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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汪曾祺去世20年陷版权纠纷 文著协发起维权第一案

加入时间:2017-11-01 13:54:15   来源: 财新网 于璐 谢海涛 
 作家汪曾祺去世20年陷版权纠纷 文著协发起维权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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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2017-11-01

(实习记者 于璐 记者 谢海涛)

 

著名作家汪曾祺已辞世20年,他留下的作品仍不时陷入被侵权的纠纷中。由于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汪曾祺代表作《受戒》等作品,中国知网被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告上法庭。财新记者获悉,9月下旬本案一审开庭后,原被告双方曾有意协商,但目前已终止协商,静候法院判决。

2017920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作为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下称电子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同方知网公司)与文著协对簿公堂。据财新记者了解,这是文著协成立九年来,为维护会员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起的第一例诉讼。

近年来,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早在2011年,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曾表示,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与网络有关的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2016年,地方各级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534件,比2015年上升24.82%。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86989件,同比上升30.44%

在此背景下,文著协诉中国知网一案,因涉及著名作家汪曾祺,又因原告是中国唯一的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告是以提供大量知识信息资源而为社会熟知的网络平台的运营者,而格外引人关注,并在业界激起反思。

面对网络媒体对作品的海量、高速传播,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在著作权人和网络数据平台之间,版权保护与网络信息传播之间的平衡又该怎样实现?

 

文著协为《受戒》打官司

文著协是一个让公众有些陌生的机构。其官网信息显示,文著协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12家著作权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陈建功等500多位各领域著名的著作权人共同发起,于20081024日在北京成立。

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向财新记者介绍,文著协实行会员制,现有会员9000多人,主要由作家、翻译家、新闻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构成。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作者授权,文著协可以对作品的法定许可获酬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作者难以单独行使或控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并进行维权诉讼。

汪曾祺是中国当代著名作家,江苏高邮人,他以诗化短篇小说、隽永散文享誉文坛,对戏剧与民间文艺也有深入钻研,代表作品有《受戒》《晚饭花集》《逝水》《晚翠文谈》等。其中,短篇小说《受戒》描写了小和尚明海与农家女小英子之间天真无邪的朦胧爱情。该作品1980年发表于《北京文学》,后被多家期刊转载。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1997年、1998年,汪曾祺和夫人施松卿先后去世,包括《受戒》在内的全部作品著作权由三个子女汪明、汪朗、汪朝继承。而经汪明、汪朗授权,作为文著协会员的汪朝,以自己的名义授权文著协管理包括《受戒》在内的汪曾祺所有文字作品。

财新记者了解到,20165月起,文著协就与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公司就《受戒》著作权问题交涉多次,但始终未能达成解决方案,遂起诉到法院。

文著协诉称,20176月发现两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朔方》《雪莲》《阅读》《天涯》《可乐》《名作欣赏》九种期刊、杂志上刊载的涉案作品在被告电子杂志社经营的“中国知网”同方知网公司经营的“全球学术快报安卓客户端、iOS客户端”平台上通过单次付费、包月、包年服务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获取非法收益。其中PC端网页通过付费下载800余次;安卓手机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近400次;苹果手机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近400次。

文著协代理律师陈明涛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侵权行为时间跨度大,主观意图恶劣,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承担合理费用一万元(律师费)。

 

庭审交锋

此案开庭当天,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争论。其中,两被告刊载《受戒》是否属于网络法定转载、网络转载行为是否需要取得作者授权等成为争锋焦点。

财新网此前报道,对于文著协的起诉,电子杂志社认为,转载《受戒》一文属网络法定转载,不侵犯该文信息网络传播权。(参见财新网报道“未经许可传播汪曾祺《受戒》 中国知网被诉侵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上传作品的权利,上传作品一上传,就已经完成了,后续转载不需要再次授权。”法庭上,电子杂志社与同方知网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目前存在于中国知网和全球学术快报手机端上的《受戒》都是在网络法定转载期间完成的,作品适用的法律条款应该是它第一次上传时的法律条款。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200612月前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期间转载《名作欣赏》中《受戒》一文,已根据期刊收录协议取得作者授权并按当时国家标准支付稿酬,《名作欣赏》杂志社也已向山西省版权交易中心支付《受戒》稿酬;为保持期刊完整性,电子杂志社重复收录了其他八种期刊杂志中的同一作品,且向《朔方》《北京文学》支付了网络转载稿酬;在网络法定转载取消之后,电子杂志社延续使用了《受戒》。

中国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2000年和2003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均承认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200011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200312月,最高法院修正了上述司法解释,将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实际上,这一规定仍然承认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即在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而转载、摘编作品。

而到了2006年,最高法院再次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删除了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网络转载行为将被认为侵权。2015417日,国家版权局发出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明确网络媒体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对于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的说法,文著协代理律师陈明涛并不认同。

“首先,中国知网提出有四本杂志的转载行为适用于当年的法定许可,我们并不认同。”陈明涛表示,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国知网(包括PC端网页、iOS客户端、安卓客户端),并非期刊,不享有法定许可权。

