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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著协在线沙龙综述||第2期:专有出版权是什么权?

加入时间:2017-9-29 11:43:05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继9月7日成功举办第一期后,文著协“出版编辑版权在线沙龙”第二期于9月21日如期举行。本期沙龙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兼法务部主任罗向京主持,并特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杰律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梁飞副主任、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王钦仁总编辑作为嘉宾参与沙龙研讨。在线沙龙持续近两小时,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一、专有出版权的法律性质;二、 出版的资质和管理;三、民营图书公司与出版社合作中的版权问题。

一、 专有出版权的法律性质及范围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对于该条文设置的“专有出版权”的性质以及归属,出版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为此,罗向京结合第一期沙龙总结的问题,首先请大家聚焦“专有出版权”的法律性质进行讨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杰律师首先从“专有出版权”的属性和定义方面进行了阐释。张杰认为专有出版权是专有使用权的一种类型,它的含义是以独占的方式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所以它是项民事权利,出版社可以有,图书公司也可以有,与有无资质无关。而著作权人有权决定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如果从复制+发行权来理解专有出版权则会更加清晰。罗向京解释,复制和发行作为著作权的基本权利,从源头上看是来自作者的。通常来说出版社是从作者那里受让了出版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认为这个问题之所以提出来,主要是“出版”在不同法律规定的语境下,含义是不同的。如果只是放在著作权民事法律关系语境中,“出版”就好理解了,就是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但“出版”除了在著作权民事法律中出现外,还在“出版”管理体制中出现,这就产生了混淆。这就产生了著作权的出版权(复制+发行)与作为出版资质的区别。《著作权法》规范的是民事主体的权利。《著作权法》把著作权分为十七项,其中,出版权是个多权利的复合词,包括复制、发行权。在《出版管理条例》里,出版指的是一种行为,即出版社出版图书的这种活动,由此活动产生了对出版社的资质准入、管理,图书的出版活动的管理规范。所以《出版管理条例》涉及的出版权是一种经营资格的确认,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这种出版资格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类似特许性质的行政权,是权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曹海滨认为,对出版者而言,其按照出版合同约定而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人许可给出版者的,是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权依法处分的结果,而不是因为出版者的出版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只是一项通过出版合同而取得的继受权利。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总编辑王钦仁认为,在出版实践中,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既有专有出版权合同,也有非专有出版权合同。比如《寄小读者》的著作权持有人,梁实秋的作品,都签的是非专有出版权。在他看来,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社设立是审批制,只有出版社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出版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只有通过出版社才能实行。知识产权出版社崔玲也表示,在工作中关于专有出版权这一问题一般是通过合同进行约定的。

 

梁飞指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出版权是否是专有的性质,就是非专有的出版权。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也认为如合同没有约定专有,就应该是普通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没有约定清楚的权利,原则都归作者。王钦仁提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文著协周友铭提出问题:如果出版汇编作品的时候使用了某些授权专有出版的图书中的某篇文章,会不会涉及侵犯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梁飞对此解答:出版社获取专有出版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竞争上的一种独占优势,因此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话,将对出版社的出版物构成直接竞争关系或直接影响到其出版物的市场销售。如果合同没有对专有出版权范围的约定,一般比例比较小的使用,不认为构成专有出版权的侵犯。只有构成竞争关系了,比如买了你的图书,就不买我的图书的时候,才构成专有出版权的侵犯。此时跟使用量就有关系了,如果使用量超过50%,我觉得就会构成专有出版权的侵犯。但至于使用量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就构成专有出版权的侵犯,还得根据具体个案来认定。

 

梁飞结合实务工作,为出版社维护自己的专有出版权提出了建议:可以利用合同约定专有出版权的范围,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本协议约定的专有出版权范围既包括授权作品整体内容,也包括授权作品的任何片段问题。”此时,如果只是用了少量的内容,也侵犯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二、出版的资质和管理

罗向京总结,通过第一个问题的讨论,大家基本达成共识,专有出版权作为一项来自作者的权利,要得到实现,必须通过出版社;在我国现有出版管理体制下,只有出版社才有资格出版图书报刊。因此就涉及到出版的资质和管理问题。

 

梁飞认为,出版社涉及的“出版”有两个层次,一是从作者手中获取出版民事权利的授权,这是出版合同的源头;二是在出版过程中,行为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作者有作品出版的权利,但没有出版图书提供给公众的权力。为了便于理解,梁飞举了一个生动形象的例子,他说:“这就好比你厨艺高超,有能力做满汉全席,但你不能直接将做好的菜肴卖给消费者,因为你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此外,梁飞还从民事权利和出版管理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他认为, 从民事权利说,出版包括复制、发行,民营图书公司能获得发行的资质。但是,从出版管理的角度来说,出版一般指的是“三审三校”活动,这个部分民营公司是不能染指的。

 

王钦仁结合出版社的实际运营对出版进行了解释。他认为,出版行为有三个层面,一、决定是否出版,即三审,表现为书号的配备,二、复制,必须出版社给印厂开委印单,三、发行,出版社开发行委托书。所以,复制权和发行权必须依靠出版社才能实现。

 

