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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选文终于有了付酬标准”——专访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长陈建功

加入时间:2014-01-20 13:00:00   来源: 原载:文艺报 作者:欣闻 

“教科书选文终于有了付酬标准”

——专访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长陈建功

原载:文艺报 作者:欣闻 2014120日第2

    前不久,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自201312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颁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负责向著作权人转付全国报刊转载、教科书等法定许可报酬的机构。本报记者就此《办法》的出台和执行,对不久前连任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长的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协副主席陈建功进行了专访,请其对该《办法》出台的始末及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记  :我们了解到,这个办法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广大会员呼吁5年的结果。据我所知,很多作者由此对文著协的努力表示了肯定。

  陈建功:其实这也是文著协的分内工作之一。文著协20081024日成立,开始着手推动制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标准。当年123日,在国家版权局召开了由5位著名作家和5家出版社代表参加的第一次座谈会。随后,受国家版权局委托,文著协承担了调研工作,深入作者群体和出版社,了解教科书选文的付酬情况,发放问卷,召开座谈会,了解海外教科书付酬情况,还参与了文件的起草工作,并且在国家版权局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积极向社会公众和会员通报情况,收集整理会员意见,向版权局反映。尤其是在该办法正式颁布后,在宣传、解读等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

  应该说,文著协的工作得到了大家的肯定,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我相信这也将成为我们继续努力的动力。要特别指出的是,《办法》的出台是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表现,也凝聚了国家版权局、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方方面面的劳动和心血。

    :请您谈谈《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所在?

  陈建功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时,已将教科书使用作品列入法定许可,即“先使用后付酬”。但这个“酬”怎么付?据我所知, 国家版权局早在2002年就开始制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并且向全国教育系统和新闻出版系统征求意见。坦率地说,因为一些出版方难以接受,最终“胎死腹中”。

  尽管如此,我认为,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失为一种进步。首先,它豁免了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事先获得权利人授权的义务,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降低了出版成本,同时也赋予了权利人从教科书使用各类作品中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又不能不感到一些遗憾,因为从实际感受来看,由于付酬标准迟迟没有出台,出版单位向作者付酬的情况非常不乐观——只有很少一部分作者能够拿到教科书选文的稿费,而且有些出版 单位还往往以国家没有付酬标准为由拒不支付选文稿酬。现在,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终于出台了。在我看来,这是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利,主动引导和规范教科书出版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又一重要举措。教科书选用各类作品终于有了可以依据的付酬标准,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业已终结,著作权人权益保障得以具体化。

    :您刚才提到,此前出版单位向作者付酬的情况非常不乐观,能不能就此具体谈谈?

  陈建功:根据文著协的调查结果,目前全国580家出版社中,仅有个别出版社在编写、出版教科书后能主动、自行联系作者,向作者支付稿费,或者通过文著协向作者转付稿酬,而大多数出版单位从来都不会主动联系作者,即使有作者主动上门索要,出版单位也不会爽快付酬,往往以各种借口搪塞推诿,到最后可能会“仨瓜俩枣”,打发了事。而且,目前出版社都没有公开教科书选用作品的篇目供广大作者查询,绝大多数作者在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非但不能获得稿酬,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作品入选,也不知道应该通过何种渠道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有些作者的文章从标题到内容被改得面目全非——将诗歌排版成散文,不给作者、译者署名,张冠李戴等等,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之现象比比皆是,在教科书的电子版上,更是随处可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陈建功: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汇编 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就是我国的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这种“先使用后付酬”的制度,出于满足公众对精神文化产品需求的目的,而对作者权利是一种限制。但各类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想适用这项规定,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作者已经公开发表 的作品;第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报酬;第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情况下,必须保障权利人的获酬权。因此,国家版权局制定了这个付酬办法。

    :像文著协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教科书选文稿酬方面,发挥的是一种什么样的作用?

