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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融合背景下网络转载与版权集体管理

加入时间:2017-8-3 16:27:32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编者按

           网络免费转载的问题在媒体融合背景下很多人都遇到过。这其中涉及网络资源分享平台、有声读物版权授权、数据库“版权声明”的法律效力及规范、海外复制权不被重视以及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落后等问题,在强国知识产权论坛著作权分论坛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做了主旨发言,他认为,应从版权集体授权、集体维权,版权调解纠纷机制完善、版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及行政执法等方面着手解决。

    “法律不保护躺在法律条文上睡大觉的人。”




        这几年,就这个议题,我在不同场合讲过很多次,但是实践中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次,我套了一个比较时髦的“媒体融合”的大背景,从版权角度对网络转载乱象进行分析,尝试着提出解决办法,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

1.网络转载与传播的形态

        大家都可能遇到过网络转载免费的问题,我这里所讲的网络转载形态主要指的是文字作品,比如一篇文章或者文字作品的片断,这些形态和手段大家都非常清楚。

        网络转载有公号、客户端、微博、博客等形态,还包括有声读物,尤其有声读物这两年在国内发展非常迅猛,面向儿童和家长的一些微信公众号在传播方面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有的公众微信号已经达到了几百万的关注度,但是这里面存在大量的文字作品还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的问题,我亲身经历的就有几个儿童有声读物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解决一些版权授权的问题。

2.知识资源数据库的版权授权问题

期刊数据库

        知识资源数据库平台的内容都是从传统形式而来,我也把它归入网络转载了。去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有些媒体报道“知网涨价了,北大图书馆也买不起了……”。后来,有关媒体报道有关国家级科研机构的文献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无视广大作者授权问题,将收藏的文章数据库免费向公众传播,也就是有些高校科研机构的免费开放获取(OA)的情况,这类服务机构竟然宣称,你不用订阅知网、万方,我这里全文都免费!

学位论文数据库

        有些作者投诉,文章是我自己写的,知网从没有跟我签过相关的版权合同,更没有支付过任何版权费,但是我从知网下载自己的文章还要花钱!我的文章你不告知我就拿走,国内国外销售,赚得盆盈钵满,我却分毫未得。很多作者质问:我的版权谁做主?万方数据以前也遇到过上千位博士硕士的诉讼,引发的问题就是学位论文谁有资格来授权?高校以强势地位“逼迫”毕业生签署的声明,巧取豪夺了毕业生学位论文的数字版权行为,怎么能获得法院认可?作者的版权何在?尤其是知网、万方都公开发表声明,邀请博士硕士来领取论文发表证书和稿费,论文发表证是个什么东东?有什么法律效力?作者领取了论文发表证和论文稿费,知网和万方就自行认为获得了作者授权进而就能免责?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另外,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颁布之前有一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向地方图书馆和公众提供馆藏数字资源,这其中也存在一些版权问题,如一些公共图书馆以公共文化建设为目的,竟然超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允许读者在馆舍外免费获取,而国家财政还为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和传播行为提供经费保障。这是典型的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竟然长期存在!

期刊版权声明效力

        数据库这块主要涉及跟期刊和作者的版权授权合作。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数据库认识到应该跟一些期刊合作,也有一部分去跟个别的作者合作,而跟期刊的合作往往是由期刊发表一个版权声明,版权声明千姿百态。这里面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期刊所发表的版权声明有没有法律效力?期刊往往以版权声明为挡箭牌,认为自己获得了所刊发文章的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这在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进而数据库以版权声明为由试图回避版权责任,这个也受到很多部门、很多权利人的质疑。法院也基本不予认可。

3.海外复制权从未受到重视

        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我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还遇到另一类问题,就是中文文章和图书片段的海外影印复制和数字化复制与传播的版权授权和收费问题。在海外,文字作品影印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权的授权和收费都由文字作品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这方面有一个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文著协和音著协都是其会员。我们关注的比较多的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这些影印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权集体管理比较成熟的国家。文著协已经与英国、韩国、罗马尼亚签署了合作协议,跟美国的合作正在洽谈中。

        另外,2012年新华社曾经组织世界知名媒体机构在北京发布了《世界媒体峰会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里面提到了新闻媒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基本都是版权问题,他们跟国外媒体间的合作主要是内容互换。大都忽略了中国新闻作品在海外的二次传播的授权和收费问题。中国新闻作品在海外传播后的二次使用收益归谁,国内媒体没有很好的关注。当然,我这里说的海外影印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权包括所有中文文章和图书片段。

        针对媒体融合背景下文字作品的网络转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的转载,我们曾经在2015年年初完成了中国记协的一个国家课题——《新舆论格局背景下新闻界的版权保护》,得到了中央领导的批示。在媒体融合背景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的融合主要在于内容,而内容最关键的还是版权。所以引发我们进行一些思考。我们也对媒体融合过程中的版权问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后来我们也参与了中宣部、国家版权局《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课题研究。

4.网络免费转载的问题思考

谁来规范报刊数字化的侵权行为?

