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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 区块链被神化

加入时间:2018-7-16 18:36:50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赖名芳 
2018年6月28日上午,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对应的侵权事实,判处被告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删除被诉侵权文章,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这一宣判结果立即引起了版权界的高度关注。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延来在受邀连线浙江电台《浙江之声》的《飞扬访谈》栏目时表示,这个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是一个著作权侵权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网站上转载了《都市快报》两位记者发表的作品(注:两位记者均声明作品著作权归都市报社享有,且都市报社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排他方式授权原告行使),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便起诉到法院。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社会及版权界关注,是因为原告在向法院举证存在侵权行为的时候,并没有采用传统的公证处公证,而是使用了目前最新的区块链存证技术,而且从案件一审的结果来看,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这一存证方式给予了认可,尤其是判决中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区块链存证的技术细节以及司法认定尺度,这在国内应属首例。

其实,区块链并不是一项全新的技术,区块链最早的应用是作为一种虚拟货币,例如大家熟知的比特币、以太坊,但我国目前立法明令禁止发行代币。除了虚拟货币,区块链的应用十分广泛,例如存证、身份认证、数字资产交易、质量溯源、隐私保护、智能合约等。目前区块链技术应用与理念也在版权领域火热起来。有人甚至认为,因其去中心化、可追溯性、不可篡改、确权存证等特征,已经成为网络版权市场交易与版权保护万能的“神器”,那么,版权区块链真的有那么神吗?

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副主任、上海冠勇信息科技公司董事长吴冠勇就此持“谨慎乐观的态度”。他认为,区块链技术只是在某一个区块链中解决的是确权的问题,但是盗版和确权其实是没有关系的。“什么叫盗版?盗版就是侵权网站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拿到他人的作品在自己的平台上传播,这其实跟确权没有关系。现在在区块链发展过程中有很多联盟链会存在,几家公司联合在一起就形成一个大的平台。但是很有可能一部作品的作者在这个联盟链进行了确权和登记,同时他又拿到另外一个联盟链或者私有链上进行登记,如果这样该怎么办?可以预计,在未来会有盗版区块链的存在,也就是说盗版介质在区块链当中进行传播,这是非常容易出现的,而且这种区块链技术是基于IPFS,类似于PTP协议进行存储的,会让监测更加困难,也就是盗版的形式会更严重。”吴冠勇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副总干事西尔维·福尔班同意吴冠勇的看法。她说,目前区块链在知识产权领域确实获得了很多的关注,因为人们认为它有很大的潜力。就在人们热衷于它的时候,更需要有谨慎态度。原因有两个:一是区块链是不是在其他行业被广泛应用?区块链看上去有很多的优势,但是它目前在各行各业的应用还不明确。在知识产权领域因为它是一个点到点的技术,确权问题或者是权利人的注册等就有不确定性。因为WIPO制定的公约中并没有要求权利人将注册(作品登记)作为确权的前提条件,所以说,在全球范围内,确定一些作品的权利,还需要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版权基础设施。二是许可协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合同内容,作为区块链是没有办法捕捉的。她认为,区块链在让权利人公平获酬以及推动版权产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可能不是最大的。

对此,吴冠勇补充说,版权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让版权作品在平台上获得最大的收益,并在收益者上游进行分配,即是为了让版权价值最大化。举个简单的例子,第一,如果在UTU平台上应用指纹识别系统对每部作品进行确权,是不会有重复的,并且按流量进行透明的分账,这样可以分给所有权利人,这是不是实现了人们所设想的指纹识别来确定作品的唯一性呢?第二,如果传播的收益与运营收益进行透明的分账,其实这就已经满足了人们的需求,它跟区块链技术是没有关系的。反而现在有一个误解,认为很多区块链技术是指把指纹识别技术、大数据技术都囊括进来,统一叫做区块链技术,客观地说,指纹识别通过内容是可以确定的,它跟区块链没有关系。区块链最重要的是它的交易不可篡改性。但现实当中,涉及版权交易的环节并不多,比如一部电影卖给了ABCD,基本上几个环节就结束了,它是非常有限的交易。“因此,大家千万不要忘记我们的初衷,即让版权获得最大的收益,让创作者得到最大的收益,只要在这个前提下,用什么技术都可以,但一定要讲清楚,不要为了概念而概念。”吴冠勇表示。

俗话说,世界上没有包治百病的神药,只有对症下的药才有疗效。区块链在版权领域的应用亦是如此。

 

原发媒体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8-07-12)

作  者:赖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