  陈建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本次颁布实施的《办法》的规定,如果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应当将作者的稿酬连同邮资交由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作者或相关权利人。

  文著协是经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批准的、负责转付全国报刊转载、教科书等法定许可报酬的法定机构。20098月,国家版权局还专门为 此下达了《关于明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复函》。出版单位依法将教科书选文稿酬及时交给文著协之后,即履行了向权利人支付稿酬的法定义务,相应的转付责任则转由文著协承担。文著协成立5年来,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转付系统,已经为上千位作家转付教科书稿酬200多万元,没有找到作者的作品信息全部公布在协会官网(www.prccopyright.org.cn )上,供作者查询和认领。同时,协会也在积极主动寻找相关著作权 人。文著协还和人民教育出版社连续几年公布了“人教版教材作家作品排行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作为此次《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积极推动者和法定的稿酬收转机构,文著协在办法实施后有什么具体的行动吗?

  陈建功: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教科书选文公示备案制度。我们愿意与出版社共同建立这种教科书选文备案公示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方便作者认领稿酬,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化解出版社的侵权风险。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文字作者尽快将文字作品被各类教科书选用的情况向协会备案,以便统一代表大家出面向出版社索要稿费。同时,也希望各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单位主动向协会备案选文清单,文著协将主动寻找作者,转付其应得的稿酬。

  文著协目前也正在主动收集相关出版信息,并将于近期在官网公布搜集到的教科书选文情况,建立“教科书选文认领平台”。作者发现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可以向协会直接备案自己的信息,以便及时申领稿酬,同时也可以直接向协会投诉,委托协会向出版社追讨稿费和样书等事宜。

    :据我们了解,在这个办法出台后,还有很多作者对千字300元的稿酬标准不满意。

  陈建功:正如你所说,确实有相当数量的作者对这个标准还是不满意。在调研和征求意见阶段,很多作者认为,由于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印数很大,“租型”会使印数更大,希望按照版税制或千字千元、千字500元的标准,向作者支付选文稿酬。文著协也曾经建议将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规划教科书的付酬标准区分开来,并且希望版权局在该办法中规定远程教育课件、电子教科书、电子书包的付酬标准。国家版权局经过多次座谈和调研,做出了目前这样的决定。 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时应考虑的因素是很多的,要考虑到社会效果,也要考虑到博弈中的各方利益,从中发挥协调的作用,这是可以理解的。我个人认为,法律法规的健全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理解这个逐渐完善的过程。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自2013121日起正式实施了,但很多教科书出版了很多年,此前的“账”怎么算?

  陈建功:确实,这个办法仅仅解决了今后教科书选文付酬标准问题,没有规定200110月至2013121日期间,教科书出版单位如何向作者支付稿酬的问题。广大作家对此问题很关注,我们也专门请示了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的答复是,鼓励并支持文著协与出版社协商解决。

  我相信,多数出版社是愿意协商解决的。作为转付机构,文著协目前已经拥有7000多位会员,也就是获得了7000多人的授权,我们愿意利用自己的专业服务,帮助会员或其他著作权人与出版社商谈此前的教科书选文付酬的问题。作品入选教科书,对作家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肯定和鼓励,同时,向作家支付稿酬也是出版社的法定义务,是天经地义的。所以,希望作家们都关注这件事,利用好文著协这个平台。我相信,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在中国作协等单位的支持下,文著协对大家的托付,会不辱使命。

    :您刚才提到,希望大家“利用好文著协这个平台”,也说了,“目前有7000多位会员”,你们是只负责这七千会员的稿费收转以及权益维护吗?

  陈建功:当然不是,只是这7000多人自愿成为文著协会员,入会时签了入会合同或委托书,可以按照各自的希望,把自己的或自己继承的全部或部分 著作权(包括可能被全国报刊和教科书法定许可选用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委托给我们。这样做的第一个好处是我们有了联系方式,加强了沟通,可以直接把稿费转 给作者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第二个好处是,有了作者的授权,文著协为作者维权可以更加主动。看到某教科书上收了作者的作品,甚至某个报刊、网站上转用了作者的作品,我们可以直接帮作者交涉。第三,我们的协会越壮大,立法、维权等方面的呼声就会越大,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借此机会,我还要排除一个误解,我们所说的“文字著作权人”不仅只是作家,而是囊括了方方面面的作者,只要你有文字发表,你就是文字著作权人,你就应该有维护权益的自觉。文著协欢迎各位的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