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这样讲,2001年《著作权法》加入的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顺应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方便了各级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节省了他们本应获得作者、译者许可而需要支付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从立法角度看,这也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目前,教科书编写出版制度是“一纲多本”,即教育部有一个教学大纲,各地可以编写自己的教科书。从2017年9月起,3年内,教育部“部编本”教科书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全部推行。从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这是有利于教科书编写出版工作和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安排,但是,各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在对入选作品的作者获酬权、修改权、署名权等合法权益的处理上,似乎没有什么安排,对于发生的侵权纠纷也没有采取什么积极有效的举措。有的单位还以作者不撤诉就删除其文章进行威胁。个别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的这种做法,反映了该单位对法律及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漠视以及对法律责任的无知。
很多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往往有这样的思维,教科书选用作家作品,是作家的荣誉,作家应该对其“感恩戴德”,应放弃一些著作权权利,比如获酬权、修改权等。确实,很多作家对于自己的作品入选教科书有很高的荣誉感,同时,也认为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做适当的文字性删改可以理解。但是,编写出版单位并不能想当然地推测出所有作家都愿意自动放弃修改权、获酬权。
根据文著协掌握的情况,几乎没有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公示其教科书汇编选用已发表作品的情况,很多作家对作品入选教科书并不知情,还有些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会以“从教科书编写出版的特殊性来看,对入选作品的修改、删减,如果事先获得作者许可,不一定现实”为理由解释这一点。
文著协通过对多个版本的语文教材调查发现,入选教材的作品不但有被修改、被节选的问题,有些文章还没有署名,变成了“孤儿作品”,更有甚者,文章署名张冠李戴、署错名或者干脆署名根本不存在的“佚名”“轶名”的情况也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