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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著协沙龙综述||第4期:从纸书到有声书要过几道版权关?

加入时间:2017-11-03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综述整理:加晨玮 




 文著协沙龙综述||4期:从纸书到有声书要过几道版权关?

 

2017-11-03 加晨玮整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过去几年,国内出版业发生了剧烈的变化。继电子书后,有声书的兴起引领了一个新的潮流,给传统出版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有声书离不开纸书所承载和代表的优质内容,其中版权问题尤为重点关节。有声书要想获得长久、可持续的发展,合理解决版权是关键。鉴于此,文著协第四期在线沙龙围绕有声书的版权解决,组织出版、编辑、版权领域的朋友们进行积极探讨。

本次沙龙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兼法务部主任罗向京主持,特邀接力出版社副编审邓文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中文在线法务总监王红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朱晓宇、凯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版权部经理郭静五位专家作为嘉宾参与本次沙龙研讨。本次沙龙围绕“从纸书到有声书要过几道版权关”主题,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一、有声书业态概况及生产流程;二、有声书上游环节的版权关——改编,表演,信息网络传播;三、有声书制作环节的版权关——表演者权与制作者权;四、有声书传播环节的版权关——平台及受众的权益/限制。

 

有声书业态概况及生产流程

 

有声书业概况

罗向京指出,有声书是继电子书之后出版行业又一个巨大的创新和蓝海。1994年有声书首次在国内出现,大量的有声书平台在2014年开始创立,发展至今已有200多家有声书平台。大家就此分享了各自所知的有声书平台:喜马拉雅、蜻蜓、懒人、荔枝、酷听、掌阅、移动咪咕阅读、天翼阅读、考拉、得到、灵犀、中信听书、湛庐教育等。

邓文华引用Anslysys易观智库的数据介绍到,目前喜马拉雅的用户数超过5.8亿,蜻蜓FM拥有3.2亿用户,考拉累计用户超过一亿。

王红梅分享了她查到的数据,目前中国的有声阅读市场规模也已达16.6亿元,同比增长29.0%,有声书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类似喜马拉雅这样的新兴平台,短短几年内聚合用户已达亿级,一般热门有声书的累计收听人次都能达到2000万以上,最畅销甚至高达8000万至1.5亿人次收听量。

 

有声书生产流程

王红梅介绍了有声书的生产流程。第一、在购买图书的版权后,寻找朗读者。最好是有播音经历的,声音比较好听,可以固定合作,朗读者有的会有自己的录制团队,负责录制。第二、评判试读片段。可以先录一段,让作者听,是否满意。第三、录音前期准备,录音之前,朗读者会把书从头至尾彻底读一遍——所需时间和录音时间差不多。会把需要注意的地方标出来,尤其是注意区分不同的人物主体,以保证录音效果前后一致。第四、正式录音。保证阅读的顺序是对的,其次是没有杂音。第五、音频编辑与加工。待录音完毕后,所有的音频文件便交到了音频编辑手里,以剪辑成一份连贯的文档。随后是正式的校对、打磨过程,最终才是销售。

邓文华认为,少儿类图书这块,有三类书比较被有声渠道的版权经理看好:1.名家名作,如曹文轩、郑渊洁的;2、故事性较强的,趣味性强的;3.成语汉字、国学经典、英语学习等实用类型的。

王红梅强调,在有声书的生产流程中,版权问题是最先一步,是重中之重。罗向京表示认同,认为先有版权,才能谈得上后期的制作。她梳理了有声书制作过程的大致权利流程图供参考。

 

王红梅、郭静等嘉宾对该权利流程有不同意见,认为有些权利表述还需要探讨,由此进入沙龙研讨第二个环节。

 

二、有声书上游环节版权关——改编,表演,信息网络传播?

 

改编权

王红梅认为:一般需要获得图书的表演权,除非真要对图书进行改编,才会要改编权,当然很多公司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都会把改编权要到。如果是对文字作品进行再次创作,比如30章改为了20章,可以是改编。但如果仅是少几个字或者添几个字,没有独创性的情况下,都不是改编。目前需要对作品进行改编的不多,最常见的就是买到书以后就找人读,估计以后随着平台竞争,改编的会多起来。

郭静结合其所在公司的有声书实务,认为一般会涉及到改编。能否改编要看平台签回来的权利也看制作水平。举个例子,如果是绘本,图文结合的,单独讲绘本的文字,孩子可能会理解不到,有些画面也是需要改编的。对于改编是要体现自己的特色,其中也能体现出录制者对于内容的理解。

