的关系,及讲书需要注意的法律界限。

 

本期沙龙由文著协副总干事罗向京策划主持,邀请万维之道(有书)法务版权总监郭静、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汤辰敏、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管冰、资深版权专家及律师梁飞在沙龙上做主题分享。嘉宾和群友围绕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本期沙龙研讨内容

1、有偿“讲书”的基本模式

2、讲书与原著的关系

3、讲书需要注意的法律界限

 

 

 

一、有偿“讲书”的基本模式

 

1.有哪些讲书平台和形式

郭静表示,目前听书类或者讲书类的平台有得到,樊登,十点读书,新世相,以及有书等。西安律师薛永谦提到懒人听书、喜马拉雅FM、评书大全、蜻蜓FM收音机广播电台、小说书城、听书社区、评书大集合、听书宝等。郭静认为得到、樊登等平台提供的听书/讲书产品,与蜻蜓,喜马等不一样。前者都有课程,也都有听书内容。懒人听书王文峰表示,懒人听书没有讲书的原创节目。

 

由此引出大家对于“讲书”界定的讨论。

 

2.“讲书”界定

郭静表示,讲书/听书主要是音频,文字主要是一些思维导图。与有声书不同,有声书一般理解为纸质图书的音频内容,讲书/听书一般理解的是对纸质图书内容的总结,用自己的语言提炼精华内容,让读者了解图书。

 

梁飞认为,讲书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演绎,更重要体现了讲述人自己的见解或者说叫重新创作,而有声书基本忠实于原作品。

 

罗向京认为:“讲书”指讲解书的内容,特别是解释书的主旨、特点、主要观点与关键内容。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时,是指面向不特定多数人、通过网络的形式讲解书的内容。

 

郭静认为,通俗来讲就是讲书人自己先看了图书然后提炼里面的内容,用自己的语言讲述书中的精华。

 

罗向京,表示以她对樊登讲书的了解,樊登也是看完一本书,在几十分钟之内把书的精华内容、观点,结合自己的理解和实践,再讲出来。

 

郭静介绍道,樊登的内容是一本新书,樊登读书会的团队会来拆解图书提炼作者的核心思想,用自己的语言讲述出来,一般一本书在一个小时左右,会有关于这本书的思维导图。

 

汤辰敏认为,讲书是概括出原作的基本思想,再加少量介绍评论。薛永谦认为讲书的范围很窄,讲书可能是概论的,也可能有独创的成份。赵宏源认为听书与有声书是一回事,都属于复制行为,讲书就是有点擦边球空间了。王文峰认为讲书是对图书的解读。

 

综合以上讨论,罗向京建议把“讲书”界定为:基于图书观点和内容进行演绎,体现讲书人自己的见解,是与听书、有声书不同的形式。

 

3.讲书与评书、读后感

梁飞表示:讲书是不是可以看做是“书评”的有声版?讲书就好比书评,优秀的书评“来源于原作品,但高于原作品”,读者看来,书评跟原作品是两个独立的作品。打着擦边球的“书评”可能几乎没有书评人的观点,完全是复制或者缩编原作品。

 

郭静认为,其实现在的平台走的是大家说的书评的情况。

 

罗向京提出问题,如果讲书与写书评可以相类的话,那么自己读完书,写个读后感或写个书评去发表,是没有问题的,一般是合理使用。现在是把几千字的读后感、书评“讲给”不特定多数人听并且收费或营利,是否性质就改变了?

 

梁飞表示,读给公众、并且收费并不是“性质”改变的前提,还是要看是否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王红梅郭静认为,樊登的讲书不是读后感或评论。

 

4.讲书与培训课程

罗向京提出,樊登和得到的一些“讲书”产品,还有点像是培训,企业培训课程的一个变种。表面上是在讲书,内在是在讲一种方法、观念或行动方案。当然这种方法观点或行动方案是从一本书当中来的。

 

中文在线王红梅表示,樊登就是根据书的结构体例顺序,讲书的内容,只不过增加了樊登的理解。

 

罗向京提问,根据书的内容和结构,每一章概括内容,讲解,加进去自己的理解,那是不是带着大家读一遍书?如果是这样的形式,等于是拿着书做教材,给大家做培训了。你交钱来,我带你读书。一章一节地给你讲,加入读书人的理解、自己的案例和素材。是这样吗?

