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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著协沙龙综述||第6期:书报刊编辑出版过程中的版权疑难点

加入时间:2017-12-12 9:49:26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综述整理:加晨玮 
 文著协沙龙综述||6期:书报刊编辑出版过程中的版权疑难点

 

2017-12-12 综述整理:加晨玮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线沙龙在大家的积极支持与参与下,已成功举办了5期。沙龙举办期间不断有出版界和法律领域的新朋友加入,带来了丰富的经验和深入的思考。沙龙举办以来,图书报刊编辑出版过程中的版权问题一直颇受大家关注。鉴于此,本期沙龙邀请图书报刊编辑专家和版权专家,分析图书报刊编辑出版过程中的版权疑难点,分享解决版权疑难问题的经验。

本次沙龙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罗向京主持,特邀电子工业出版社资深法律顾问田小青、上海数字世纪网络有限公司市场运营总监赵宏源、知识产权出版社编辑崔玲、国家外国专家局《国际人才交流》、《专家工作通讯》副总编辑徐庆群、《知识产权》编辑部主任李芬莲、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监管》周刊主编邹韧、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七位专家作为嘉宾参与本次沙龙研讨。本次沙龙围绕“书报刊编辑出版过程中的版权疑点及难点”主题,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1、图书编辑出版过程版权疑难点;2、期刊编辑出版过程版权疑难点;3、报纸编辑出版过程版权疑难点;4、版权管理及诉讼过程发现的纠纷高发点。

一、图书编辑出版过程版权疑难点

 

【购买版权未注意版权有效期造成损失】

赵宏源指出,著作权财产权变动问题,原因包括著作权转让、著作权人去世、法人终止等。赵宏源称,这个问题让其所在集团的译文社吃过一个亏。具体情况是刚刚签下海明威的版权,结果版权时间就到了,进入公有领域了。主要原因在于审查问题。没有认真审查版权期,花大价钱拿到手,结果书还没有上市,进入公有领域了。

赵宏源强调,作品的著作权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人去世后,财产权由继承人行使,人身权由继承人保护。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所有(财产权可能由版权局行使,人身权由版权局保护);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法人终止后,财产权由权利承受人行使,如果没有则归国家所有。

关于海明威的版权问题,梁飞称,即使美国自然人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70年,但其作品权利在中国行使的话,保护期限适用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因为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八款的规定“在一切情况下,期限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

 

【网络图片来源模糊应慎用】

赵宏源认为,美术作品原件持有人(有展览权)不等于著作权人。购买正版的图片库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用来做封面、插图等,要弄清图片库的汇编人是否有权利授权使用。对网上作品不能随意下载使用,甚至是按规范形式注释来源做所谓的“合理使用”都不要轻易做。因为网上作品常常来源模糊,难以逐一审查其版权状况,甚至哪些站点上的内容本身就是侵权的都很难分辨清楚。

 

【如何正确引用百度资料?】

山西经济出版社李慧平提问:书法图书中介绍王羲之用百度资料可否,怎么处理?

罗向京回答,如果是百度文库,一般有清楚的作者,如果使用量较大,应当取得作者授权;如果是百度百科的文字,要看百度百科对此的版权规定。如果引用量不大,注明出处就可以了。赵虎认为,还可以区分一下是不是史实,史实一般是可以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梁飞表示,用百度资料的内容,如使用适当的话,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要注意:1、注明出处、作者;2、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评论介绍某一个问题,需要跟描述的内容紧密相关,不能只是引用别人的内容,而没有自己内容;3、引用应当是文字资料,尽量不要用商业图片,使用商业图片一般不构成合理使用。

 

【出版社的合理审查义务】

崔玲称目前有的作者把别人的整篇文章拿来,作为书稿内容的一部分,这就涉及到出版社合理注意义务的问题。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韩素华认为,对于出版社编辑来说,太难注意了,每年任务量大,不可能每段文字都查重。

梁飞分享了法院认可出版社尽到审查义务的案例,大致案情是:A写了游记(未出版),给B看了,B把这个游记当成自己的游记出版了。AB和出版社告了,法院认为,由于A的内容没有出版,出版社无法审查,此时出版社不承担侵权责任。梁飞称,关于审查义务,如果涉嫌侵权的内容是公开出版物的内容,法院基本认为出版社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因此有学者认为此时的归责原则与“严格责任”无异了。

