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详细信息页
 

文著协沙龙综述||第5期:教科书编写出版政策、法律及实务

加入时间:2017-11-23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基数庞大、文化教育需求旺盛,带动教科书出版繁荣发展,同时,教科书编写出版涉及国家教育大计,要符合并体现国家政治文化的要求。因此,国家在教科书编写出版上有许多特殊的制度和政策,这些在著作权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对教科书编写出版有很大的影响。鉴于此,本期沙龙邀请教科书出版与版权实务专家,解析国家关于教科书的政策制度,分析教科书编写出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分享精彩的行业实务经验。

本次沙龙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处长梁飞主持,特邀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杰和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邹子凡三位专家作为嘉宾参与本次沙龙研讨。本次沙龙围绕“教科书编写出版政策、法律及实务”主题,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1.教科书的范围;2. 教科书编写与出版;3. 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4. 编写教辅应当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教科书的范围

【法律法规对教科书的规定】

邹子凡介绍,与教科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零散分布于多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法律层面主要有《著作权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等,行政法规层面如《出版管理条例》,这些规定大都比较宏观。部门规章层面的规范性文件比较多,内容也比较全面和具体,如《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张杰表示,有些文件虽然老,但比较重要,其中提到了教材、教科书、教辅的关系。张洪波补充,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还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广东瀚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俊杰律师提到,2017年有一个关于教科书的新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

 

【教科书的定义】

对于教科书的定义,《中国版权》杂志社执行主编郑晓红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中小学教材都是教科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订,应当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教委在《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中规定,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教科书,应当界定为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中小学课堂正式用书。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罗向京介绍《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教科书”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是指为实施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保证基本的教学标准,或者为达到国家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邹子凡引用该《办法》强调, “本办法所称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同时引用了《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赵俊杰也引用该办法。

张洪波补充,2013年《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是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该《办法》根据教育部正式给国家版权局的回函,明确了教科书的范围,该文件最终由国家发改委会签,也说明了发改委对该文件教科书范围界定的认可。

对于本次讨论的“教科书”的范围,梁飞总结,应当采取狭义的理解,即相关规范文件定义的教科书,比如上述列举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而并非俗称的教材和课本。

 

【国家/地方课程教科书】

邹子凡介绍,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是从课程设计和管理主体上做的划分。对于基础教育阶段,我国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的体制。国家层面,要制定中小学课程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国家课程门类和课时,制定国家课程标准,并在宏观上指导中小学课程实施。在保证实施国家课程的基础上,鼓励地方开发适应本地区的地方课程,学校也可以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与之相对应的,教科书的审定和选用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国家课程教科书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地方课程教科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

 

【教科书如何判断及查询】

对于如何判断某一教材是否为教科书,邹子凡指出,就义务教育教科书而言,结合教育部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教科书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学校课堂教学正式用书,2.经国家或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专门设立的学科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3.列入国家或本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一般可以通过教育系统的网站公示,查询某一教材是否经过审定。梁飞补充,可以通过教育部相关的文件的内容来判定是否属于教科书,比如《第二批“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书目》等文件。

 

 

教科书编写与出版

 

【中小学教科书的编写与审定】

罗向京、邹子凡和张杰介绍,《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小学教材编写流程规定得比较细,但其中关于教科书编写核准程序的部分已经废除(《暂行办法》第四条有修改,第三章删除)。罗向京将该流程总结为“立项申报-编写-审定-试用-进入目录”。

邹子凡介绍,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完成编写的教科书还须经教科书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具体到人教社,人教社根据教育部的工作部署,研究确定教科书编写、送审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申报选题。根据这个总体规划和申报的选题,编辑部门制订学科教材编写计划,组织编写队伍。编辑部门会先编写样章,确定教材的编写体例、版式等要素,随后才会撰写初稿,经过不断地研讨和修改,形成样书送教育部主管部门审定,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定稿。

 

【高等教育教科书编写与审定】

对于高等教育教材的编写,罗向京认为这方面没有统一的规章,大多是以在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方式来规范。立项成功了,编写的教材审核通过了,才是国家规划教材。

张杰介绍,高等教育的教材编写相对是开放式的,教科书与教辅的意义多是从功能层面谈的,通常没有太硬性的规定,但是目前在实施的“马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管制严格。通常,普通的教材是社里审批选题,市场运作;国家规划教材要组织申报和评审,市场来选择使用;目前在做的“马工程”教材特殊,是由中宣部和教育部在组织编写,其运行管制严格。

 

【编写者资质】

邹子凡介绍,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要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张洪波介绍,总局对教科书出版单位有个名单,教育部课程教材研究所设在人教社,人教社有很多教材编辑部。

梁飞提出,出版者有资质要求,教科书的编写者是否有资质要求?他举例:仁爱版英语教科书,编写单位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只要编写的内容经过教育部审定,然后由有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就是合法的教科书?