        大家知道,传统报刊之间的转载属于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这个付酬标准由国家制定。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原来网络和新媒体之间的所谓的“准法定许可”,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间文字作品的转载和传播不存在“法定许可”问题,而应该实行“先授权后使用”的著作权保护基本原则。但是实践中,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都存在将版权内容进行各种形式的复制、转载、传播行为,大量的网络转载都是未经授权,也没有付费,都是非法的。谁来规范报刊数字化的侵权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传统媒体的转载不能延伸到数字网络新媒体。

著作权行政执法怎么更有效发挥应有效能?

        网络转载和知识资源数据平台由于涉及作者和权利人的侵权比较多,这还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对于广大的个体作者而言,如何针对网络转载的问题解决自身的授权收费和权益维护的问题非常必要。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侵害著作权人著作权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但应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应该追究其行政责任。针对“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界定问题,国家版权局有过文件,也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十几年的版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实践也是这么做的。另外,国家版权局联合其他四部委开展的“剑网行动”已经开展十三年,在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尤其是规范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版权局也发布过相关的部门规章,针对网络转载等一些热点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作品授权通道如何畅通?

        关于如何解决网络转载的授权通道问题,有关的中央文件中也提出相关的平台建设问题。举个例子,前年有关部委接到过一个媒体记者的投诉,这个记者的一篇文章被很多网络转载,都没有依法获得许可,也没有支付转载稿酬,有关部委领导做了批示,下边办事员很卖力气,几个电话下去,这个记者很快就拿到了十几家网络平台的转载稿费。但是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是不是我们所有的人都要去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才能有效解决网络非法免费转载问题?答案不言自明。这也给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一个问题:网络转载行为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如何更有效?

        另外,调解也是处理网络转载版权纠纷的一个重要通道。全国有很多家版权纠纷调解机构,但是很多的版权纠纷调解机构不是常设机构,甚至也不是一个实体,很多的调解员都是多家单位兼职,不是专职人员。很多调解机构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利用,同时,由于在现实当中法院实行立案制,法院的压力也比较大。应该完善版权纠纷调解机制,尤其在调解网络版权纠纷方面探索新机制新体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等机制。

5.建议与展望

集体授权

        现实中针对网络转载如何解决授权的问题,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们团结了一部分名人和大部分中小权利人、中小媒体进行集体授权,而一些大的媒体对我们这种组织是不感冒的,表示不需要你们参与。但是,实际上针对媒体融合这块,传统媒体如何有所作为,进军新媒体,新媒体如何能够和传统媒体产生互动、合作、促进产业发展,也有很多的工作没有做好。宣言发表了很多,联盟搞了几个,平台也有不少,但是真正对媒体融合有多少促进作用?

        由于网络转载缺乏权威有效的授权渠道和监测维权平台,目前我们协会正在跟有关机构沟通,如上海冠勇科技公司,积极推进建立“网络转载稿酬转付、网络监测、海外授权收费和集体维权平台”,建立开放性协议,应该能有效推动这类问题的解决。很多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已经表达了参与的积极性。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众所周知,虽然著作权法的修改不是一朝一夕的问题,但是,我们依然呼吁尽快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一直呼吁能把网络转载文章和文字作品的片段纳入法定许可。网络免费非法转载成了常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著作权法有关条款落后了,没有与时俱进。我们多年的调研发现,网络转载文字作品权利人最关注的往往不是知情问题,而是付酬、署名和修改问题,也就是获得报酬权和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

        关于著作权行政执法,现实中很多权利人不了解,不知道怎么用于个人维权,尤其是在了解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罚款都上缴国库,跟权利人没有关系时,权利人申请行政处罚的积极性可能也会有一定影响。版权行政执法应该大力宣传。

集体维权,完善版权纠纷调解机制

        关于集体维权,我们每年调解几百件版权纠纷。王自强司长曾经讲过,法律不保护躺在法律条文上睡大觉的人。面对网络非法免费转载,权利人不能沉默,沉默是对侵权行为的姑息纵容。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维权可以极大降低维权成本,更好地让权利人群体获得更有利的维权效果。

        著作权的权利是法定的,但是权利的实现得靠自己去争取。这方面,我们确实感触很深。文著协成立这些年我们做了很多的咨询和调解工作,面对侵权,权利人只要入会了,维权问题由协会出面处理。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希望能完善版权纠纷调解机制,也愿意跟有关司法机关合作,开展版权纠纷诉调衔接。

版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中央提出的媒体融合、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问题,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建立版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媒体等部门的和机构的积极参与。工商、金融等领域的征信建设已经有成熟的做法,值得借鉴。

未来展望

        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工作会议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正式启动。这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我们也派同志去参加了座谈会,阐述了我们的一些做法和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届人大和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能够开展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是让权利人和产业界振奋人心的大事。检查组重点检查打击侵权盗版、加强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情况,特别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情况。我们作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此次执法检查的效果和直接影响抱有很大的期待,希望全国人大、国务院能在本届任期最后一年有所作为。



作者:

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