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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著协在线沙龙综述||第3期:汇编图书应注意哪些版权问题?

加入时间:2017-10-21 10:19:45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文著协“出版编辑版权沙龙”第三期于10月12日如期举行。本期沙龙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兼法务部主任罗向京主持,并特邀北京印刷学院教授叶新、北教小雨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版权部负责人陈超作为嘉宾参与沙龙研讨。在线沙龙持续一个多小时,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1. 汇编类图书是如何策划的;2. 编选作品如何获得授权;3. 汇编类图书版权由谁享有。

一、汇编类图书是如何策划的

汇编类图书指的是什么样的书

        罗向京认为,汇编类图书,通俗说就是根据特定的主题,选取已发表的作品或作品片段,按照特定的编排逻辑汇编成册形成的图书。汇编类图书是各个出版社都很重视的一类产品。

        为便于大家直观了解汇编类图书,达成讨论共识,文著协邹晨曦介绍了经文著协代理版权的部分汇编图书:如《文人与猫》、《文人与花》系列(长江文艺出版社)、《最美儿童文学读本:(胡蝶诗人)(峡谷小镇的紫色花)(甜草莓的秘密)》、《天下第一好事,还是读书》(万卷出版社)、《大语文》系列(明天出版社)、《民国儿童文学 文论辑评》上下卷(希望出版社)、《美文漫步》(河北美术出版社)等数十部。

汇编类图书策划出品流程

        陈超分享了北教小雨汇编作品的策划和出品流程,包括: (1) 选题调研:走访市场、调查客户和读者对象,确定选题方向,做好读者定位;(2) 内容策划:根据读者对象和选题定位确定内容策划点,尤其是选文方向,包括作者层次、文章长短、文章类型、栏目设置、插图风格等;(3) 选文:根据确定的主题和每本书的支线主题进行选文并细分章节,对选文归类;(4) 版权确定:查找文章作者,统计字数,谈版权;(5) 约稿:根据内容策划向作者约稿,比如文章的赏析、点评等。

汇编类图书特点

        罗向京认为,选择经过市场检验、商业价值有保证的已发表作品,在较为聚焦的主题下集结成册,是不少汇编作品的策划特点。

        陈超认为,这类图书的优势就是内容丰富,可以承载很多作者的不同文章,让读者在一本书里就可以接收到很多信息,不同的风格内容不易让读者产生阅读疲劳。难点是:(1)作者难以联系,版权不好解决;(2)成本高;(3)一套书如果品类差别稍微大一点,整套书的统一性就不好掌控,需要在策划理念和内容设置上多下功夫。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处副处长梁飞指出,汇编类图书编辑获取授权的工作真的很大,有时尽管收录的一个作品,哪怕就是一首诗歌,也得取得授权。

        万卷出版社赵新楠认为授权才是难点,亮点很容易找。文著协赵洪波认为,解决汇编作品的授权,是比较烦琐的工作。



二、编选作品如何获得授权

授权途径及难点

        叶新认为,著作权人、版权代理人或集体管理组织都可以成为授权主体。如果涉及作家作品的数量较多,最好是后二者来解决,以便加快版权流通。具体来说,可以发展代理人,专门经营著作权中的大权利,而把一些小权利、非专有使用权的授权,交给集体管理组织。

        罗向京认同叶新的高度概括,认为通过作者/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代理机构等途径都可以获得授权,但每个途径都可能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合作作者,或者多位权利人等情况下,授权就会出现一些麻烦。

        梁飞认为,授权问题是难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找权利人困难;二是该篇文章是否其他出版社已经有了专有出版权吗?汇编到本社的图书,会跟其他兄弟社的专有出版权发生冲突吗?

        赵新楠指出,实务操作上看,汇编作品涉及的作品量大、权利人多,图文种类多样,出版社独立承担很难。

使用博物馆等收藏的作品如何获得授权

        赵新楠结合所在单位的实务,提出疑问:我社常与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机构合作出版图书,一般署名为以上机构或已获机构授权的个人(馆长、研究员等)。图书内容多为将机构藏品图片(或影印文件)资料,以及机构人员所写的文字稿件汇编成图文版书籍(图鉴、画册)。在此背景下,如机构藏品图片为他人捐赠且作者死亡不足50年, 出版图书是否需要同时取得收藏机构和捐赠者继承人两方面授权?