 

王红梅回应:不分章节,就讲观点一二三。郭静: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这样的,就是带着大家学习,这也是樊登倡导的。其实也不是培训。

 

5.讲书与拆书

郭静认为“讲书”与早先兴起的“拆书”有一定的联系。一个团队提出了“三步拆书法”:第一张纸上写:原文转述成自己的话,第二张纸上写:过去我有什么与这段话类似的经历,第三张纸上写:我以后要怎么做。其实还是根据已出版的图书做的。大家现在的做法基本都是这种,只是每家做的不一样,理解不同



梁飞对此评论道:就是高考作文的三段论。罗向京评论道,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学以致用的方法,如何通过学习来改变行为;希望读每本书都有实际的收获和变化。

 

6.“讲书”怎么挣钱

郭静介绍,现在各类讲书平台推出的都是会员服务。一般打出来的广告是一年听365本书。毕竟现在人很少有静下心来读一本内容。

 

罗向京引用了网络上的相关资料:2016 年,拥有 140 万会员(最新的数据是 176 万)的樊登读书会,仅靠出售一年 365 元的会员资格收入过亿。这种模式现在盈利形势很好。

 

 

二、讲书与原著的关系

 

1.讲书对于原著的销售有无影响

郭静介绍,靠着讲书会赚钱同时也会给出版社带来纸书销售的翻倍增项。一般大家都会得到出版社的许可,有书会跟出版社合作,会推荐书单,推荐会员购买,有书推出的是一种服务。像得到跟樊登就会从图书销售合作中增加相关的许可。

 

王红梅表示,很多时候听了“讲书”,精华都听到了,就不会再买书了。具体来说,一方面会增加销量,比如听了以后我认为有一本书需要仔细读,就买了。另一方面会觉得就这样,没必要买书;对这本书宣传了,没但达到销量的效果

 

郭静表示,出版社很多都会主动寄书给平台,因为讲书能够促进销量,所以出版社愿意合作。

 

梁飞表示,鉴于多数讲书内容无法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如果出版社跟讲书平台互相合作,讲书作为图书宣传推广的方式之一,应该属于共赢的合作。一般出版合同,作者都会授权出版社以不超过30%的内容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推广。

 

2.讲书如何利用原著

郭静介绍,讲书一般有思想提炼,也有自己的点评,还有就是一边讲内容一边点评。目前的平台讲书多是采用原书的结构,基于原书的结构做出自己的思维导读,就是让大家在一个小时内读完一本书。樊登一本书的解读大概在几千字。

 

罗向京认为,讲书,肯定使用到原著观点,主要脉络,对主要内容做概述,难免也会原文引用。有的讲书,是讲原著少,自己发挥的多。有的是讲原著多,自己发挥少,还要具体判断。

 

王红梅:有的8分钟讲完一本书,像8分钟讲完的,基本就是思想提炼了,表达几乎没有用原著的。赵宏源认为这种情况像缩写;汤辰敏认为有点类似于“洗稿”。

 

罗向京认为:可以对讲书的内容分几个部分来看,一是引用主要观点,二是概括主要内容,三是直接引用原文,四是用到图书框架结构,先分类分析,再综合判断是什么性质。

 

3.讲解图书是利用了原著的思想不利用表达吗?

梁飞提出假设:在讲书人没有自己见解,纯粹使用原作品的情况下,一部十万字的图书,每分钟语速是300字,三分钟讲完,太精炼了,此时属于思想范畴;如果讲了十几分钟,则属于表达了。界限在哪呢,还得个案分析。

 

王红梅接着提出疑问:把书中的思想用自己的话讲出来,思想是不受保护的,是不是就可以随便用呢,有疑惑。

 

汤辰敏认为,像刚才说的拆书的模式:“第一张纸上写:原文转述成自己的话,第二张纸上写:过去我有什么何这段话类似的经历,第三张纸上写:我以后要怎么做”,一句原话没有用,只用了原作的思想再加上自己的感受,可能就牵涉到思想和表达二分法的问题,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问题,而不是合理使用的问题了。



朱立新认为:思想和表达往往界限模糊,而且讲书的过程很难不涉及原书的具体表达。

 

管冰认为,不同的表达也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如前一段时间的琼瑶诉于正案。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如果能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也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所以,如果讲书采用不同表达,但是将作者独特的内容、结构、情节全部使用在自己的讲书内容中,也有可能侵犯作者权利。

 

对此,汤辰敏表示:不过琼瑶于正案有一点不同之处,它是小说,会有一些情节实质性相似,而所讲的书如果是论述类的,如果只概括了书的思想,个人认为很难构成侵权。

 

罗向京认为:讲书一般讲的都是比较实用的书,职场的、管理的、育儿的、心理建设的等等。这种情况,对于是演绎还是合理使用的判断也是有影响的。不同类型的作品,在考虑使用的时候应当有所区分的。

 

4.讲书是否构成对原著的改编?