邹子凡答,教育行政部门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教科书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科书的使用范围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审定。只有通过审定的教科书才能正式出版、发行。张杰提到以前很多人教社的教科书都是社里编辑编写的。邹子凡介绍,一般人教版教科书,人教社既是出版者,也是编写者。现在教材的编写放开了,打破了原来的“国定制”,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张洪波总结,教科书一纲多本,编写无限制,必须经审定,出版发行需有资质。

关于编写者资质,罗向京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对编写者的资质没有硬性要求,但是否通过教材编审委员会的审定是关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在报送材料规定中涉及到一些对编写者信息的要求:1.编写者个人学习、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2.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3.两名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4.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制度】

罗向京认为,讨论教科书的含义及范围,确定哪些是教科书,就在于教科书选文有一项特别的规定——法定许可,该制度对于出版社是有很大方便的,可以极大地节约成本。法定许可的主要规定在《著作权法》第23条。

原文: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张杰强调,如果不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也就谈不上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了。张洪波提示,教科书法定许可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两类,其前提是权利人没有禁止性声明。

 

【如何证明是“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

梁飞提出,著作权法规定的教科书包括“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高等教育的教科书要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如何证明自己是“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

张杰回答,例如“十二五”规划的文件附录就有入选教材的名单。张洪波回答,教科书封面一般都有明确标示,另外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局有教科书目录可公开查询。梁飞说,他发现教科书封面一般都写有“依据某某规划制定的教科书”。但张杰提示,有时单依据图书上的表述不好准确判断,因为实践中忽悠的多。一定是国家评审通过发文确认的,且封面会有指定使用的图标及文字。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永谦提示,义务教育和高校还是有区别的,张杰也表示区别非常大。罗向京认为,高等教育这部分,每年教育部提出教材规划,各个出版社按照该规划申报,成功立项,如果最终教材审核通过了,通常可以认定为国家教育规划教材。

 

【教科书选用作品的稿酬标准】

张洪波介绍,2008年文著协成立后就积极推动国家版权局开展调研制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3年该办法颁布后,有出版社不清楚文著协的法定许可稿酬收取和转付的法定职能。国家版权局曾复函,正式明确了文著协负责全国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的法定职能。目前,向文著协交纳教科书选文稿酬的教育出版社有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江苏教育出版社、河北教育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等十几家,其中人教社交纳稿酬最多,每年达百万元。大多数教科书选文作者是文著协会员。

邹子凡表示,《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制度落实很重要,人教社也是认真执行这个办法的。虽然没有详细统计,但人教社每年对外支付稿酬是很大的一笔费用。他分享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的报酬规定:

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音乐作品:每首300元;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梁飞补充,《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报酬标准上,对规范其他领域使用作品的稿酬标准也有参照意义。因为现行的稿酬标准,只有文字作品有《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而美术、摄影作品没有国家制定的参考标准,所以有时对非文字作品的稿酬标准的计算可以参考《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来确定。

 

【教科书法定许可稿酬转付制度】

张洪波指出,《著作权法》第23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教科书法定许可有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依法无法分配的稿酬交给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转付。

罗向京介绍,文著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稿酬的转付工作,目前与多家出版社达成转付协议。教科书的作者,大部分是文著协的会员,文著协在这方面有资源和经验,比如与人教社签订协议,解决稿酬转付问题。教科书出版单位不用花时间去找权利人,可以把工作交给文著协。法定许可是有利于教科书出版单位的一项制度设计,建议出版社用足该制度,多采取稿酬转付的方式。

罗向京表示,关于稿酬的支付,现在出版社一部分自己支付,一部分会转交给集体管理组织。不知道各个出版社自己支付的比例有多大?对此,邹子凡表示实践中还没有准确数据;感谢文著协对人教社一直以来的支持和帮助,除稿酬转付,在文著协的帮助下人教社也会有更大的机会找到作者或权利人。