        罗向京认为,此处图片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只要图片等作品还在保护期,复制汇编使用应取得权利人许可。在原件由图书馆保存时,使用时还应与图书馆协商。图片捐赠给图书馆等收藏机构,图书馆基于图片享有物权,著作权还在权利人处。

        梁飞认为,使用保护期内的馆藏图片需获得权利人(作者或者继承人)的授权。至于馆藏机构,其拥有图片资源,可以拍摄高清素材,如果出版单位需要获得高质量的图片,可能需要向馆藏机构取得图片资源。但馆藏机构向出版单位提供图片资源的行为不是著作权授权的行为。

        有些出版单位出版老照片时,碰到版权侵权问题,其实这涉及到摄影作品保护期的问题。对于图片的版权保护期,梁飞特别提示:使用老照片,关键在于确定两个时间:一是拍摄时间;二是首次发表时间。为此,梁飞进行了例举:比如1950年拍摄的照片,现在2017年出版,该照片是否过了保护期可以自由使用呢?答案是:不一定,得分情况进行梳理:(1) 1950年拍摄,且当时发表,过了保护期;(2) 1950年拍摄,50年一直没发表,过了保护期;(3) 1950年拍摄,1980年首次发表,保护期自1980年起算,现在还在保护期。

        赵新楠还提出疑问:在出版图书时,图书作者在文中援引第三方论文(全文)、图片、照片、书画作品等,如援引文图作品均未公版,是否必须要一一拿到这些作品的作者或继承人授权才能出版?这种授权是否该由图书作者解决,并向出版社提供书面授权材料?作为出版社而言,做汇编作品该如何避免以上这种问题?

        梁飞认为,援引第三方作品是否需要取得授权,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构成合理使用,比如为了评论某一幅照片必须再现图片的内容时,需注明作者和出处,无需征得作者授权,无需付酬;二是就只使用图片,此时需获得授权。

合作作品如何取得授权

        关于合作作品的授权问题,赵洪波认为,应该取得所有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作者之间有约定,那就另当别论。

        针对此观点,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认为,合作作品,是否需要取得所有著作权人的许可,这个有值得商榷之处。得到全部许可自然好,得不到,好似未必不行。

        罗向京提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一条规定,如果合作作者拒绝许可却没有正当理由,可以不考虑其意见,但应把许可费给该合作作者;具体操作中,如果根据该条进行许可,应当有必要的证据,证明与该合作作者沟通过并被拒绝。

        赵虎进一步提示,此条规定要区别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对作品进行修改是否需要获得许可

        天一文化王东歌提问:汇编作品时是否可以在保持作品原貌的基础上对文章上进行适当删减?

        赵虎解答:要看所谓‘适当删减’的具体情况,有时跟作品体裁也有关系。如果是长篇小说,删去几句话,一般是没有问题的。诗歌的话,问题就大了。

        梁飞认为,要看删除的内容是编辑文字性、常识性的,还是内容本身,因为后者是作者的权利。

        罗向京认为,这要看具体文章,具体的修改来判断,有的权利人要求也不一样。但假如将5000字的原文修改为2000字,就不是修改,而是改编了,必须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陈超结合实务,指出:一般遇到的文章出现政治性或宗教方面等敏感问题,编辑会删掉;如果只是删除某句话应该不会有大的影响。没有发生过作者找上来说,这段话丢了什么内容的。

        罗向京提醒,上海的叶开分析过教科书选文对原著的修改,有些修改确实面目全非。对于文学作品的品质高下,也是见仁见智,所以修改不容易得到认同。总体来看,作者还是比较宽容的,允许修改。但从权利上分析是要慎重的,尽量少改动。改错别字,语法润色,应该问题不大。

教辅图书使用教科书原文是否需要获得许可

        赵洪波提问:一些出版单位汇编的教辅图书经常会选一线老师对某篇课文进行解读,通常会把原文印到解析之前,能算作合理使用吗?

        赵虎认为,上述使用应该是复制,需要得到授权。教辅不属于教科书。而且教科书的范围往往也是发生争议的点,有的书名为教科书,但没有编入目录,也不能按教科书来看。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件,北京某区的教科书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可是这个教科书没有编入教材目录,所以属于侵权。关于合理使用,要求使用的时候要有必要性,只能使用部分,如果存在替代性,比如全文使用,则不属于合理使用。

        梁飞认为,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03)38号]的内容操作。该意见指出:1.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2.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3.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试题汇编如何确定抄袭与侵权

        公安出版社刘悦提问:如果考试类图书里面的概念表述、题目均属于作者原创,一旦被抄袭,如被汇编入别的图书,如何确定是否侵权?对于抄袭的内容、篇幅有无具体要求。

         赵虎认为,首先要评估:抄袭的内容是否有独创性。虽然是原创,只是解决了“独”的问题,但是是否有“创”的问题需要再考虑。如果解决了独创性的问题,应该构成侵权。

        梁飞表示,这个问题还得具体分析,有时抄袭内容少的话,可能会认为情节轻微,不构成侵权。



三、汇编类图书版权由谁享有

汇编图书上的双重版权

        汇编类图书由于作品情况比较复杂,其著作权权属需要认真研究。叶新对此举例说明:季羡林主编、安徽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胡适全集》,他的儿子能否继承并另外授权?

