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营图书公司没有出版的资质,在出版图书时普遍采取与出版社合作的方式来完成图书的出版发行,其中涉及到的版权问题很多,引起的纠纷也不少,罗向京引导大家就此展开讨论。
王钦仁认为,民营公司与出版社的合作,实际上是看中了出版社拥有的可以出版的权力。出版社与民营图书公司合作上的风险,主要在如何避免买卖书号。《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张杰认为编辑的很多作用是民营文化公司难以取代的。但凡买卖书号的,出版单位的策划能力是有问题的。民营图书公司和出版社要想实现互利共赢,必需要加强合作,发挥各自的长处。罗向京认为,如果是单纯买卖书号,出版社的风险会很大。
梁飞从规范合同约定的角度,对防范民营图书公司与出版社合作中的版权纠纷提出了建议。从出版社的角度来说,与民营公司的合作,出版社不能放弃编审、印制的责任,合作合同中千万不能出现放弃编审、印制责任的条款。从民营图书公司的角度来说,对于出版社的格式合同,务必要注意权利的性质,如果是专有权利,在合同期内民营公司不能再授权第三方行使;如果签约的目的只是为了出版图书,要避免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授权出去;对于印制这方面,确保每个印次都必须有出版社开具的委印单。另外,一个书号对应一本图书,千万别一号多用。一号多用、没有委印单就印制,这不仅是民事、行政责任,有可能要承担非法经营的刑事责任。
张杰提示,在实践中文化公司实际操作印刷环节,出版社出具委印单,要注意避免因印制费用引发的法律风险。张杰本人处理过多家出版社的案子,在文化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印刷费给印厂的情况下,出版社被诉。王钦仁认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厂只认出版社的委印单。与民营图书公司合作,出版社一定要抓牢三审权和复制权。
罗向京提出问题,即目前民营公司与出版社合作中有一个现象,在图书版权页、封面会同时出现民营公司、出版社的名称,有的又只有出版社的名称。不同情况是有哪些不同的考虑?法律上有无区别对待?
梁飞称封面同时出现民营图书公司、出版社名称或者logo,民营公司的身份一定不是出版者的身份,应该是策划者或者发行者的角色。至于民营图书公司的编辑身份不能写成责任编辑,可以写成策划编辑。
罗向京提醒,虽然目前出版社与民营图书公司在合作中出现的版权纠纷很多,但双方的合作、民营图书公司的经营与创新对于推动出版产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梁飞称,很多民营公司已经成为我们出版行业的生力军、甚至主力军,所以为编辑署名、民营公司身份标明也是应该的,只要是不违规的署名都可以。如署名策划。罗向京认为出版业的繁荣离不开民营图书公司。张杰也表明内容的策划至关重要,彼此促进共同发展。其实就是一个链条的不同环节。曹海滨认为民营图书公司在选题提供、热点把握、市场嗅觉等方面反应是十分迅捷的。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对出版业务还要多学习法律法规,多了解传统出版社与民营文化公司的实际业务。光看《著作权法》,无法应付出版业务中的版权问题。有些出版社策划、编辑加工和发行能力有限,只能与民营图书文化公司合作。有些民营图书文化公司的经营能力比一些出版社强,操作也相对规范。实力强的民营文化图书公司要求一切合同文件都要对自己有利,这也和文化公司实力强有关系。现在,很多民营图书文化公司除了终审交出版社外,其他的环节都能够独立完成。
最后,张杰与大家分享了工作中遇到的两个经典案例。
案例1:文化公司诉北京某社超出授权范围出书侵权
案情:文化公司与出版社就出版《中国人必读知识文丛》(一百册)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图书出版合同,合同期内出版社出版了该丛书。同时在合同期内,以《青少年必读知识文丛》为丛书名又出了前述一百本书,具体每本书的书名、内容结构、文字内容都没有变,但是开本、书号、封面、版式、插图有了变化。
争议焦点:出版社的出版行为是否在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范围内?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朝阳法院)。
案例2:北京某社诉湖南某社出版图书侵害专有出版社案
文化公司与北京某出版社就出版《中国人必读知识文丛》(一百册)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图书出版合同,合同期内出版社出版了该丛书。
在合同结束后,该北京出版社发现湖南某社在北京某出版社专有出版权期间出版过该丛书(改变了丛书名,封面、书号等,书名、内容没变)。
未审结(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