张洪波认为,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没有依法向作者或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法定许可的报酬,就不应该适用法定许可,不仅仅是侵犯获酬权,应该是著作权法上的直接侵权,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按照国家稿酬标准的倍数索赔。文著协今年从代表会员汪曾祺起诉中国知网侵权开始,明年将大张旗鼓走诉讼维权,欢迎大家一起来,共同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

张洪波特别指出,教科书法定许可执行过程中也有很多问题,全国只有百分之一的出版社遵守法律规定,向文著协支付原选文稿酬,大量的出版社不支付给作者也不给文著协,法律和行政没有罚则。而且对选用的文章不署名,署错名,不标明出处的很常见。针对教科书存在的版权问题,各编写出版单位要及时提醒本单位,不署名乱署名不支付法定许可稿酬的侵权后果很严重。

 

【法定许可稿酬能否集中在一家集体管理组织转付?】

梁飞提问,法定许可列举的作品类型,音乐的集体管理组织有音著协,摄影作品也有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文字是文著协,美术作品似乎还没有建立集体管理组织,文著协是否管理文字作品之外的稿酬代转?另外,人教社的教科书涉及到文字、音乐、摄影作品,是要三家集体管理组织都去找,还是跟文著协取得授权就行?罗向京回答,法定许可这部分文著协只转付文字作品稿酬,其它的要分头去找其他集体管理组织。

 

【联系不到的权利人稿酬怎么办】

出版社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的稿酬交由文著协转付,如果涉及到的作者不是文著协的会员,怎么办?对此,文著协会员部周友铭介绍,对于非会员,有联系方式的,稿酬都发出去了。没有联系方式的,文著协会采取多种方式公示,主动寻找作者。罗向京也表示,法定许可稿酬转付不以会员为条件,只要涉及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出版社联系不到作者,不能按期支付稿酬的,都应当交给文著协转付。这是出版社的法定付酬义务。对不是会员的,文著协大部分也都能取得联系。没有联系方式的,多年一直滚动寻找。罗向京还分享了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找不到的作者稿酬的处理方式:一般是留存2-3年,无人认领就作为发展基金。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此项制度,文著协对于无人认领的稿酬长期保留直到权利人来认领。赵俊杰提到,对于找不到作者或者权利人的情况,《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提到了孤儿作品规则。

梁飞总结,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作者的获酬权。在这方面,各集体管理组织大有可为,也任重道远。

 

编写教辅应当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教辅的定义】

梁飞指出,有关教辅的问题,不仅仅是教科书出版社关注的问题,也是很多出版社关注的问题。毕竟教辅市场巨大,很多出版社不能出教科书,就出教辅,毕竟教辅的利润是可观的。罗向京认为,教辅的定义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与教学相关的各种教学材料,在著作权领域比较受关注的主要是那些容易与教材发生冲突的教辅。

 

【教科书的著作权】

邹子凡介绍,不同教科书的独创性的程度是不同,有些教科书完全属于“原创作品”,比如人教版PEP英语教科书,绝大部分内容都是编辑、合作作者独立撰写,构成著作权法一般意义上的作品;有些教科书是在大量已发表作品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的选择、编排、加工完成的,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无论是“原创作品”还是汇编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涉及对教科书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就应当取得教科书著作权人的许可。

张杰表示,高等教育教科书可以通过委托创作获得著作权。张洪波表示,实践中,教科书著作权归属不一样,有的归出版社,有的归编写单位或编写人员(编委会),有的由于历史原因没有约定。并举例:曾有一个教育社咨询,某教科书合同到期,教科院的编写人员也退休了。现在编写人员要求提高稿酬标准,按照版税支付,出版社不想给编写人员,但合同没有约定谁是著作权人(是编写人员还是他们曾经的工作单位?)。这就要看当时的各种证据了。

对于“新版部编本的著作权归属是归人教社还是教育部”,邹子凡回答,人教社负责出版部编本教材,部编本著作权归属教育部,人教社经授权行使其著作权(某出版社要出针对部编本的教辅,涉及到教科书的内容,可以找人教社授权)。部编本的情况可以查阅教育部官方文件。对此,张洪波补充,部编本如果是汇编作品,选文的原作者拥有文章著作权。