陕西普和律所薛永谦律师就出版社的审查义务与责任承担进行了举例说明。案例名称附后。

 

【数字出版应取得出版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赵宏源称,数字出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赵虎认为,出版权在邻接权里面。罗向京认为,数字出版另一个说法也叫电子书,如果只是出光盘版,不涉及网络,就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数字化出版涉及的版式设计问题,薛永谦汇总了相关案例。他表示,著作权法第36条涉及到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限同外观设计。针对该条,实际上是属于著作权中的邻接权范畴,权利属于出版者。赵宏源认为,对于电子书来讲,事实上版式设计权已经没有那么重要了;电脑端的时候,pdf比较重要。现在大部分都进入移动端,epub实际上就已经没有版式问题了。

 

【有声书、MOOC(慕课)中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建议采取集体授权许可】

电子工业出版社拥有大量优质内容的出版资源, 其中有些图书资源适合进行有声书、网络课程开发,所以十分关注有声书、慕课中使用图书内容的情况。田小青表示,如果由图书作者(拥有著作权)负责完全根据其图书内容制作MOOC,一般不存在版权问题;如果MOOC中用到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内容(文字、图片、插图、音乐等),需要解决好授权问题。

罗向京认为,现在高校都在做慕课, 企业内部的培训也在做慕课,需求量非常大。许多学校把慕课外包,资金还是挺充裕的,就是不付版权费。其中的关键,授权是个难题。文著协会员对这方面反应比较强烈。因此建议大家考虑集体许可的模式。

 

二、期刊编辑出版过程版权疑难点

 

【期刊转载与法定许可问题】

赵宏源认为,不少人都误以为期刊转载没有限制,可以来自图书,也可以来自网络。尤其是书摘类期刊,误以为摘自图书网络也是法定许可。事实上,期刊转载其它介质的文章,例如图书,网络,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另外,他强调,数据库获取期刊作品,必须进行一对一谈判,不能法定许可。

梁飞强调,法定转载是建立在“作者没有禁止转载”的前提下。如果杂志社不希望其他报刊、杂志转载,自行声明“禁止转载”是越俎代庖,没有效力的,但可以让作者授权期刊杂志社刊登声明方能实现“禁止转载”的声明。

“禁止转载”的声明应该如何标示,在文章内部还是封面等?梁飞表示,很多杂志都是放在目录页;李芬莲、徐庆群负责的期刊都将该类声明放在版权页。罗向京认为,如果是作者本人声明“禁止转载”才可以,那该声明应该能够直接指向特定的文章和作者,放在版权页是不够的。

 

【转载与付费问题】

徐庆群:我们杂志有一个读书栏目,有时候刊登一些书摘,刊登后稿酬不好发放,是应该给出版社还是给作者?

罗向京表示,书摘内容涉及的稿酬,一般直接给作者就可以。期刊重新做了排版设计,不涉及版式设计。李芬莲表示同意,认为可以直接给作者。

对此,赵宏源、赵虎、田小青、崔玲等专家一致认为,靠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收转付稿酬最为高效。对于作者没有委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情况,罗向京表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可以接受期刊社的委托进行转付。目前转载与摘编图书内容的,不是法定许可,应当事先获得许可才可以使用。但确实存在不好联系的情况,许多期刊在转载时实际上常常先斩后奏,先使用。如果使用后及时通过文著协按照每千字100元的报刊转载稿酬标准支付了,并且权利人也予以接受,可以认为是对该转载行为的一种追认。

文著协赵洪波称,对于报纸期刊法定许可转载文字作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法定的稿酬收转机构,报刊社将转载稿酬交由文著协转付,就履行了法定付酬义务;而对于汇编作品,因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有近万名的会员及七万多的作者库,可以帮助出版社解决授权和转付稿酬问题。即使我们暂时没有作者的联系方式,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出版社的法律风险。

 

【“投稿视为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声明是否有效 】

梁飞认为,期刊现在有个很大的问题,即诸如“投稿视为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声明的效力问题。他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规模庞大的期刊数据库模式合法性的问题。对此问题,梁飞、赵虎两位展开了对话。