其次,按照法定许可相关规定,作品的使用者必须支付给作者稿酬才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使用其文章,而中国知网提供的证据并不具有说服力。同时,他强调,此前刊载汪曾祺作品的杂志无法通过发表声明的方式来剥夺作者授予网络转载的权利,对于杂志是否经过授权、是否向作者支付过报酬,中国知网则有义务进行核实;对于找不到作者的“孤儿作品”,中国知网则必须尽到合理、勤勉的查找义务,并出具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曾经查找未果。

最后,陈明涛认为,在2006年最高法院修改司法解释取消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后,中国知网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今。这种情况下,法定许可不应该适用,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因此,陈明涛认为,电子杂志社作为中国知网的运营者,将相关刊物登载的作品复制后,集中上传至其服务器,并通过PC端网页、iOS客户端、安卓客户端供用户付费下载的行为,已经构成网络内容提供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

财新网此前报道,庭审中,电子杂志社方面也坦言,在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规定下使用作品所采用的作者稿酬处理方式,在实施中存在困难。

由于作者已经逝世、无法联络到作者的继承人以及版权保护中心不单独接受作者稿酬转付业务等原因,杂志社没能支付稿酬。“但此部分稿酬一直记在我们账上并列入应付账款科目,我们愿意补付。”电子杂志社代理律师称,愿意借法院审理本案的机会,在法院、原告和有关方面指导下,协同各有关期刊杂志社,共同研究制定更为符合相关法律、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以更好地维护作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国内外读者提供服务。

同方知网公司则辩称,中国知网、全球学术快报安卓手机客户端和iOS客户端三个端口的账户登录信息、下载记录、付费信息具有一致性和同步性,访问的数据库均来自电子杂志社服务器。同方知网公司仅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中国知网网站和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的运营,不应承担责任。

1026日,财新记者通过中国知网搜索汪曾祺的作品,仍能看到《名作欣赏》杂志收录的《受戒》全文、《阅读》杂志收录的《受戒》节选版。

920日的庭审中,考虑到文著协在保护作者知识产权、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作用,以及二被告在行业内的市场影响和愿意向作者支付报酬的主观意愿,法庭建议双方在庭后进行充分协商,争取通过诉讼达成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法庭当时建议,文著协与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公司应在规定的两个月协商期限内,协调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法律适用以及作者稿酬的支付问题。双方在庭上均表示,后续工作会比较繁琐,但是会权衡各方利益。财新记者曾试图联系电子杂志社与同方知网公司的代理律师,对方表示,不便进一步发表意见。

不过,111日,张洪波向财新记者证实,双方已确定不再协商,请求法院直接作出判决。

 

文著协的维权尴尬

截至20171024日,文著协成立已满九年。而作为中国唯一的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何现在才开始使用法律武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陈明涛律师向财新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1847年,法国作曲家比才在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音乐咖啡厅里喝咖啡时,发现该咖啡厅的乐手正在演奏他的作品。于是,比才不仅拒绝支付喝咖啡的钱,还将这家咖啡厅起诉到法院。这次判决以咖啡厅支付比才音乐使用费而告终。这一判决结果让当时的词曲作者们看到了新的机会,也使他们认识到个人单独力量不利于维护和控制这些权利。后来,在一些音乐家的倡导下,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组织宣告成立,这就是现在的词作者、曲作者和音乐出版者协会(SACEM)。

实际上,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法国戏剧家博马舍于17777月创立,后来演变为今天的法国戏剧作者和曲作者协会(SACD)。然而,“比才的咖啡厅故事”却流传甚广.“因为它很好地阐释了集体管理制度的目的,即为了解决私人的著作权管理困难,摆脱大规模授权困境而进行的制度设计。”陈明涛说。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国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一些西方国家,这一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头几十年,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英国以及北欧、东欧各国就已纷纷成立类似的组织。

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的建立起步较晚。19921217日,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也是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此后,中国又陆续成立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向财新记者介绍,文著协的筹备工作始于2006年左右。20041228日,国务院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于200531日起施行。这部行政法规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组织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2008年文著协成立,为负责全国报刊和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文著协作为一个非盈利机构,没有任何财政拨款,也没有会费。在帮助作者收取版权费后,协会从中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并将其余部分交给著作权人。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也有严格的规定,涉及报刊转载、教材的为15%,其他类型的作品最高不得超过30%

“集体管理组织出面与使用者、传播者谈判,不需要个人去分别去对若干机构谈,这是集体管理最大的优势。”张洪波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一揽子解决大量作者的授权,能够降低作品的社会交易成本,促进作品的有序传播和社会的进步。

尽管集体管理组织有以上优势和重要作用,但其在实际维权过程中,仍会遇到种种困难。“拿网络转载来讲,以往的司法判例赔偿额度都比较低,有的几千、几百甚至几十块钱,根本不足以支付维权成本。”张洪波坦言,文著协接到会员的投诉由来已久,但维权成本过高一直是文著协面临的难题之一。