用自己的语言把书的内容讲一遍,是否涉及到改编?对此,群友展开了讨论。

 

王红梅认为是否落入改编范畴,需要看是否有独创性内容。樊登的内容,也是主要以原著内容为主,结合了自己的案例,理解,改编的可能性比较大。朱立新同意王红梅观点,认为这种模式应该属于改编,而书评或读后感更多是结合原著内容谈自己的看法和感受。即使引用或概括原著内容,也是作为评论的辅助,而非目的。对于赵宏源提出的“整体概括应该是典型的缩写”的观点,朱立新认为概括内容也属于缩写形式的改编。罗向京认为是否涉及改编,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复杂,要再斟酌。

 

 

三、讲书需要注意的法律界限。

 

经过一番讨论之后,多数都认为 “讲书 ”可能涉及到原著的权利。其中管冰认为,著作权保护的就是作者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如果将该精华部分全部呈现给听众,从著作权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考虑,无论是缩写或是改写应当是构成侵权的。朱立新认为,是促进还是损害原著销售,不应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定性因素,最多也只是认定侵权后,是否应当赔偿损失以及赔偿金额认定的因素。

 

那么,除了与出版社合作外,“讲书”还应当注意哪些法律方面的界限并进行防范呢?对此,大家讨论了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通过分析讲书利用原著的方式,及对原著销售等方面的影响,与会人员总体上形成初步共识,认为讲书对原著内容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其中,梁飞表示,听书要合法化,合理使用原作品的内容,还是应当注意合理使用的那一条的规定,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才是合理使用。管冰认为,使用作品的程度应当仅是合理使用的判断中的一个标准,此外,也应当考虑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这一要素。

 

2.避免歪曲原著

郭静提出,讲书要注意内容的表达方式是否歪曲了原著的真实意思。目前确实还没有在实践中看到因为歪曲原著造成的纠纷,但是实践中有出现过听完了一书后,读者买了纸书,认为不是一本。王红梅介绍说现在“讲书”还是对书给与积极评价的多。

 

罗向京认为讲书目前来看是实用性图书多,一般不涉及到非常容易有歧义的情况,“一千个读者一千个哈姆雷特”的情况在这里不那么典型,所以歪曲的情况感觉应该会少。当然尊重原著的确是讲书人应当具有的意识,要防范歪曲的风险。



 

3.使用书名及出版社名称是否需要获得许可?

罗向京提出问题:讲书用到书的名字和 出版社,如果与出版社有合作当然没有问题,如果没有合作的话,是不是也有风险在呢?是不是在法律上给了一个投诉的理由?

 

郭静介绍,现在平台在提到图书的时候都会提作者、出版方等版权信息。王红梅表示,保险起见,取得权利人许可是根本,但出版社有没有权利许可平台是个问题,特别是改编权。

 

4.需要获得改编权许可吗?

梁飞介绍,目前作者一般允许出版社使用原文不超过30%的内容进行宣传推广,一般都是原文使用,基本不能改编宣传。郭静王红梅也表示,目前出版社一般没有拿到图书的改编权。在此情况下平台在讲书时能否改编需要予以辨别评估。

互联网+“讲书”作为一种新的知识分享方式和商业模式,给人们带来新体验和新思考的时间还不长,产业发展和经营模式还未完全确定,出现的法律问题可能也有阶段性,还不能马上下断言结论。本期沙龙漫谈与讨论,旨在引起大家对相关问题的关注和兴趣,共同思考和探索完善的途径和措施,推动新产业模式的健康发展。

 

本期沙龙的成功举办,端赖各位嘉宾的积极分享,也离不开群友的积极互动,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欢迎各界朋友继续关注文著协系列沙龙,也恳切期待来自各方的建议和意见。

 

 

综述整理

罗向京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