 

赵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排除一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我倾向于认为这种单方告示无效。不过,无效问题还是应该个案认定的。

梁飞:

为了证明该声明的合法性,杂志社会认为,杂志市场已经充分竞争,不存在垄断,作者投稿视为接受了条款,如果作者不同意条款,可以不在我的杂志上投稿。

赵虎:

垄断与格式条款的无效没有必要联系。

梁飞:

撇开法理问题,从现实上看,如果“声明”一律认定无效,就会阻止作品的传播,因为事实上,真的没法做到对杂志的每一篇作品一一授权。

赵虎:

所以还是需要个案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被无效的可能性还是有的。或者不认定无效,而是认为不足以起到了转让、授权的法律效果。

赵宏源认为,报刊大部分是声明式的条款,就是你接受我的条件就来,不接受就免谈,多少有些霸王条款性质。而且,这种方法,很容易在转载问题上触法,导致期刊编辑误以为都适用法定许可。

 

【期刊与作者签合同吗?】

崔玲问:实务中,期刊社是不是要和作者签订一个关于作品的合同?

罗向京认为,理论上是应该每个作品都有合同,实际上做到的期刊社很少。田小青称,目前做的好的期刊社(比如《科技与出版》)发刊前是与作者签订合同的。李芬莲和赵宏源认为,客观条件所限,报刊不可能与作者一一对接,没办法像图书一样一个一个签合同。邹韧表示,在报社方面,现在一一与作者签订合同的情况也不普遍。

 

【作者许可给期刊的权利有哪些?】

田小青:现在报纸、期刊通常能事先取得汇编许可吗?曾经有期刊、报纸授权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该媒体所刊登文章的汇编作品, 跟他们要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件,十分困难。

罗向京表示,目前很少有期刊社能要来汇编权。目前期刊社向作者要的最多的就是在约稿申明中重点提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期刊社投稿,是行使发表权,但并不意味着期刊社可以许可他人对作品进行汇编出版。

 

【发行合订本要重新取得授权吗】

赵宏源认为,合订本不是汇编作品,也不涉及其它介质。合订本是严格按照出版顺序编辑,不得有任何重新编排。合订本不需要授权,由刊社自主决定。对此,梁飞表示赞同,称合订本不属于汇编,内容没有新的选取,排列也是按杂志日期顺序排列。田小青认为,期刊合订本可以理解成一期一期期刊的打包版。李芬莲认为,合订本只是一种销售方式,与版权无关。邹韧指出,报纸通常是在印刷时就预留出合订本的份数,不会再印刷一次,那样太贵了。

罗向京认为,如果报刊合订本是又出版一次的话,这与图书中的再版效果是一样的。当然报刊作者的经济权利通常都是按字数稿酬来计算的,与出版多少次没有关系。

赵宏源认为,如果合订本是电子版的,上网了,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李芬莲表示同意,称上网就会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报纸的电子报,赵宏源称报纸获取文章一般都有格式合同,从作者那里获得电子版的相应授权。赵虎认为,如果报纸有自己的电子版,那么网络转载符合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期刊与数据库平台】

罗向京问,期刊中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数据库平台支付的版权费是否合理?期刊社在其中是否有议价能力?

李芬莲认为期刊社作为汇编作品的权利人,就期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外进行许可授权是可以的。但目前期刊与数据库平台之间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思考。赵宏源认为议价能力和法律是两回事。权利取得容易,授权方面主动性也比较强。罗向京认为,如果没有作者授权,期刊社也无权许可;假定期刊社获得作者同意,进行许可,期刊社也没有议价能力。梁飞建议,应靠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行动起来,把失衡的利益平衡起来。

 

【期刊英文文章如何计算稿酬?】

徐庆群提出疑问,即期刊中英文文章都有,英文文章如何支付稿酬?