 

【教辅如何避免侵权】

邹子凡指出,教辅从内容上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中小学习题、试卷等,产品形态上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并非所有类型的教辅都必然构成对教科书的使用,但如果教辅涉及对教科书的使用则应当取得教科书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构成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有严格界定。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并没有兜底条款,就不能对它扩大解释。

张杰提到,最近代理了多起涉及大社大品种教科书起诉教辅的案子,有的是部分内容相同或近似,有的是封面设计侵权,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擅自使用知名教科书特有的名称、装帧设计或使用与知名教科书近似的名称、装帧设计等)。其中,内容相同、近似不一定就是侵权,有的是源自大纲,有的源自公有领域,有的是有限性表达,即不可避免的出现相同或近似表达。教辅编写中还是要多研究分析,尽量避免或降低侵权的风险。等相关案件的审理有了结果再和大家分享。梁飞表示同意,感觉教辅对教科书的使用游走在“侵权复制”还是“合理使用”的边缘。

罗向京表示,这里的界限需要划定,直接引用原文,如果量比较大,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只是引用结构框架,是否构成侵权?对此张杰回答,结构框架如果源自官方大纲,可以使用。如果结构有独创性成为保护的对象,则涉及到版权问题。邹子凡补充,不同版本的教科书都是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标准、大纲组织编写的,但各个版本的教科书都有自己独创的体系结构、内容组织、版式设计。这也是教科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教科书体例的编排凝聚了作者更多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的体例编排应当受到保护。针对体例编排,罗向京也提示,体例编排如果有独创性,教材成为汇编作品,可以从汇编作品的版权角度予以保护。

张洪波指出,教辅不是教科书,不适用先斩后奏式的法定许可制度,需要先授权后使用,教辅侵权问题太普遍了,司法实践中经常有把教辅和教科书混为一谈的案例。教辅书出版前要获得授权,可以找文著协,文著协有经验有众多作者译者授权。文著协每年为出版社、文化公司解决逾百种汇编作品的作者、译者授权,转付的稿酬达百万元。

梁飞总结,教辅与教科书的关系一时半会没有个结论,侵权使用与合法使用的边界何在,确实是个难题,期待实际案例的分享与分析。必要时,权利人需要拿起诉讼武器,文著协才是有牙齿的值得会员信赖的组织。

最后,张洪波呼吁:文学大师的经典作品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愈久弥珍,他们的版权更值得我们去尊重。这些年来,文著协与这些知名权利人和后人经常沟通联系,帮他们管理版权作品,不定期送稿酬上门,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应该切实履行法定付酬义务,向作者或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支付报酬。

总的来说,权利人在处理版权问题上对出版社和使用者是欢迎和宽容的,但有关出版机构和网络平台在使用作品时,还存在不尊重版权的情况。在此呼吁出版机构和网络平台不要忽视创作者的心血,应提高版权意识,遵循先授权再使用的法律规定,及时付费并寄送样书,尊重原创作品完整性,塑造良好的版权氛围。文著协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管理维护好著作权,保护和激励原创,为优秀经典作品的推广传播保驾护航。

 

本次沙龙研讨十分热烈,嘉宾们对教科书的范围、编写出版流程、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定许可”条款下不可替代的作用、教辅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提供了专业的意见,沙龙群的朋友们表示受益良多。今后还将结合教科书、教辅领域著作权纠纷案例进行系列专题研讨。

讨论中,嘉宾分享了相关案例和规范性文件:

1.  集体管理组织诉未转付稿酬的教科书出版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https://dongguan.tianyancha.com/lawsuit/ae557ba477f041ab847a0f8b4615b10b

2.  《国家版权局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

http://china.findlaw.cn/chanquan/zhuzuoquanfa/zzqzs/zzqybq/56991.html

特别鸣谢

本期沙龙研讨,特别感谢梁飞倾情主持,张杰、邹子凡、张洪波等嘉宾专业解答,罗向京、赵俊杰、郑晓红、薛永谦、蔡晟、周友铭、邹晨曦等诸位群友的积极参与和精彩分享。

欢迎大家对本期讨论的问题留言、评论;

也欢迎网友对下一期沙龙研讨的主题和内容提出建议。

综述整理:

邹晨曦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员部、国际版权部

美编:周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