朱晓宇认为,首先要判断是:是不是需要改编权?如产生新作品,例如修改为话剧剧本,广播剧剧本,大幅调整内容和文字表达,则需要改编;如果是简单删节,为朗读方便的个别字调整,则不需要改编权授权。

 

表演权

朱晓宇认为,在判断改编权的前提下,如果是计划改编的,则约定改编后产生的作品的版权归属,并取得原始作品权利人对改编作品使用的前置许可,即改编作品权利人使用改编作品进行表演、广播等时无需再行取得原始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需另行支付报酬。此情况下,改编作品可以无障碍表演并录制录音制品了。如果无需改编,直接使用原文字作品(小说)进行朗读、播讲,则需要向文字作品原始权利人获取表演权许可,并与原始权利人确认行使表演权产生的表演的权利归属(表演者或被许可方),再约定利用表演制作的录音制品(有声书)无需另行获取原始权利人的许可。

朱晓宇进一步强调,在文字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过程中,向文字作品权利人获取(许可或转让)的最重要权利也是唯一权利就是“表演权”,以及向播音者(即表演者)获取(许可或转让)表演者权。不涉及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其他权利。

 

朗读片段做成音频需要取得授权吗?

罗向京提问,有些出版社要求在纸书上印二维码,扫描可以试听作品的朗读片段,说是营销手段,希望作者能够理解。试听的比例占多少合适?是不是涉及表演权?

郭静表示,这要看内容长短,我们一般选择30%,也会看具体类型,每次做营销都要邮件跟外方报备。邓文华认为实务当中基本都在30%以内,最多不能超过30%

薛永谦与罗向京认为30%的试听比例不低,精华的内容可能都暴露了。罗向京认为在此情况下也需向文字作品作者获得表演权许可,不能因为是试听、朗读片段就认为不涉及表演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朱晓宇律师谈到的有声书制作不涉及(文字作品权利人)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其他权利。王红梅认同朱律师的看法,但如果后续涉及到听书传播就会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罗向京也认为,有声书在网络平台播放,势必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朱晓宇认为,一旦制作完成“录音制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是“录音制品”,而不是文字作品本身,因此不涉及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们在制作合同时,都是约定录音制品版权归属,并确定无需另行向原始权利人获得许可(规避了再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为此,朱晓宇举了个例子,某网络小说作者已经将其文字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或转让给某平台,此时他还能许可第三方录制有声小说吗?

赵虎认为是不可以的,有冲突,因为都需要网上传播。但实践中确实有不同的看法。

朱晓宇认为是可以的,录成的有声小说可以网络传播,不需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前许可某平台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不详细约定,仅靠法定概念的情形下),是在个人选定时间选定地点获取文字作品的权利。而新产生的录音制品,首先是在对文字作品行使表演权,产生了录音制品,通过网络提供的是录音制品的点播下载。

王红梅认为,平台上使用有声书,需要获得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有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然一般录音制品提供方会把这三项权利都解决。就像音乐平台使用歌曲是一样的,需要获得词曲作者、表演者还有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的许可。

赵虎认为,一般情况下,有声书应该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内容实质是相同的。

为了说明其观点,朱晓宇以电影为例,反问:某剧本作者许可电影公司拍电影,如果按照电影需要网络传播的需要,也要获取信网络传播权许可吗?

王红梅认为电影是作品,有声书多数是录音制品,不能用电影来比拟有声书,有声书本身涉及到的是邻接权,有声书之所以为录音制品,就是因为没有产生新的作品,所以权利也有限。有声书是对文字作品的传播,所以对有声书的使用,离不开文字作品

赵虎、郭静认同王红梅的观点,认为录音制品要取得录音制作者权,需要先获得表演者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许可。

 

有声书的性质

罗向京认为,如果改编足够大的话,像那种分角色,需要导演 剪辑 配音的,有声书也形成新的作品,不一定都是录音制品。知识产权出版社崔玲也提出问题:对文字作品进行改编,制成广播剧,是不是涉及改编权?