梁飞称,旧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七条:非汉字作品,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新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删除了这条规定,但还可以参照执行,属于行业惯例。

赵虎认为,该规定被删除还是有原因的,作品的价值很难用字数确定。司法诉讼中,需要综合考虑的,比如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等等。

 

【新媒体对传统媒体内容的侵权】

邹韧表示,对于传统的纸质媒体而言,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是目前业内最关注的。未经授权的大量网络转载可以说让传统媒体遭受了灭顶之灾。

梁飞认为,面对网络的侵权,理想的情况下,维权主体应该是报社,而不应当是记者个人,毕竟个人的精力、能力、财力无法支撑其维权。但报社要出面维权的话,必须解决权属归报社的问题,这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记者的成果归报社所有的方式来解决。

邹韧认为,按《著作权法》16条中所规定的,报社应该与记者签署相关的著作权合同,明确权属关系,否则权利还在记者手中,媒体没办法维权;但目前大多数报社是没有权利的,维权自然就不硬气。据了解,目前只有重庆日报集团、新京报等少数几家媒体与记者签订了相关合同,其他媒体都没有。这也是为什么,当年新京报诉浙江在线时曾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记者写稿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梁飞称,职务作品权属分为两种:1,归作者,单位有两年专有的单位业务使用权;2,通过协议、工作任务书等形式确定权利归单位。

邹韧表示,现在在日常中讨论比较多还有《著作权法》22条中对“时事性文章”的定义。由于时间关系未深入讨论。

邹韧还提出,由于网站没有采访权,只能转载传统媒体包括期刊和报社的作品,那么该如何转载,怎样付费是大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不是可以通过文著协来解决?

 

四、版权管理及诉讼过程发现的纠纷高发点

 

【抄袭是纠纷高发点】

赵宏源认为,最近的纠纷高发点为抄袭。赵宏源介绍称,抄袭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最容易被认定的情形是涉嫌抄袭人和被抄袭作品及其作者有接触,且两个作品之间有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不是文字相同部分的字数多少及其在相应作品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的具体标准有四点:作品出版时间的前后;独创性;抄袭的客观条件(如:有无接触别人的作品的可能);作品特征对比,例如人物、主要情节、主题思想、细节等是否相同。

关于抄袭,崔玲分享了亲身经历:最近买书发现,有本中文童书和英文原文童书相似度很高。但是,原著中是猪和象,中文版本中是阿凡提和毛驴。两本书中的对话,动物形象的肢体动作都特别象。对此,赵虎称,现在高级抄袭很多,不过,也属于侵权。

对于如何鉴定抄袭,梁飞称鉴定结论只能出具相同或者相似的结论,至于是否构成抄袭由执法机关认定。但一般如已认定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侵权方举不出合理的抗辩理由,都会被认定是抄袭。

如何进行维权,赵宏源认为不能只看著作权,应同时考虑专利权和反不正当竞争。薛永谦认为,一般会同时起诉侵犯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崔玲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某种意义上是著作权法的补强。李芬莲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可以为知识产权兜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纠纷多发地带】

李芬莲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多发纠纷地带。邹韧认为,现在微信公众号侵权很厉害,很多公号都是未经授权随便使用别人的作品,这个维权很难。赵虎表示同意,认为微信公众号侵权比较高发。但是微信公众号侵权的案件往往太小,很少起诉到法院。

 

【图片侵权纠纷高发】

梁飞分享了目前出版单位最容易侵权或者违规的情况:1、图片侵权;2、字体侵权;3、短小汇编作品侵权;4、广告宣传使用“顶级词汇”的违规行为。赵虎表示认可,称目前出版社或者杂志社当被告的比当原告的多,并认为,图片侵权被诉,是另一种高发诉讼。

知识产权出版社李陵书提出关于图片使用的问题:如果拟出版的图书中涉及到未过版权保护期的图片作品,而且数量不少,又不是同一位作者的,如何才能高效获得图片版权呢?除了直接联系图片原作者,向几个出名的图片社购买版权这几种方法之外,如果仍然无法完全解决所有图片授权,是否还有其他有效的方法?在图书后记中留下联系方式和付酬声明,是否可以免责?