关于出版的资质和管理,《出版管理条例》有详细的规定。

三、民营图书公司与出版社合作中的

版权问题

由于民营图书公司没有出版的资质,在出版图书时普遍采取与出版社合作的方式来完成图书的出版发行,其中涉及到的版权问题很多,引起的纠纷也不少,罗向京引导大家就此展开讨论。

 

王钦仁认为,民营公司与出版社的合作,实际上是看中了出版社拥有的可以出版的权力。出版社与民营图书公司合作上的风险,主要在如何避免买卖书号。《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张杰认为编辑的很多作用是民营文化公司难以取代的。但凡买卖书号的,出版单位的策划能力是有问题的。民营图书公司和出版社要想实现互利共赢,必需要加强合作,发挥各自的长处。罗向京认为,如果是单纯买卖书号,出版社的风险会很大。

 

梁飞从规范合同约定的角度,对防范民营图书公司与出版社合作中的版权纠纷提出了建议。从出版社的角度来说,与民营公司的合作,出版社不能放弃编审、印制的责任,合作合同中千万不能出现放弃编审、印制责任的条款。从民营图书公司的角度来说,对于出版社的格式合同,务必要注意权利的性质,如果是专有权利,在合同期内民营公司不能再授权第三方行使;如果签约的目的只是为了出版图书,要避免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授权出去;对于印制这方面,确保每个印次都必须有出版社开具的委印单。另外,一个书号对应一本图书,千万别一号多用。一号多用、没有委印单就印制,这不仅是民事、行政责任,有可能要承担非法经营的刑事责任。

 

张杰提示,在实践中文化公司实际操作印刷环节,出版社出具委印单,要注意避免因印制费用引发的法律风险。张杰本人处理过多家出版社的案子,在文化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印刷费给印厂的情况下,出版社被诉。王钦仁认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厂只认出版社的委印单。与民营图书公司合作,出版社一定要抓牢三审权和复制权。

 

罗向京提出问题,即目前民营公司与出版社合作中有一个现象,在图书版权页、封面会同时出现民营公司、出版社的名称,有的又只有出版社的名称。不同情况是有哪些不同的考虑?法律上有无区别对待?

 

梁飞称封面同时出现民营图书公司、出版社名称或者logo,民营公司的身份一定不是出版者的身份,应该是策划者或者发行者的角色。至于民营图书公司的编辑身份不能写成责任编辑,可以写成策划编辑。

 

罗向京提醒,虽然目前出版社与民营图书公司在合作中出现的版权纠纷很多,但双方的合作、民营图书公司的经营与创新对于推动出版产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梁飞称,很多民营公司已经成为我们出版行业的生力军、甚至主力军,所以为编辑署名、民营公司身份标明也是应该的,只要是不违规的署名都可以。如署名策划。罗向京认为出版业的繁荣离不开民营图书公司。张杰也表明内容的策划至关重要,彼此促进共同发展。其实就是一个链条的不同环节。曹海滨认为民营图书公司在选题提供、热点把握、市场嗅觉等方面反应是十分迅捷的。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对出版业务还要多学习法律法规,多了解传统出版社与民营文化公司的实际业务。光看《著作权法》,无法应付出版业务中的版权问题。有些出版社策划、编辑加工和发行能力有限,只能与民营图书文化公司合作。有些民营图书文化公司的经营能力比一些出版社强,操作也相对规范。实力强的民营文化图书公司要求一切合同文件都要对自己有利,这也和文化公司实力强有关系。现在,很多民营图书文化公司除了终审交出版社外,其他的环节都能够独立完成。

 

最后,张杰与大家分享了工作中遇到的两个经典案例。

 

案例1:文化公司诉北京某社超出授权范围出书侵权

案情:文化公司与出版社就出版《中国人必读知识文丛》(一百册)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图书出版合同,合同期内出版社出版了该丛书。同时在合同期内,以《青少年必读知识文丛》为丛书名又出了前述一百本书,具体每本书的书名、内容结构、文字内容都没有变,但是开本、书号、封面、版式、插图有了变化。 

争议焦点:出版社的出版行为是否在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范围内?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朝阳法院)。

 

案例2:北京某社诉湖南某社出版图书侵害专有出版社案

文化公司与北京某出版社就出版《中国人必读知识文丛》(一百册)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图书出版合同,合同期内出版社出版了该丛书。 

在合同结束后,该北京出版社发现湖南某社在北京某出版社专有出版权期间出版过该丛书(改变了丛书名,封面、书号等,书名、内容没变)。

未审结(海淀法院)

“专有出版权”的法律设计,对于出版单位主要业务的开展有重要影响,落实到出版实务中时,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明晰。本次沙龙研讨,几位嘉宾结合出版实务、实际案例以及具体纠纷,分享了经验,提出了建议,许多内容都值得参考借鉴。在此特别感谢梁飞、张杰、王钦仁、曹海滨、赵虎、崔玲等诸位嘉宾的精彩分享,感谢各位群友的热情参与,也感谢文著协小伙伴唐亚静、周友铭、加晨玮、邹晨曦的付出。

 

第三期在线沙龙将于10月12日举行,敬请群友们期待。也欢迎更多出版、编辑领域的朋友们加入文著协编辑出版版权在线沙龙,共同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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