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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财新传媒为记者作品维权事件

加入时间:2014-1-23 10:48:47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作者:方圆 
   □本报记者 魏芳



  “洗稿”一词流行于新闻传媒行业内部,该词是脱胎于“洗钱”(money laundering)的新词,是指新闻传媒特别是新闻网站通过一系列手段将稿子由“黑”洗“白”,掩盖其真实来源,争取审查时间差或躲避著作权。



  1月15日,财新传媒通过其官网发布反侵权公告,称

“旗下财新网编发记者王和岩采写的关于原总后勤部副部长谷俊山贪腐系列特稿,包括《总后副部长谷俊山被查已有两年》《谷俊山崛起之路》《谷俊山的河南将军府》等在1月14日发表后,立即遭到数十家媒体未授权转载,且绝大部分媒体在转载时篡改来源,以掩饰侵犯财新传媒知识产权的事实”,对于这些媒体的侵权行为,财新传媒法律部负责人表示,已委托法律顾问向涉嫌侵权媒体发送律师函,亦将上述媒体的侵权行为计入公司反侵权档案,并拟采取进一步的司法手段。



  反侵权公告已达22份



  财新传媒副总编辑杨大明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发布侵权公告并不是一个临时性的决定,面对旗下记者作品屡遭侵权行为,财新传媒从2011年5月11日就发起了反侵权行动,并在财新网首页设置反侵权窗口,以不定期发布反侵权公告的方式,对侵权媒体给以谴责和警示,倡导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迄今已发布22份反侵权公告。



  杨大明还介绍,除了采取公告公示外,针对个别网站长期以来的严重侵权行为,财新传媒于2013年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站主办公司书面道歉并作出经济补偿,目前该案已结束庭审,等待法院宣判。“这算是我们维权的实质性行动。”他说道。



  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侵权公告里的网易新闻和搜狐新闻频道相关人员,截至记者1月22日发稿时,始终无法得到他们的正面回应。



  “洗稿”几成行业通行做法



  “洗稿”是一个新鲜词汇,但在网络编辑圈内,却不是一个新鲜的做法。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一种可能的“洗稿”方式是:先以网友的身份将稿件转贴至论坛,再从论坛转载至新闻频道,出处注为“某某论坛”;或者直接转载过来,但出处注为“某某网”,这样原媒体追踪侵权也比较困难了,可以看到,这种做法与“洗钱”颇为相似。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汪涌博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事实上,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中没有新闻行业里所说的‘洗稿’行为,从这种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其类似于将他人稿子改头换面而隐去原作者信息后重新发表,本质上是一种比较隐晦的剽窃和抄袭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从实践层面上讲,这种‘洗稿’行为也不会减轻甚至免除后续转载网站的侵权责任。”



  《中国青年报》特别报道部副主任刘万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网络媒体的非法转载,现在传统媒体之间、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还有网络媒体之间都存在漠视知识产权的现象。他提到前不久《新京报》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致函道歉一事,起因就是《新京报》的《除夕高速免费?18省份说不12待定》一文与中国网事的一篇报道策划及内容非常雷同,他认为这也是传统媒体之间的一种侵权形式,但更难举证。“很多媒体在批评他人的侵权盗版行为,但到自己这儿,并不比他们批评的人做得好。”他提到自己正在运营的一个微信公众号:“我们每登一篇文章都要跟作者本人联系取得授权,但其网站一键转载我们的劳动就被攫取了,甚至抹掉我们的地址和作者的名字,仿佛这篇文章就是他们首发一样。”刘万勇认为这体现出网络间转载的无序。



  新闻同业应树立版权自律风气



  财新传媒的侵权公告发出之后,引来了很多评论和转载,有些网友支持财新传媒维权,也有网友认为没有广大媒体的竞相转发,记者王和岩的报道也不会这么火。但杨大明说:“我们有正常的媒体合作渠道,如果对我们的原创文章感兴趣,完全可以通过授权方式取得。”他坦言,现在国内媒体在侵权的问题上是没人说就没人理,因为没有一个对版权保护的自律风气。但他表示,财新传媒不会停止维权行动。



  对调查性报道来讲,通常记者要在前期选题策划准备方面下很大功夫,采访中要耗费时间、精力甚至面临危险,媒体机构也承担很大的风险以及经济上的成本,刘万勇认为,他们应该被尊重并获得回报。他对财新传媒勇于维权非常赞赏,同时他透露,《中国青年报》去年一年为报社记者维权,获赔偿款13万余元,希望像财新传媒和新华社中国网事这样的公开维权行为能唤起同业沉睡的版权意识。



  非时事新闻是否受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解释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名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转载未注明作品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就媒体间相互转载行为在法律上究竟如何规定,记者也采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他说:“非时事新闻类的新闻报道,在法律上与其他文字作品没有本质区别,转载时都必须首先取得授权并付费,除此之外转载要标明出处、注明作者、并且不能轻易改动文章内容等,以此保护著作人身权。”



  刘世杰还认为,我国大部分网络媒体由于没有单独采编权,经常会转载报纸新闻,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在正文中注明原标题,擅自改变原新闻标题的做法在法律上讲也属侵权,因为标题和内容是原创作者认可的统一体,随意更改就是侵犯其作品完整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