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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正式施行

加入时间:2013-12-6 15:54:4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 12月5日,在第十三个“全国普法宣传日”期间,国家版权局在京举办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宣传贯彻座谈会”。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在座谈会上指出,该《办法》已经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于规范教科书合法使用各类作品,规范教科书出版市场,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为会员、为使用者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时引入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即“先使用后付酬”。12年来,这项制度对于便利教科书的编写出版、推动我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受到教科书出版单位的支持和欢迎,也得到广大著作权人的理解和认可。《办法》的出台,解决了长期困惑出版社和权利人、权利人组织的教科书付酬问题,教科书使用各类版权作品支付报酬终于有了可以遵循的标准。 

  按照该《办法》,教科书使用文字作品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教科书汇编者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 

  该办法还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报酬交给集体管理组织后,汇编者就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文著协、摄著协、音著协和音集协等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负责全国教科书使用文字、美术摄影、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报酬转付的法定机构。据介绍,在此办法实施前,文著协、摄著协已经与人教社等出版机构参照有关标准开展了教科书稿酬的转付工作。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就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讲解。他认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为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支付报酬架起了一座有效的桥梁,这是既利于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又利于出版单位使用作品的制度。各集体管理组织应该为教科书报酬转付发挥应有的作用。他特别强调,教辅材料不适用本《办法》,教辅材料不适用先使用后付费的法定许可制度,必须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著作权基本原则。 

  在座谈会上,权利人代表对2001年至2013年12月1日本办法实施以前这12年期间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如何向权利人付酬问题表示了忧虑,希望国家版权局进行行政干预。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集体管理机构加强与作者、与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的协商,相信双方能够找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好办法。 

  在谈到《办法》出台的意义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副主任孙雷强调,《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逐步健全完善,充分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加强版权保护的指导要求,同时也意味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协调作者、作品的使用者之间关系方面将会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缺乏有效的媒介,一方面,作者的著作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者找不到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获得授权,《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保护著作权和促进作品传播使用的一致性,集体管理组织就是这样的桥梁媒介。  

  权利人代表和集体管理组织负责人一致认为,这个《办法》出台得很及时,对广大权利人来讲是一件大好事。出版单位代表也表示,要认真贯彻执行好这个《办法》,做好教科书的付酬工作。

  王自强司长在最后总结时说,出版单位向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及时支付教科书使用作品的报酬,不仅是现行法律的要求,从长远看也是继续坚持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发挥其特定功能的要求。各集体管理组织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把教科书使用各类作品的报酬转付给相应的权利人,转付工作要公开透明。 

  来自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宣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作协、法院、权利人代表、集体管理组织负责人、有关专家和媒体代表七十多人参加了座谈会。