        西安知产律师薛永谦认为,汇编类图书存在两重权利,选文作品一重,构成作品的汇编图书又是一重。

        梁飞指出,对于汇编图书,如果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不出独创性的,虽然也叫汇编,但不能构成汇编作品。比如,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所有的行政规定按发布时间汇集成册,就不是汇编作品,因为选取的内容是2016年所有的规定,编排体例是按时间顺序,体现不出独创性。

        罗向京提示,单一作者部分作品成集,如有独创性,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

通过合同约定汇编图书版权归属

        梁飞认为主要通过合同来约定汇编图书的著作权归属是归属主编者还是出版社。

        赵虎提示,如果对于版权归属约定不清楚的,除法人作品外其他作品的版权归作者享有。所以,如果约定不清楚,则作品的版权在作者手里。另外,现在公司之间签订合同不会忘了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但是公司与个人之间(或者员工,或者其他合同关系)经常忘了约定有关版权归属的问题,容易出现纠纷。

主编是否享有汇编图书著作权

        罗向京认为,就汇编类图书而言,合同约定不明确时,通常由主编来享有著作权。

        梁飞认为,这里的主编得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著作权法意义的真实的主编,其对全书内容的整体选择、编排提出了独创性的要求,全书围绕着主编的要求进行编辑;另一种是挂名主编,没有承担实际主编工作,此时该主编不是著作权意义的主编。

        另外,梁飞提醒:有些汇编图书有主编也有编委会成员,这种情况下只跟主编签约要授权是不够的,编委会成员应当也要授权,或者由编委会成员委托主编与出版社签约。

        赵虎进一步提示,编委会一般没有著作权,因为编委会不是一个民事主体。

        陈超表示,在出版实务工作中,其所在社申报时,只要有主编,不管什么书,都要有主编的授权。

        赵新楠表示,实践中策划编辑一般都认作品的署名作者,不论主编、编委会还是其他名称,封面写着谁就找谁授权。

        福建人民出版社宋一明提问:对于主编,如果有多名主编,其中一个是挂名主编,合同续签,还需要所有主编授权吗?

        罗向京认为,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作品上署名的,就是作者,就是著作权人。因此,该挂名主编原则上也可以视作作者,如无相反证据,他是可以主张权利的。如果没有在合同上约定,只有书面署名,那么出现纠纷时,主编可以根据署名来主张著作权,所以一定要约定清楚权属。最好在续签合同前,就主编事宜做一个确定,比如开个会,有会议记录,或者有个通知、证明什么的,再进行授权。

        梁飞认为,稳妥起见,还是找主编签约好一些。如果发生争议,出版社要证明主编挂名而没参加创作,举证工作并不轻松。 

        罗向京建议,挂名的主编或作者,最好在挂名前约定清楚,明确他的地位和权利。

        陈超表示,在请挂名主编时,一般在签订合同中都会写清楚,如图书出现版权纠纷由谁承担;通常约定有纠纷由出版单位承担。



         当晚,群友们对预定的三个问题进行了热烈研讨。因为时间限制,不能对沙龙研讨过程中提出的问题面面俱到,但参与沙龙的群友都表示启发和收获很多,期待两周之后再次参与沙龙研讨。

         第三期在线沙龙将于10月26日举行,敬请群友们期待。也欢迎更多出版、编辑领域的朋友们加入文著协编辑出版版权在线沙龙,共同参与讨论。

         特别鸣谢||本期沙龙研讨,特别感谢梁飞、叶新、赵虎、陈超、赵新楠、宋一明、王东歌、薛永谦、刘悦、赵洪波、邹晨曦等诸位群友的积极参与和精彩分享。

        欢迎大家对本期讨论的问题留言、评论;也欢迎网友对下一期沙龙研讨的主题和内容提出建议。

        沙龙参与方式:加微信“wzx-hyb”,注明“参加沙龙”。欢迎加入!

综述整理:邹晨曦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会员部、国际版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