“提高赔偿数额也许是目前最急迫的问题,在现有的法律依据之下,五万元的赔偿已经是相对的最高限度。”陈明涛说。那么,发起一次著作权的官司需要花多少钱?他向财新记者算了一笔账。

“举例来讲,一个高水平专业律师打著作权的官司,成本通常不会低于十万元,中等水平律师的成本一般也在三到四万元。文著协诉中国知网的案子,我们要求赔偿五万元,但如果根据赔偿额来计算,律师费就没有多少钱了,而且很多成本不能反映在证据上,比如精力、时间、心理折磨等成本是很难计算的。”

陈明涛表示,在正常的法治社会,不守规矩的人一定会被清除出市场。“如果侵权获得的收益远大于付出的代价,意味着大量参与游戏的人会选择侵权,这就造成权利人很难维权、不愿意维权,而侵权变得有恃无恐,这也许是导致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困境的原因之一。”

也许正因为如此,陈明涛把此次代理称作对文著协的友情赞助。他表示,希望和文著协一起,把此案变成推动整个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典案例,引起诸多侵权企业的重视,从而推动整个行业良性发展。

据财新记者了解,文著协成立以来,曾相继向谷歌、百度和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宣战,但最后都选择以谈判、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面对中国知网的侵权行为,对簿公堂也并非文著协诉的首选之策。张洪波称,自20164月份以来,文著协与中国知网就《受戒》被侵权的问题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沟通,然而,直到文著协一纸诉状将中国知网告上法庭,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张洪波同时透露,根据第一批会员的投诉,共有100多人的25000余篇作品涉嫌被中国知网侵权。

“我加入文著协有七八年时间了,负责处理家里的版权事务。”汪曾祺的女儿汪朝接受了财新记者采访。她说,“这次维权,文著协的意思不是大家一起都上,是我来当先锋。我也没什么意见,毕竟是一个好事。”

“作为一个组织,我们还是希望在整体上与中国知网解决侵权问题,这样也不至于给对方造成太大声誉上的影响。毕竟,中国知网在传播知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张洪波说,文著协曾提出和解方案,但是对方始终没有给予任何实质性回复。这次希望法院能依照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协会员的合法权益。

 

保护与传播的平衡木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海量的作品正在网络中迅速传播,在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被禁止的条件下,现实情况又是怎样?

“当前的网络环境下,普遍存在违法现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来小鹏认为,著作权侵权案件已从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蔓延,涉及互联网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占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的比例相当庞大。此外,随着新媒体的出现,传统网络案件还在不断向新形式的网络侵权案件发展。因此无论是文字作品还是图片、视频、音乐都有可能在互联网络发展过程中受到侵权。

面对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来小鹏对将网络转载纳入法定许可持肯定态度。他表示,法定许可制度沿用至网络环境中,更能迎合网络的互通性,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对文化作品需求上的利益,有助于网络作品尤其是新闻类作品的快速有效传播,使权利人获取更加充分的权益。

如何平衡作品的版权保护与网络信息传播之间的关系?财新记者了解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正在起草,而提高赔偿额度是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致呼声。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的授权机制的构建,也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

“可以探讨设立现行法下已经制定且成熟的几个制度的相互融合和延伸的机制,以此来平衡版权保护与网络信息传播之间的利益。”来小鹏认为,具体来讲,可以探讨对法定许可制度在网络环境下进行适当延伸;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促进版权交易的重要作用,探索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牵头,与网络企业签订授权协议并进行维权的途径;并呼唤权利人在保障其权利的同时,发挥其行使权利的主动性;同时还应当积极发挥著作权代理机构的作用等。

除了制度层面的构建与完善,社会观念的进步也尤为重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向财新记者表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目前社会上仍存在观念上的误区。“似乎一些网络平台和公众都认为,网络时代任何东西都可以免费地通过网络传播。”他认为,公众可能在逐渐接受电影、音乐的付费模式,但对文字、图片类作品的付费则不以为然。大家总是觉得,如果平台的流量足够大,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成本,赚取很多利润。“但如果平台连著作权人部分的成本都不愿意支付,就是很大的问题,平台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不能建立在侵权关系的基础上。”

面对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中共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出台了多项政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大司法审判力度和行政执法力度。

2013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8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此后,北京、上海、广州相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曾公开表示,“我们宁愿看到侵权人鬼哭狼嚎,不愿看到权利人怨声载道。”来小鹏也告诉财新记者,在近几年的判决中,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已经有明显提升。

20177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对于文著协诉中国知网案的意义,张洪波对财新记者表达了他的看法。一方面,《受戒》被侵权的情况,在知识资源数据库平台收录的作品当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文著协希望通过此案提醒和警示相关企业合法经营,重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另一方面,也呼吁广大权利人坚决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如果漠视侵权行为的存在,实际上是对侵权的姑息甚至放纵。”他说。

 

 

作者:

谢海涛 财新网记者

于璐 财新网实习记者

稿件来源:本文经作者授权

美编:周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