这引起了大家对于有声书、广播剧性质的讨论。

王红梅认为,对文字作品进行改编,所产生的还是文字形式的作品,再进行录制,还是录音制品。薛永谦认为广播剧构成作品。

赵虎认为?广播剧其实可以视为有声书的一部分。换另一句话来说,有声书需要分类,有些情况下,有声书需要的权利不一样。现行著作权法还没有把有声书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其中的分析还有很大空间。

朱晓宇认为广播剧是一个比较尴尬的状态,到底是按类电影作品保护还是录音制品保护,争议很大,央广在著作权修法时专门提出广播剧作为作品类型,但似乎没有进入修改稿。有些广播剧是直接从电视剧录音剪辑出的。在他比较熟悉的广电行业的操作中(包括央广传媒也在做有声小说,广播剧等,央视的晚会等),获取的表演权许可、同意录制产生的成果版权归电台所有,且原始权利人对电台后续开发利用录制成果无需另行许可,也无需另行付费(不排除可能约定一定比例的分成)。

 

文字作品版权许可费

邓文华表示,出版社与作者签版权,往往会一股脑把电子版权、表演权的什么都签下来,后续却因为文本或录制难度、或题材较冷门而搁置了。对于出版以外的权利,一般不与版税挂钩,后续有新的收益时会再补签新合同。关于有声书后续的收益,一般是签专有权,收益五五或六四,各个出版社可能分成比例会有不同。所有制作前期投入由出版社来负责。

王红梅认为目前普遍采用的形式是分成,不会预付,除非有声书特别抢手。分成是针对有声书的净利润,文字作品版权方与制作或平台方五五分,有声书很难知道印刷数量、出版数量,并且每个平台定价不一。有声书版权方面的采购成本主要体现在这个部分。

郭静认为每一个版权方的分成比例可能都不一样,但音频制作的前期费用是由平台方来出。

 

涉外授权

文著协邹晨曦提问,海外权利人在向国内有声书采购方授权时,会特别关注哪些问题呢?比如,对作品的翻译、改编和网络传播及收益分成的要求等方面有哪些特别的要求?

郭静认为,要具体看,每一个不一样。国外的权利方权利分的非常细,对于授权这块会分的特别多,比如说纸质图书的出版发行权,电子图书,有声是单拎出来。视频也会分渠道。这个都不一样的

 

三、有声书制作环节版权关——表演者权与制作者权

 

表演者权

王红梅认为朗读者肯定涉及到表演者权。朗读者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不会参与后续分配。

赵虎认为目前法律没有支持表演者的二次获酬权。

 

制作者权

王红梅表示,其所在公司没有录音棚,一般是委托第三方制作,协议约定都是制作者权归委托方。

郭静表示,其所在公司通常都是自己录制,但是也会邀请不同的声音,也是会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的权利。

 

文字作品到期后录音制品的使用

王红梅提出疑问,文字作品权利人一般是给一定期限的,那么到期后录音制品使用是否还需要获得文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朱晓宇认为,自行录制还是委托录制都没有关系,委托创作的关系约定好成果版权归属即可。如果约定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等权利,则会出现权利冲突。

薛永谦认为,录制好的除了用于本有声读物,如果用于宣传或者其他用途,也应该有约定。

 

四、有声书传播环节版权关——平台及受众的权益/限制

 

有声书收益模式

赵虎认为,首先,权利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转移,平台通过合同获得了很多权利。其次,平台有用户,所以通过获得许可的方式也可以获得收益。

王红梅认为可以通过广告和精品内容的收费来实现收益。郭静称可以通过会员费以及单个作品及相关衍生品来实现收益。

邓文华称有声读物有免费和收费两种盈利模式。由免费模式培养起来的用户群体也是网站实现收费模式的基础,向用户提供的网站内容和服务项目都可依据收费与否来加以区别,愿意付费购买尊享服务和优质产品的用户群正在增长。

 

广告收入怎么分

郭静称,有声书与电子书的收费模式一样,只是作品的收入而不涉及广告等其他。而作品收入是指有声作品的定价,扣除渠道及一些制作成本后的纯收入。

王红梅称平台不会分广告收入,收费模式是作品收入,且作品收入还得扣除渠道费等成本。此外,王红梅还补充称,录音制品是没有广播权的,电台使用只有文字作品的权利人才能获得报酬。

对此,朱晓宇律师表示,这是目前著作权法的尴尬之处,但实际操作中早已有所突破。录音制品、录像制品逐渐淡出,视听作品概念比重越来越大。

 

 当晚的沙龙讨论非常热烈,也反映出业界对于有声书版权问题的关注热度。由于涉及到产业新形态,实践中的许多探索都在进行之中,具体的版权问题还存在很多可探讨的空间,许多节点都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与讨论。后续将就有声书领域具体环节的版权问题,再次组织沙龙研讨,敬请各位期待。

特别鸣谢||本期沙龙研讨,非常感谢特邀嘉宾邓文华、王红梅、朱晓宇、郭静、赵虎的精彩分享。感谢薛永谦、崔玲、邹晨曦、赵洪波等群友的积极参与。

欢迎大家对本期讨论的问题留言、评论;也欢迎网友对下一期沙龙研讨的主题和内容提出建议。

 

综述整理:加晨玮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国际版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