李陵书表示,目前图书里使用图片的问题很普遍,但许多文字作者在引用图片时,可能就是直接来源于网络。后期出版社解决图片版权是个大问题。许多时候因不能解决此问题,只能忍痛放弃内容,或者换图。

关于在图书后记中留下联系方式和付酬声明,薛永谦认为很难免责。梁飞建议,碰到这样的情况,只能在权利明晰的图片库寻找同类型的图片进行替换。

文著协在此分享一些查询图片的方法。第一、政治图片可查看新华社,新闻创意可查视觉中国和东方ic等图库,国产老照片可以咨询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否是会员的作品。如果都查不到就没有什么办法了。第二、在百度图片上查找图片,可注意图片有无版权标注。今年9月以后,点击百度图片下角标注版权的就可以找到明确的版权来源,可根据线索进行授权,若无标注则就没办法了。(如下图所示)

 

【教辅、考试辅导用书侵权多发】

梁飞认为,现在还有个侵权多发地带,即教辅、考试辅导用书侵犯教材、资格考试教材的著作权。对此,文著协唐亚静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每年处理很多教辅侵权,主要通过协商来解决。

 

【彩蛋】

沙龙讨论过程中,嘉宾和群友结合讨论主题提供了宝贵的素材:

薛永谦分享了相关案件判决书摘要:

关于出版社注意义务的相关判决:

1

北京朝阳区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7061号,C公司V. S公司案,S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北京市二中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3480号,马某、杨某V. D出版社案,来源缺乏合法性、诉讼请求被驳回。

3

北京高院(2006)高民终字第364号,吕某V. 梁某、S出版社、H公司案, S出版社未尽到审查义务,构成侵权。

4

北京高院(2004)高民终字第217号,J公司V. G出版社、S公司案,G出版社未经许可,承担侵权责任。

5

北京高院(2002)高民终字第750号,Z公司V. F公司、W出版社、B 公司案,法院审理认为,W出版社应具有鉴别非法出版物的能力,但其疏于履行其审查义务,以至于销售侵权唱盘,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版式设计的相关判决:

1

北京海淀区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1154号,北京大学出版社V.深证市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案,明确: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很狭小的,一般仅以专有复制权为限,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后者保护对象仅限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2

上海市一中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终第字16号,《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v.赵萍萍案,明确:电子文档格式不是版式设计的一部分。

3

北京海淀区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685号,朱高登V.国防工业出版社案,明确:朱登高的署名权,但版式设计的专业使用权仍归出版社。

4

四川省成都中院(2002)成民初字第938号,汽车杂志社V.中国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案,明确:封面刊标属于美术作品,没有约定应属于受托者;封面车辆属于单独摄影作品,未主张不追究;版式设计的专业使用权仍归杂志社。

5

北京海淀区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2408号,甲出版公司诉乙出版社案,乙出版社主张其放弃使用书号和CIP数据号未能举证证明,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赵宏源分享了《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的投稿及转载声明(摘录):

第一, 所投稿件须系作者独立研究完成之作品,对他人知识产权有充分尊重,无任何违法、违纪和违反学术道德的内容。按学术研究规范和《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的有关 规定,认真核对引文、注释和文中使用的其他资料,确保引文、注释和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如使用转引资料,应实事求是注明转引出处。本刊采用页下注(脚注)方式,引文出处注请遵照《<中国社会科学>关于引文注释的规定》。第二,凡向本刊投稿,承诺该文未一稿两投或多投,包括未局部改动后投寄其他报刊,并保证不会将该文主要观点或基本内容先于《中国社会科学》在其他公开或内部出版物(包括期刊、报纸、专著、论文集、学术网站等)上发表。如未注明非专有许可,视为专有许可。第四,本刊整体版权属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选编。经我社许可需在其他出版物上发表或转载的,须特别注明“本文首发于《中国社会科学》”。第八, 本社有权对来稿做文字性修改……

 

本次沙龙研讨十分热烈,嘉宾们对书报刊编辑出版过程中的版权疑难点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提供了专业的意见,沙龙的朋友们收获良多。后续沙龙将继续围绕本期研讨提出的疑点难点,展开深入的专题研讨。在此特别感谢田小青、赵宏源、崔玲、徐庆群、李芬莲、邹韧、梁飞七位专家的精彩分享。感谢赵虎、薛永谦、李慧平、韩素华、赵洪波、唐亚静、李陵书、邹晨曦等群友的积极参与。

欢迎大家对本期讨论的问题留言、评论;也欢迎网友对下一期沙龙研讨的主题和内容提出建议。

综述整理:

加晨玮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国际版权部

美编:周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